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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美国律师所“JONES DAY”
向广东省司法厅以及东莞市司法局提出“请求勒令变更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的字号事宜”这一行为,这是一个所谓“国际大所”美国律师所“JONES DAY”完全没有按照中国的法律和中国法定的程序挑起的“战书”,本身就具有对中国法律的蔑视。这一张狂鲁莽的做法注定是失败的。
“JONES DAY”美国律师所还配得上全国最大规模的国际律师事务所之一吗?中国各行各业采用“众达”字样的公司如此之多,与“JONES DAY”读音相似的律师所也不少,怎不见它一一去“勒令更名”呢?虽然“JONES DAY”创建在先,并且已有百年以上的历史,可是到目前为止,该所都未能成功注册“众达”商标。事实已经摆在眼前,我还真不明白,为什么“JONES DAY”还能不停地反复强调自己享有对“众达”的在先权利?难道这还不算是“强词夺理”、“睁眼说瞎话”的可耻行为么?
“JONES DAY”美国律师事务所在国际上规模大又如何?著名又如何?难道就可以利用自身的显赫来欺压我们中国的律师所吗?我们中国一向都以友好的态度对待友国,而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也对同行业的朋友热情以待,可是“JONES DAY”却无理取闹,甚至试图利用自己律师所的显赫来恶意侵犯我国的法律。“JONES DAY”表面摆着高贵的姿态,实际却以国际大所来欺压我国律师所,这样的行为形同“披着羊皮的狼”一样可恶无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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