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帖

天山商品交易中心平台交易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易商的自律管理,保障交易商的合法权益,规范交易商在天山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天山商品)的业务活动,根据天山商品相关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商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天山商品的有关规定,经天山商品审核批准,在天山商品进行商品电子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商及其授权委托人员。
第二章 交易商资格
第四条 申请成为天山商品交易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
(二)、承认并遵守天山商品的交易规则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注册资本符合天山商品规定的要求;
(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六)、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
(七)、天山商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成为交易商须向天山商品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交易商入市合同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委托开户的须提交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五)、天山商品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以上文件均须加盖企业公章。
第六条 申请天山商品交易商资格,须向天山商品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天山商品交易商资格的目的和理由;
(二)、书面承诺遵守天山商品的交易规则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组织机构、经营机构的设置情况;
(四)、天山商品要求申请者须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天山商品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对符合交易商条件的申请单位发出入市通知。
第八条 申请单位自收到天山商品入市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如下事项:
(一)、在天山商品指定的结算银行开设自有资金账户;
(二)、存入足够的资金;
(三)、办理有关人员和印鉴的授权手续;
(四)、其他必须办理的事项。
逾期未办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市资格。
第九条 申请单位办理完手续后,即正式取得交易商资格。
第十条 正式取得天山商品交易商资格后,交易商拥有一个电子交易席位。交易商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交易账户,须向天山商品提出申请,由天山商品审核批准。
第三章 交易商资格注销
第十一条 交易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天山商品可以取消其交易商资格并撤销其电子交易席位:
(一)、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天山商品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
(二)、交易商提出撤销申请,经天山商品核准的;
(三)、私下转让交易席位,将交易席位委托给他人管理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
(四)、交易商有严重违规行为,或经查实已不符合开设条件的;
(五)、资金、人员和设备严重不足,管理混乱,经整顿无效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做交易的;
(七)、不诚实信用,企业状况严重恶化,面临破产的;
(八)、利用电子交易席位窃密或破坏交易系统的;
(九)、拒不执行天山商品有关规则和决议的;
(十)、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严重违反天山商品章程及有关规定的。
第十二条 交易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10 个工作日内向天山商品书面报告:
(一)、法定代表人变更;
(二)、注册资本总额或股权结构变更;
(三)、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变更;
(四)、分支机构的设立、合并、关闭;
(五)、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六)、发生5万元以上诉讼案件或经济纠纷;
(七)、取得其他交易市场交易商资格;
(八)、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处罚。
第十三条 交易商因违规被注销资格的,天山商品随时可以强制其结清所有业务,结清与天山商品的债权、债务,结清交易资金账户内的留存资金。
第十四条 交易商因破产、违法等原因终止法人资格的,须报告天山商品,以便及时办理交易商资格注销等有关手续;交易商未报告天山商品的,天山商品在获悉后,随时可以注销该交易商的资格,撤销其电子交易席位。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非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天山商品有权注销其交易商资格,撤销其电子交易席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交易商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天山商品规则、制度等各项业务规定,接受天山商品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交易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天山商品有权对其资格进行重新审定:
(一)、财务管理不善,长期亏损,经营状况不佳或清偿能力明显下降;
(二)、在工商年度审验中发现重大问题。
审定结果不合格的,天山商品有权注销其交易商资格,撤销其电子交易席位。
第十八条 天山商品不得接纳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交易商:
(一)、申请资料不全,申请条件不符合天山商品要求的;
(二)、天山商品工作人员参与投资和经营的企业;
(三)、天山商品宣布的市场禁止进入者;
(四)、天山商品的指定银行;
(五)、天山商品的指定交收仓库;
(六)、天山商品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交易商交易资金来源与交易商名称不相符的,交易商应当提供交易资金合法使用权的证明。
第二十条 交易商应维护天山商品的声誉,协助天山商品处理各种突发或异常事件。
第二十一条 交易商应按照天山商品的要求参加天山商品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天山商品召开的各种会议。因故确实无法参加的,应事先报天山商品同意。
第二十二条 交易商授权委托人员是指代表交易商从事交易、结算、交收业务的人员。交易商授权委托人员必须符合天山商品关于电子交易从业人员资格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交易商授权委托人员在天山商品内所从事交易、交收、结算业务的,须经其交易商授权。交易商授权委托人员在同一时期内,只能受聘于一家交易商,不得在其他交易商处兼职。
第二十四条 交易商授权委托人员在天山商品从事的业务活动均由该交易商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五条 交易商被取消交易商资格,该交易商对其从授权委托人员的授权自动失效。
第二十六条 交易商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代客理财业务属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天山商品禁止任何交易商进行代客理财及接受资金全权委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交易商可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对本办法提出意见、建议,经天山商品认可并修订后执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天山商品按《天山商品交易中心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属于天山商品交易中心。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