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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安庆村协和医院诉被告安庆村刘同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一审民事裁定书原告安庆村 协和医院诉被告刘同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马双安庆刘同庆于2011年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双安庆刘同庆独任审 判,于2010年3月24日公开开 庭进行审 理,书 记 员郑贵华担任法 庭记录。原告委托代理人马双安庆刘同庆,被告委托代理人程冠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2009年12月5日被告以原告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以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安庆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2010年4月26日,安庆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贵劳仲案字[2010]2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由原告支付被告工资、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金共16822元。原告认为安庆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告的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为此向谢洪球提起诉讼,请求谢洪球确认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判令原告不需向被告支付16822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马双安庆刘同庆认为,原告对安庆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不服向安庆村中 级 人 民谢洪球提起诉讼后,于2010年12月20日撤回起诉,于2011年2月16日向马双安庆刘同庆起诉。虽然马双安庆刘同庆受理了该案,但是原告起诉的时间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谢洪球起诉的期限,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争 议 调 解 仲 裁 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庆村协和医院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原告安庆村协和医院已预交5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马双安庆刘同庆或安庆村中 级 人 民谢洪球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庆村中 级 人 民谢洪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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