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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30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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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息县:到底是谁在公然挑战法律底线?(转载)
来源:嘟嘟新闻网
华夏观察网讯(记者杨昊):河南省信阳市息县维-权人士邢望力曾羁押于息县看-守-所被殴打致头颅骨粉碎性骨折,重伤后的邢望力在身体还未恢复到健康状况即被当地政-府投送河南省第四监狱服刑(洛阳监狱),直至2017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邢出狱后落下一身疾病。
2018年2月27日,邢携妻子徐金翠前往北京寻求医疗救助,但在北京火车站遭到地方政-府的拦截,后将其强行押返被以寻衅滋事行政拘留十日,期满后即被送进看-守-所,指控邢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刑拘,历经数月,该案于2018年10月12日在息县法院开庭审理,但所指控的罪名均有证-明证-明邢不涉-嫌-犯-罪,邢望力的辩护律师常伯阳、张晓丽律师为邢做出无罪辩解。
(2018)豫1528刑初343号刑事判决书(1-4页)
2018年10月25日,息县法院下发(2018)豫1528刑初343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称: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望力强行索要钱财3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息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望力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邢望力敲诈他人钱财14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指控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其理由;1、被告人邢望力是否将其水塘边的杨树卖于被害人王魁,被告人邢望力的供诉和被害人王魁的陈述各说不一,且证人洪杰的证言前后矛盾,也无其它证据予以印-证,因此,被告人邢望力是否将其水塘边的杨树卖给被害人王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王魁伐树时不慎将邢望力的房屋砸坏的事实存在,但邢望力的实际损失数额尚不明确;3、被告人邢望力认为王魁超伐树木并将其房子屋角砸坏后,遂向王魁提出赔偿的要求,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要求邢望力和王魁就邢望力的损失进行调解。后王魁与邢望力达成协议,王魁赔偿邢望力的损失14500元。王魁给付邢望力赔偿款4500元人-民-币,同时向邢望力出具一张金额为10000元的欠条。综上,邢望力与王魁对邢望力被伐杨树(水塘边的杨树)和房屋的损失进行调解的行为是双方自愿的行为,且双方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被改任邢望力的行为不宜认定为敲诈勒索的行为。因此,公诉机关针对被告人邢望力敲诈勒索他人钱财14500元的指控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邢望力及其辩护人辩称邢望力不构成敲诈勒索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邢望力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邢望力的行为不构寻衅滋事的意见,经查,刘军和路久红为完成单位领导交办的接方任务,到北京劝说被告人邢望力回息县,被告人邢望力以不给钱就不回息县为由向被害人刘军索要钱财,被害人刘军迫于无奈将钱财交给邢望力。同时被告人邢望力又要求刘军出具内容为该钱财是被害人自愿为政-府垫付的救助款,系邢望力的合法来源的书面证-明。被害人刘军迫于无奈又书写该书面证-明并由被告人邢望力持有。被告人邢望力的行为符合刑法中关于寻衅滋事罪“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构成要件。因此,本院对上诉辩称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邢望力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的犯罪分子,刑法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邢望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27日起至2020年5月26日止。)
二、依法向被告人邢望力追缴违法所得3000元,发还被害人刘军。
(2018)豫1528刑初343号刑事判决书(5-8页)
记者从判决书中了解到:该案系2018年2月26日接上级交办,并未有实质性证据表明邢望力犯“寻衅滋事罪”,该案定罪依据多数取决于证人证言,证人分别为:息县淮河街道派出所警务人员路久红、李慧翔、曹元村村干部黄坤,其中李黄二人证言与该案无关,其中有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例如“掂刀闯中南海”“杀人”等言论。
邢望力之子邢鉴接受本网采方,他认为:“父亲是一位具有爱心的人,曾在汶川大地震时积极向灾区捐款1000元人-民-币,父亲在维-权途中亦多次向流浪汉捐助,2014年曾向河南省陈寨村孤寡老人募捐并获首届感动陈寨村十-大爱心人物等称号。因此绝不相信父亲说出如此荒谬的言论,针对李、黄-二-人-编-造虚假信息煽动民族仇恨的行为表示强烈的谴责,同时呼吁司法机关追究二人刑事责任。”
该判决书表明:刘军、路久红分别是接受息县淮河街道办事处ji-委书-记王振江、淮河派出所所长王俊杰之命前往北京接方,二人所行为为政-府行为,根据公安部相关规定警务人员不得执行接方任务。其二人职务为淮河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工作人员,其职权范围仅限于淮河街道办事处境内,其前往北京接方的行为是截方的行为,表明了二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其行为涉-嫌触犯刑法。
刘军、路久红自愿亲笔书写画押的一份证-明表明:此证-明息县方民邢望力因上方关押在息县看-守-所造成极其严重的重伤伤害,家庭田地等财产损失严重,进京上方期间,刘军、路久红在京经息县淮河街道办事处等领导批准,帮政-府垫支救济给邢望力叁仟元整(¥:3000),供其年关和身体补养急用,此款属于邢望力的合法来源,刘军等自愿帮政-府垫支救济。
(2018)豫1528刑初343号刑事判决书(9-12页)
刘、路二人受上级领导指派前往北京截方,其二人行为均代表政-府,邢望力右手残疾且在看-守-所遭受重伤伤害,又是如何独自一人威胁刘、路二人呢?假设二人是受威胁,当时为何不向北京市公-安-局报警呢?即使涉-嫌犯罪,根据案件管辖权,该案在北京发生,应当由北京市司法机关处理,但该判决书中并未提及有北京市司法机关的移交手续。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邢望力的控告方为当地政-府官员,该判决书中采信的证人证词皆为当地官员,且将此言论作为定案主要证据,却对邢望力的辩解简略书写及对刘、路二人亲笔书写画押的证-明书不予采信,该程序明显违法。
该判决书还一口认定邢望力在京维-权属于“非方”,据网路媒体报道:2018年2月1日,邢望力曾前往北京市国家信方局控告息县县委书-记金平、副县长李学超、公-安-局长刘洋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并指控当地警方在其家人遭到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时将其钥匙拿走前往邢家抢劫电脑主机一台、笔记本一部、维-权材料不计其数及现金三万多元人-民-币等财物。但本网记者在该判决书中并未见到北京市警方将邢望力在京维-权的行为定性为“非方”“非-法”亦未对邢作出治安或刑事处罚。
目前,该案已上诉至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综观该案,到底是谁在公然挑战法律底线?关于本案的后续发展,本网将持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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