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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显荣白凡凡涉黑涉恶诈骗财产背后保护伞是谁?(转 载)












  三、对所涉罪名的分析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南溪大道系贵州省遵义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由遵义湘江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南粤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出资建设,后由三方于2018年5月成立的遵义佳融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具体负责该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虽然五矿二十三冶集团公司系南溪大道项目的承建方,但田显荣作为该公司西南分公司负责人,根本无权决定20多亿的桥梁隧洞工程的施工发包事宜,廖家林也并非南溪项目的副指挥长。田显荣、白凡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向何明志、易良碧谎称只要高价购买了白凡凡的低价别墅,万州合艺公司就能签到南溪项目桥梁隧洞工程的施工合同,使得何明志、易良碧上当受骗,易良碧在他们的安排下与曾真签订购房协议并支付所谓的“房款”。但从始至终,何明志、易良碧从未有过购房的真实意思表示,只有签订南溪项目桥梁隧洞工程施工合同的意思表示。购房协议不过是田显荣、白凡凡实施诈骗的一个幌子,是为掩盖其罪行而披上一件貌似合法的外衣。特别是在2018年年初,田显荣、白凡凡在明知隧洞工程已被五矿二十三冶发包给他人承建的情况下,仍以“签订桥梁隧洞工程施工合同”利诱易良碧继续支付“房款”,使得易良碧又付给曾真500万元。之后,在根本无法履行让万州合艺公司签下南溪项目桥梁隧洞工程施工合同承诺的情况下,为应付何明志、易良碧的不断催问,又以安排万州合艺公司到南溪项目从事临建及路基工程施工,即先履行小额合同的方法,诱骗何明志、易良碧继续保持对做桥梁隧洞工程期待。再之后,在何明志、易良碧得知隧洞工程已发包给他人的情况下,又以能签订桥梁工程施工合同继续欺骗易良碧与曾真签订新的购房协议。纵观整个过程,田显荣、白凡凡主观上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诈骗的行为。

  控告人认为,田显荣、白凡凡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所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骗取财物,已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犯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为此,特提出控告,恳请公安机关立案彻查,严惩犯罪,为控告人挽回因田显荣、白凡凡等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

  此致

  重庆市公安局

  附:证据材料可当面提交原件

  附:田显荣、白凡凡夫妻二人照片

  

  控告人:易良碧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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