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帖

明显的诈骗犯罪为何在莒南就得不到立案呢?(转载)

尊敬的山东省有关部门和全国广大媒体:

  我叫李汉胜,男,汉族,家住山东临沂市莒南县大店镇北大官庄村,是莒南县瑞诚磨料磨具厂的法人。我厂是以专业生产磨刀石、磨块、油石等产品为主的磨具厂家,运营已有7年。我本人为人诚恳守信,在我家乡一带有口皆碑。但我做梦也没有想到的是给我承担产品运输的业务的个体运输户刘永忠,他却是瞄准了我的财产,采用了有目的有计划对我实施财产侵占和诈骗,并闹出了令人难以置信的笑话:我没有借到他的款反被他讹诈。几年时间他就非法侵占了我200多万元的个人财产,而当地公-安机关却不予立案,法院还判决我向其归还9万元的借款,使我成为天下人的笑柄。事情的具体经过是这样的——

  我是2011年开办瑞诚磨料磨具厂的,随着生意越来越好,我也需要专业的物流来跑运输。刘永忠是本县涝坡镇东高柱前村人,1963年出生现年56岁,他买有一辆车。我出于对老乡的高度信任,从2015年开始我厂与他开始了业务往来,他为我厂运送货物到浙江一带的客户手中。随着时间的推移,合作久了如同亲戚一样根本没有防备心理,他慢慢摸着了我的消售路径,并逐渐充当起部分消售的生意。他看我人实在,并且有癫痫的疾病,每年都会复发一两次,于是他动起了歪脑筋。趁我对其没有防备,就对我实施了一系列的诈骗行为,大肆非法侵占我的个人财产,令我防不胜防。终于使我厂濒临倒闭的边缘。他的诈骗和侵占分为四个方面,而且都十分巧妙。其事实和理由见下:

  一、刘永忠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以此非法占有我厂的货款。

  刘永忠与我厂原有业务来往,在其非法占有我厂货款为己有,我刑事报案后,在莒南县公-安局的调查询问笔录中,刘永忠虚构诸多虚假现金支付货款的“事实”,隐瞒欠款真相,以此非法占有。具体枚举为:

  (1)2018年年初,刘永忠先向李汉胜现金支付11万元货款,才拉走李汉胜价值105000元货物的事实。

  (2)刘永忠称在每次向李汉胜取货时,均先垫付现金货款再取货。

  (3)刘永忠称代李汉胜向客户收取货款45万,并自己承认取走李汉胜100万的货物。

  (4)刘永忠称李汉胜的水电费等亦由其现金交纳。

  我认为,刘永忠上述在莒南县公-安局的调查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内容全部为虚假信息、且互相矛盾;之所以如此,本意在于通过虚构诸多现金付款,试图遮掩非法占有货款的真相,达到不归还货款的非法目的。具体理由是:

  (1)刘永忠无法提供每次所谓的大额现金支付凭证,并且没有任何的取款记录;称我的水电费等亦由其现金交纳,但又无任何凭证予以佐证。

  (2)刘永忠具体从事运输、物流及代收货款的业务,如若每次取货均现金先垫付,则又如何代我向客户收取货款45万呢?又如何和自己运输、物流的业务相匹配呢?显然“均现金先垫付”属于虚假!

  (3)刘永忠具体运输的货物为磨刀石,我向其发价为3.4元/个,但刘永忠向客户出-售的单价为2.8元/个(有相关李汉胜的发价单据和刘永忠向客户出-售的结算凭证予以证明);按照刘永忠在莒南县公-安局的调查询问笔录中所述,每次均先现金垫付再取货,则按照刘永忠的消售,每次均为低于取货价消售,属于亏本消售,又如何解释“先现金取货后再亏本消售”,在亏本消售中又如何再次均现金取货呢?

  (4)刘永忠从事的是商事业务并非慈善,且在追究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又如何每次均亏损消售?且刘永忠对外并未存在大量现金借款,不存在现金筹措垫付的可能。

  (5)刘永忠在询问笔录中承认在2017年尚有李汉胜100万元的货款,并且对外还向客户代李汉胜收取货款45万,自己承认仅向李汉胜支付85万元(45万转账、40万现金),但同时又以莫须有的“现金垫付再取货、代李汉胜现金交纳水电费”来“凑数”,以此达到他所谓的“全清”目的。

  (6)刘永忠的所有陈述均不能提供任何相关的证据,而我所陈述的内容基本上均有证据予以佐证,刘永忠在莒南县公-安局询问笔录中前后矛盾,无法自圆其说,充分说明他陈述的内容为谎言。

  二、刘永忠为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在我癫痫疾病发作后要求出具“全清”凭证,主观在于掩盖非法占有的恶意。

  刘永忠为掩盖非法占有货款的目的,在我癫痫疾病发作后,利用其意识不清,胁迫出具“全清”凭证;但仅凭寥寥几字的“全清”凭证,并不能证明双方之间没有任何纠纷。

  况且“全清”凭证,记载意思不清,是运费全清,还是代收货款全清,甚至是全部全清?无法真实有效判断。此外,2017年12月24日之后至2018年6月21日,双方还存在货物运输、代收货款的业务,该期间段内是否结清并无单据。刘永忠以“全清”凭证掩饰、隐藏存在真正欠款的真相,以此既可以混淆二者属于经济纠纷,又能达到非法占有、侵吞李汉胜全部货物款的目的!

  三、刘永忠骗取李汉胜出具借据,但并未向其真实借款,以此又虚构存在借款,主观具有非法占有财产的恶意,应一并追究。

  2018年6月11日,我向刘永忠出具借款9万元的借据,显示是“今借…”。但纵观2018年6月前后,并未发现刘永忠有转款的记录;反而,刘永忠以先前的5万元业务款虚构为借款转账记录,剩余的7000元、30000元及3000元分别虚构为2018年春节的现金借款,以此通过法院诉讼将其变成合法债权,继而达到恶意占有财产的目的,应一并予以处理。

  四、公-安机关得切实重视我的诉求,不是我在这里搞妄加推论,查无实据,而事实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难道办案不需要动脑筋吗?就一句未发现“合同诈骗犯事实”就可以万事大吉了么?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