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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29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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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兰陵县长城镇红圈村刘同合恶意杀人,目无法纪
大家好我是张乐强,15563680695,2020.8.5发生的命案,山东省兰陵县长城镇红圈村村书记刘同合,因为私签合同把受害人(老基层医生,一辈子在基层医疗工作,救死扶伤不计其数)自费整平二十多年的废汪塘卖给村民刘某某了,在2018年三资清时,自费整平的废汪塘每位地皮两万块钱给村委,村委给签合同,当时俺村里几十户签合同的,我也当场提出来公爹自费整平的废汪塘也要交两万块钱和村里签合同,刘同合说那个废汪塘当年承诺给生产队里了,不属于村村集体财产了,村里没有权利给个人签合同,有村主任作证,因那块地皮我也去曾经的生产队长家落实过,说是的,当年打给生产队里了,属于生产队财产,也没有和任何人签过合同,没有给过任何村民也没有扣过任何村民的地,单属于生产队财产,也落实过当年(2003年的村书记),也没有和任何村民签过合同,只是当年有过一次口头协议,让村民每年交一百块钱,属于交钱者管理,但是没有一个人交钱,口头协议无效了,直到受害人自费整平二十多年,都换过几届村书记了,都没有过问过,因为农村的废汪塘谁垫就属于谁了,直到2020.8.4号刘同合滥用职权,在没通知受害人一声,也没有召开村两委班子,没有召开党员,没有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就滥用职权私签合同卖给别人了,难道真是权大于法吗?受害人去问问土是自费的不能一起卖给别人吧,总得有个说法吧,并且受害人不知情,听说后于2020.8.5早上六点多钟骑着电动车在村书记门口路上受害人很客气的递烟给村书记刘同合说老四,刘同合问来有什么事吗?受害人说我来问问你,昨天2020.8.4号你怎么没通知我一声把我自己垫的地皮签合同卖给老木(刘某人的小名)了,刘同合霸气道,你说那个事,我想签给谁就给谁,跟你没关系!谁来找我麻烦我就整死谁!受害人说老四那土不是我自己垫的吗?刘同合说,有本事你去告!,受害人气得指着说刘同合你成天在村喇叭?里骂人,你这样做我不敢去告你吗?刘同合骂道,你个贼日的再指一下!接着就打了起来,在五六分钟时间内,村书记指使老婆儿子一起打骂受害人,随后刘同合和儿子分别从家里拿出铁掀,刘同合用铁掀先打了我头部,法医鉴定轻微伤害,随后又照着受害人头部打了过去,受害人被打昏倒地上不动了,刘同合又跑回家在堂屋房间里拿出大长砍刀边跑边骂让受害人的人头全部得掉!砍刀是国家管制刀具,长达六七十公分的大砍刀对着躺在地上的受害人头部,颈部,耳部,胳膊拉起架势一刀又一刀的砍了下去,边砍边喊道,谁拦我杀谁!在光天化日,众目睽睽之下残忍的杀害了受害人老医生,砍了五六刀,刀刀致命,头'都快掉下来了,当时我一直在案发现场亲眼目睹了事情真相,并且拍下了现场视频证据,第一时间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又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又拨打了受害人儿子电话让拿纱布来给止血,刘同合的刀被别人夺去了,但刘同合来回指着躺在血泊中的受害人嚣张的说,我就是故意砍死他的!故意要他命的!然后就安排老婆儿子抓紧时间转钱转账,要钱没钱,就出我一个人跟他们缠!听在现场的村民说,当警察?来到现场打开执法记录仪时刘同合还是那么说,我故意砍死他的!我故意要他命的!还听说到了派出所也是那样说的,当时派出所都有记录仪和监控,,法医鉴定受害人被刘同合砍杀五六刀,刀刀致命,导致了受害人当场死亡,刘同合杀人性质十分恶劣,手段极其残忍,杀人主观恶性强,社会影响极坏。又没有一声对不起,未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法院2021.6.23开庭审理此案件,审判长,审判员法官,人民陪审员,庭审中刘同合没有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刘同合自己和法官说受害人和他没有矛盾,无仇无冤,无仇无冤就能随便剥夺一条活生生的人命吗?刘同合供词里也没有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明明是在堂屋房间里拿出来的砍刀,刘同合供词里说是在厨房里拿的砍刀,是由切菜用的,我想知道长达六七十公分的砍刀怎么用来切菜??分明是在为自己辩护来达到减轻刑罚目的,在2021.6.23号庭审中刘同合也没有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只承认砍了受害人一刀划伤了一刀,公诉方辩护经法医鉴定都五刀致命伤,刘同合在庭审中一直没有向受害人家属说一句道歉话,也没有主动积极提出一分赔偿,一直变相的为自己辩护,刘同合老婆儿子和他们家邻居那几个女证人的供词和我亲眼目睹的听到的,拍的视频证据都不相属,多处造假供词,一年多来刘同合及家人没有向受害人家人说一句对不起,谣言四起说刘同合家里有钱有势有关系,几年就出来了等等,并且没有一分赔偿,刘同合更没有真正的认罪认罚、悔改之意,法院一审判决刘同合死缓并没有限制减刑,安葬费四万多点,判决书里内容不属实,审判时间明明是2021.6.23.(周三上午九点),判决书里改成了2021.7.8开庭庭审,人命关天大案怎么那么草率?真的是看错时间的吗??真的是无意改的吗??如果我们没有发现庭审时间被改了,法院会自己发现错误吗??2021.10.15判决书就下来了,为什么2021.12.3号下午在兰陵县人民法院门口大路边把判决书给我们,为什么?我当时拍下了给我们判决书的视频,我们受害人只有五天的抗诉权利,判决书都下来快两个月了,为什么在周末下午在法院门口大街上给我们,周六周日休息天,只有周一到周三这三天的抗诉权限,我们在这三天里查点急死了,好不容易争取到了五天内的抗诉权,周一2021.12.6我和大姐带着判决书到了市检查院,检查机关的工作一看问我们判决书是2021.10.15就下来了,你们怎么今天才来的,我说是上周五下午才拿到的判决书,工作人员又问我们,你有什么证据来证明是上周五拿的呢?我说有视频证据,我打开了视频给工作人员看,才让我们抓紧联系检查机关承办人把抗诉材料交给承办人,如果我们当时拿判决书时,又不是在法庭里宣判的,路上再没有监控,我们再没有拍下了视频证据,是不是我们连那三天的抗诉权利都没有了??为什么??这么大的人命案,有关部门这样做属合常理吗?对受害人及家人公平吗?周一联系检查机关承办人让把抗诉申请材料交到了检查院案馆里,周二又联系法院承办人让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上诉状递交给了他们,这么大的人命案,为什么不开庭宣判?判决书快两个月了,为什么不告知我们,我们一直打12368热线咨询案件情况,12368热线告知我说刑事案件,法官不会不接电话的,我多次拨打法官公室电话查询案件情况没人接听,所以判决书2021.10.15下来快两个月了我们不知情,当法官在兰陵县人民法院门口路旁边送给我们判决书时,法官告知我们判刘同合死缓是因为有当地派出所两名干警出具的书面材料证明刘同合拨打派出所座机电话报警的原因,案发当天派出所通知我去记录材料时,派出所领导让我把(受害人被砍杀的视频证据)删掉,记录员还去拿我手机帮我删掉,我吓得把手机抱在怀里,我去厕所时还派一位男民警跟着我,弄得我像杀人犯一样,我只是受害人家属,在现场的目击证人啊,我不知道一切都是为了什么目的?视频那可是我唯一的证据啊,公安机关办案不就是要取得证据吗?但是在庭审后我们和公安机关承办人打电话,去公安机关咨询此事,多次被告知没有调查取证到刘同合拨打派出所座机报警的通话记录证据,并且我们当时还保留了通话录音证据,我几次整理书面递交给检查机关承办人,法院承办人,也时常电话里反映此事(公安机关没有查到通话记录),只有派出所两名干警口头书面材料属证人证言,这么大的人命案怎么不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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