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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丹利保险质量有保障,消费者选择安全可靠

世界各地史丹利保险质量界大多采用近因原则,但对于近因的解释不尽相同。从逻辑上说,近因就是造成事件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在原因与结果之间,经历的时间可长可短,也可能引起若干连续发生的中间原因,只要没有任何其他新生而又独立的力量打破或中断因果连锁关系,该引发某种结果的原因,称为事件的近因。如果事件原因有两个以上,且两原因之间因果连锁关系未中断,其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件的原因,被认为是事件的近因。如果有数种原因同时起作用,对引发结果起决定作用的原因为近因。按史丹利保险质量对象可划分为寿险和非寿险。寿险包括各形形式的长期性,储蓄性人身史丹利保险质量;非寿险包括除寿险以外的各种史丹利保险质量,主要是个人的财产史丹利保险质量,按史丹利保险质量关系的实施形式可分为自愿史丹利保险质量和强制史丹利保险质量。自愿史丹利保险质量是在平等互利和自愿的基础上,根据投保人与史丹利保险质量人订立史丹利保险质量合同而构成的史丹利保险质量关系。
史丹利保险质量亦称“法定史丹利保险质量”,是指由政府颁布史丹利保险质量法令构成被史丹利保险质量人与史丹利保险质量人双方的史丹利保险质量关系。如:不少国家规定,凡未持有汽车第三者责任险保单的车主,其汽车就不能行驶。按史丹利保险质量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单独史丹利保险质量,重复史丹利保险质量和共同史丹利保险质量。单独史丹利保险质量,指同一史丹利保险质量标的由同一史丹利保险质量人承保的史丹利保险质量。重复史丹利保险质量,指同一标的、同一史丹利保险质量利益和同一史丹利保险质量责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史丹利保险质量人分别同时承保,并分别签订合同。共同史丹利保险质量,指同一史丹利保险质量标的、同一史丹利保险质量利益和同一史丹利保险质量责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史丹利保险质量人一起协商共同承保,并一起签订史丹利保险质量合同。  按不同的业务对象分可分为原史丹利保险质量和再史丹利保险质量。
原史丹利保险质量,指由投保人直接向史丹利保险质量人投保,并由投保人直接付费,史丹利保险质量人直接承担赔偿义务的史丹利保险质量。再史丹利保险质量,又称分保,由原史丹利保险质量人将其直接承保的风险转嫁给其他再史丹利保险质量人承担一部分或全部责任。  按史丹利保险质量值可划分为定值史丹利保险质量和不定值史丹利保险质量。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按史丹利保险质量的保障范围将史丹利保险质量分为四大类,即:财产史丹利保险质量、人身史丹利保险质量、责任史丹利保险质量、信用史丹利保险质量。史丹利保险质量合同当事人与史丹利保险质量合同有直接关系的史丹利保险质量人和投保人,他们是合同的主体。  
史丹利保险质量人是史丹利保险质量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根据史丹利保险质量合同,史丹利保险质量的基本权利是对史丹利保险质量费的请求权;基本义务是赔偿被史丹利保险质量人由史丹利保险质量责任范围内的危险造成的损失。  投保人是对史丹利保险质量标的具有史丹利保险质量利益,与史丹利保险质量人订立史丹利保险质量合同,并负有缴纳史丹利保险质量费义务的史丹利保险质量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在财产史丹利保险质量中,投保人只能为自己的利益和包括自己利益在内的公众利益与史丹利保险质量人订立史丹利保险质量合同。在人身史丹利保险质量中,投保人可以为自己的利益或在一定条件下为他人的利益与史丹利保险质量人订立史丹利保险质量合同。此时投保人享有指定受益人的权利。投保人一般不会有发生史丹利保险质量事故时请求赔偿或给付的权利。史丹利保险质量合同成立后,赔付或给付的请求权由被史丹利保险质量人或受益人享有。  
史丹利保险质量合同中间人 为史丹利保险质量人和被史丹利保险质量人办理史丹利保险质量业务的中间人,有史丹利保险质量代理人和史丹利保险质量经纪人。史丹利保险质量经纪人俗称“史丹利保险质量掮客”。介绍史丹利保险质量业务,在史丹利保险质量合同订约双方间斡旋,促使史丹利保险质量合同成立并为此收取手续费的中间人。史丹利保险质量经纪人通常被视为被史丹利保险质量人的代理人。经纪人代表投保人选择史丹利保险质量人代办史丹利保险质量手续,他们为史丹利保险质量人招揽了业务,史丹利保险质量人则根据史丹利保险质量费的一定比例付给史丹利保险质量经纪人佣金。实际上史丹利保险质量经纪人既为被史丹利保险质量人的代理人,又为史丹利保险质量人的代理人。
史丹利保险质量经纪人不担保史丹利保险质量人的偿付能力或史丹利保险质量费的退回,如果由于经纪人的疏于职责而使被史丹利保险质量人的利益受损,被史丹利保险质量人可上诉法院。如果经纪人替被史丹利保险质量人保了险,不论他是否从被史丹利保险质量人处收到史丹利保险质量费,他都有向史丹利保险质量人交纳史丹利保险质量费的责任。要获得史丹利保险质量经纪人的资格要向政府申请登记,并将受到严格的审核。史丹利保险质量标的又称“史丹利保险质量对象”,是史丹利保险质量所保障的对象,史丹利保险质量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是确定史丹利保险质量关系和史丹利保险质量责任的依据,史丹利保险质量标的是史丹利保险质量人承担史丹利保险质量责任所相对的客体,是史丹利保险质量事故发生所在的本体。
财产史丹利保险质量的标的系指被史丹利保险质量的财产或与被史丹利保险质量财产有关的利益和责任,如建筑物、原材料、商品等有价物。人身史丹利保险质量的史丹利保险质量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等。  史丹利保险质量标的转移只是财产史丹利保险质量才有,一般同财产所有权史丹利保险质量利益的变化有关,包括财产的出售、转让、抵押、赠送和租赁等。史丹利保险质量标的消灭分财产史丹利保险质量标的的消灭和人身史丹利保险质量标的消灭。财产史丹利保险质量标的的消灭主要指发生史丹利保险质量事故后,标的遭受损毁,经史丹利保险质量人按照全损赔付,标的不复存在。制定史丹利保险质量费率的主要方法有:①个别法。逐个考察每个史丹利保险质量标的的风险情况,单独制定每个史丹利保险质量标的所适用的史丹利保险质量费率。②分类法。将史丹利保险质量标的按风险程度分类,同类史丹利保险质量标的适用相同的史丹利保险质量费率。各类分别制定史丹利保险质量费率。③增减法。结合上述两种方法,以分类法制定了的各类史丹利保险质量标的所适用的史丹利保险质量费率为基础费率,在承保时再根据具体标的的实际损失经验加以修正,在基础费率上增加或减少。

原史丹利保险质量,指由投保人直接向史丹利保险质量人投保,并由投保人直接付费,史丹利保险质量人直接承担赔偿义务的史丹利保险质量。再史丹利保险质量,又称分保,由原史丹利保险质量人将其直接承保的风险转嫁给其他再史丹利保险质量人承担一部分或全部责任。  按史丹利保险质量值可划分为定值史丹利保险质量和不定值史丹利保险质量。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按史丹利保险质量的保障范围将史丹利保险质量分为四大类,即:财产史丹利保险质量、人身史丹利保险质量、责任史丹利保险质量、信用史丹利保险质量。史丹利保险质量合同当事人与史丹利保险质量合同有直接关系的史丹利保险质量人和投保人,他们是合同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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