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特士兴集团涉嫌造假·隐瞒·欺诈--IPO案例学习笔记
实名举报信
关于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IPO申报材料存在虚假、欺诈、重大遗漏情况的事实
尊敬的证监会领导:
感谢您在百忙中审阅我的举报信,该举报信已同时抄送上海证券交易所、证监会上市发行部、上会委员、证监会纪检委、证监会主席助理、证监会办公厅等相关部门。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森特士兴”,IPO招股说明书中明显存在虚假、欺诈、重大遗漏情况。现特向相关部门举报其欺诈发行的事实,此公司一旦上市将损害大量股民的利益。
一、森特士兴涉及诉讼数量众多,存在隐瞒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形,不诚信:违反证监会第32号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章发行条件第三节规范运行第二十五条:(四)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六)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信息中可以查询到2013年至2016年期间,森特士兴公司涉及到的诉讼案件达30多起,数量惊人,包含买卖合同、工程施工、产品责任纠纷等,一般的工程施工公司都没有如此数量之多的诉讼,森特士兴诉讼数量远高于一般工程公司,说明公司资信非常有问题。更有甚者,森特士兴在IPO期间故意隐瞒了生产安全事故,(2015)哈中民一终字第379号《浪成栋与森特士兴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9eb55a85-2866-428a-89ed-d540e1d2d5c8]案件:原告浪成栋在哈密市广东工业园区新疆兰石重装能源有限公司厂房施工现场,在修建彩板房时,不慎从高架上摔下受伤,被送至哈密地区中心医院救治,原告在此次事故中花费大量费用。该事故在招股说明书中只字未提,涉嫌故意隐瞒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形,未如实披露。
二、公司高管独立性存疑,存在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不在上市公司领薪的情况[违反证监会第32号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章发行条件第二节独立性,根据《关于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兼职的通知》规定,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副总经理、财务主管和董事会秘书)必须在上市公司领薪,不得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同时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要求,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但实际上,公司部分副总经理,存在未在上市公司领取薪水或未按照级别领取薪水为其逃避个人所得税提供便利的情形,也未定期向股东披露董监高的薪酬情况。例如,发行人副总经理黄亚明在森特士兴集团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同时在森特(北京)国际建筑系统有限公司担任董事兼总经理,却未在森特士兴拟上市主体领取薪水。
三、公司毛利率逐年下降,持续盈利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如发行上市,对股民来说风险巨大。
根据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财务数据:
1.森特士兴2016年预计营业收入增长率为22.5%,但其毛利润增长率仅为3.31%,可能存在虚增收入的情况,如据此推测,业绩大幅下滑的可能性极大,全年净利润存在严重不确定性。
2.我们还可以看出森特士兴毛利率以每年2.5%-4.5%的速度递减,足以说明其整体发展存在严重的问题。无论劳动力成本是否上涨,公司都难免存在业绩大幅下滑。而同期其他同行业上市公司的营业收入却都保持着增长,森特士兴业绩下滑只能说明公司存在着巨大的问题。
3.在公司营业收入大幅下滑的2015年,公司的销售费用仍有16.2%的增长,同时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信息,其公司高管却领取着高于同行业水平的薪水,如成功发行,将置股民利益于不顾,大肆发放奖金等。
4.公司2016年营业收入预计增长22.5%,而销售费用增长率确比2015年下降了近6个百分点,更说明公司2015年存在乱发销售奖金或同时虚增收入及销售费用的情况。
5.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的速度与总费用增长的速度不成比例。
据此2015年财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不实,调整利润到2016年的情况,应重点核查跨年项目。
四、应合并的关联公司未合并至森特士兴,存在股份代持情形,关联交易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欺诈发行。[违反证监会第32号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章发行条件第二节独立性:
第十九条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第二十条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严重缺陷。
北京华氢创世科技有限公司营业范围包括:新型能源、节能环保材料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森特士兴持有北京华氢创世科技有限公司50%的股份,另外两人王辉和刘斌分别各持25%股份,实为代刘爱森夫妇持有50%北京华氢创世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由于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未超过50%,北京华氢创世科技有限公司并不在森特士兴的合并报表范围内,通过代持达到不将北京华氢创世科技有限公司合并至森特士兴的目的。刘爱森的妻子李桂茹担任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使得刘爱森及其妻子已经可以对该公司施加重大影响,构成关联方。森特士兴母公司从事的光伏新能源的项目及工程项目需要大量采购节能环保材料。刘爱森通过指使其妻子,令森特士兴母公司通过多种渠道向北京华氢创世科技有限公司大量高价采购原材料,通过代持,也可以避免关联交易的核查,以便刘爱森夫妇日后掏空森特士兴,关联交易的具体方式如下:
1.森特士兴向上海企叶实业有限公司采购,再令上海企叶实业有限公司向北京华氢创世科技有限公司采购,2016年1-6月,森特士兴向上海企叶实业有限公司预付材料采购款1,148.86万元。
2.森特士兴向烨辉(中国)科技材料有限公司采购,再令烨辉(中国)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向北京华氢创世科技有限公司采购,2016年1-6月,森特士兴向烨辉(中国)科技材料有限公司预付材料采购款137.88万元。
3.森特士兴全资子公司北京烨兴钢制品有限公司每年向烨辉(中国)科技材料有限公司采购钢卷超过1.5万吨,按每吨钢材2300元计算,每年至少采购3450万元。
另外,北京华氢创世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是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20号楼306室,森特(北京)国际建筑系统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是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20号楼201,同属一栋楼的上下楼层,中介机构明知上述情况却在招股说明书当中故意隐瞒,只字未提北京华氢创世科技有限公司的与森特士兴实际控制人刘爱森的关联情况,是重大的违法行为,应予以追责。
希望证监会及交易所的各位领导可以保护广大中小股民,严格审查存在欺诈的森特士兴公司,责令森特士兴向公众公开解释说明,并提供除招股说明书以外更多的信息,例如审计报告等,供群众监督。同时希望其召开媒体发布会就上述情况进行说明。
感谢党,感谢政府,感谢证监会!
举报人:A股股民老张呈
身份证号码:
手机:XXXXXX
电话:
2016年11月日
一、来龙去脉
举报对方的原因:
1、举报人所在公司南京士兴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原来与森特士兴为上下游供应关系,森特士兴向南京士兴采购服务和货物,但后来刘爱森与举报人在工程项目上及股权上有纠纷,森特士兴违约侵害了举报人及南京士兴关联方的利益,并在上市后不断恶意打压举报人关联公司。因此决定举报。
2、森特士兴IPO过程中疑似经证监会主席助理黄炜关照,IPO插队,提前获取批文,影响公平公正性。黄炜的小舅子叫朱振武,朱振武担任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也是天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而森特股份正是由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负责IPO的。黄炜可能是为了能让小舅子朱振武负责的森特股份尽早IPO,动用自己的职务权力,多方游说上级及发审委等部门尽快放行兴业证券的在审项目,更是为森特股份IPO夹塞儿插队多方协调,并加速拿到了证监会的批文,使森特股份IPO发行至少提前了几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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