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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给小三的房子,为什么不能要回来?
这里本应该是枯燥冗长的判决书,为了方便大家阅读,我进行了极致的简化。
2004年,丈夫和小三开始婚外同居,
当月,丈夫给了小三20万元,让她购买轿车,小三用这笔钱买了车并且登记在了自己名下。
同一年,丈夫瞒着妻子在外面买了一套房,花费53万元,第二年,也就是2005年,丈夫通过合同更名的方式把房子赠送给了小三,产权证上只写了小三的名字。
2006年,小三以办公司需要注册资金为由向丈夫索要资金,丈夫给了小三300万元。
2006年7月,妻子知道了上面的这些事情,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小三全数还车、还房、还钱。
二、法院裁判情况
(一)一审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小三明知道丈夫已婚,还以情人的身份和他同居生活,并且索要财物,这种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丈夫没有经过妻子的同意,把夫妻共同财产赠给了小三,这种行为侵害了妻子的合法权益,所以,丈夫的赠与行为无效。
判决情况:还车、还房、还钱。
(二)二审情况
小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丈夫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他的赠与行为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赠与行为是受到合同法保护的,应当认定为有效,但是丈夫送给小三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追回。
判决情况:还钱,不还车、不还房
这里插播一则简介:
我国目前的审判制度是两审终审制,也就是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之后就是终审判决了,不能再上诉了,除非,检察院觉得法院判决不公,提出抗诉。
这时,检察院真的站了出来,,,检察院认为小三获得房屋和车辆是基于她和丈夫的不正当关系,不应该保护这种行为,所以,检察院提出抗诉,案件进入再审环节。
(三)再审情况
再审法院认为,丈夫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行为无效,应当追回当初给予小三的所有钱财,但是不追回实物,也就是说,小三要把丈夫给她买车的钱、买房的钱还有注册公司的钱都返回,也就是返还20+53+300=373万元,但是房子和车子不返还。
判决情况:还钱,车子、房子按购买时的价格还钱
案件到这里就结束啦。
三、对判决的争议
案件结束了,但是,对案件的争论却没有结束,很多人认为再审的判决还是不公平,大家都知道,房子是会增值的,小三只需要按照购买时的价格返还钱款,那么增值的部分就归了小三,很多人不能接受这种判决,他们认为这不是在鼓励大家当小三吗?
但是,我们反过来想一想,如果钱、车子、房子全都返还给了夫妻,那意味着什么?丈夫在外面包养了小三几年,最后,所有的钱又都回到了自己家庭的名下,不仅没有花钱,房子还涨价了,也就是说丈夫在外面风花雪月了几年之后,没有任何损失,还赚钱。这是在鼓励大家都出去包养小三吗?
我们可以顺着这个思路再大胆一些假设,如果一对夫妻观念都比较开放,不在乎贞洁,那么是不是他们就可以互相支持对方在外面包养小三小四小五,给他们都买上房,等玩够了,就让自己的配偶出面提出诉讼,把花的钱都要回来,还能狠狠的赚一笔。
于是乎,我包养了几个女人,没花一分钱,还净赚百万,而那些被我包养的女人,她们很可能并不知道我已婚,她们很可能是怀着一腔热情在与我谈恋爱,最后,她们落得个一无所有。比起鼓励小三,哪种更可怕呢?大多数人可能不会去做小三,但是谁不会去谈恋爱呢?
这么一分析之后,我想大家就迷糊了,这房子好像给谁都不对啊,给小三,鼓励小三,给夫妻,鼓励出轨。
那么,这个问题到底该怎么办呢?问题究竟出在哪里?
四、问题的症结与解决
在我看来,目前的问题就在于“对于最主要的过错人缺乏惩罚”,这种案件中有三方主体,
一是妻子,她是守法者,如果只还钱不还房子,抛开感情不谈,仅从经济利益上看,房子增值的部分给了小三,这是对家庭财产的掠夺,妻子是受害者。
二是小三,如果小三明知自己是小三,那么她一无所有似乎也还说得过去,但是,实际中,大量的小三并不知道自己是小三,她很可能只是一个渴望爱情的正常女性,她可能是任何一个人,只是因为遇到了“渣男”,她付出了感情、付出了青春,结果几年之后,自己的男朋友背后突然冲出来一个“妻子”,然后自己一无所有,还要背负巨额的债务(因为钱已经花了),这难道就公平吗?这种不知情的“小三”更是受害者。
大家发现没有,核心的问题在于,不管房子给谁,受害的都是两头的人,但是做为过错最大的出轨人,他却没有受到惩罚,妻子可能不知道有小三,小三可能不知道有妻子,但是出轨的人一定知道自己在出轨。但是,目前的情况下,无论房子给谁,他都是受益者,房子给了小三,正合自己心愿,房子还回来,还是回到了自己名下,没有损失。过错最大的一方却是是最大的受益者,这种制度怎么可能不催生问题呢?
所以,要解决这个问题,核心的思路就是建立起与过错程度相适应的惩罚机制,“锅”要让出轨的人来背。
对应的惩罚机制,我觉得有两个方向可以考虑:
第一是剥夺财产权。丈夫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的行为,本质上侵犯的就是妻子的财产权益,那么他受到财产方面的惩罚也是正当的。我认为,如果丈夫将大量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情人,妻子可以据此提出离婚,并且,在分割财产时,对丈夫可以适用“少分或者不分”的规定,蓄意侵犯妻子财产权的行为,对应的结果是自己的财产权被剥夺,我认为是适当的。让出轨一方面临净身出户的风险,是对出轨的一种有效遏制。在此基础上,还可以增加一条,妻子将丈夫赠与的财务要回之后,丈夫对小三承担债务责任,也就是说,丈夫给小三的钱,算数,但是要丈夫一个人来还。
目前《婚姻法》的规定是,只有一种情况下适用“少分或者不分”的原则,即“在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也就是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在离婚时,二是一方刻意转移财产,如果出轨的一方不想离婚,或者离婚时没有刻意转移财产,他还是会与对方平分财产,这种规定对于出轨一方显然是缺乏威慑力的。
第二是剥夺人身权。是否可以适当放开重婚罪的认定,对于已婚者,将夫妻共同财产大量赠与小三,并且与小三长期同居的情况,我认为可以酌情认定为重婚,当然,这个认定要有严格的限制,比如同居时间有多长,转移数额超过多少万,或者超过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定比例,严重影响了原本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了原本的夫妻关系发生了实际上的转移的情况。
目前我国法律关于重婚罪的规定是“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也就是说,重婚罪的认定仅限于与小三“结婚”,如果不结婚就不是重婚罪,这里的结婚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法律婚姻,也就是领证,一种是事实婚姻,也就是没领证,但是对内对外以夫妻身份宣称的。
我认为,如果仅仅以“没有以夫妻身份同居”就认定为不是重婚,是在玩文字游戏,钻法律漏洞。一方出轨,将财产大量赠与小三,并且与小三长期同居的情况,使得原本应该用于合法家庭的财产、精力、情感,被用到了新的“家庭”中,造成了原本家庭受到了实质的损害,难以维系,我认为这就是重婚。
如果认定为重婚,出轨并且大量转移家庭财产的人可能面临“锒铛入狱”的境况,这种情况下,我想,敢于出轨的人必然会大量减少,如果没有人敢出轨了,那哪里来的小三呢?
五、写在最后
回到最初的问题,送给小三的财物究竟要全部返回,保障妻子的利益呢,还是都留给小三,维护合同信用,保护善意第三人呢?答案是,都不行,我们普通人很容易站在一方的立场去思考问题,而将对方的立场视为邪恶,而法律要调控的是整个社会方方面面的平衡,它必须兼顾各种利益,考虑每一个判决可能带来的示范效应,一个看似大快人心的判决(赠给小三的财物全部返还),带来的很可能是持续不断的灾难(假夫妻,真骗子),法律作为社会最重要的平衡器,极端即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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