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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联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拒不履行高院判决 荆门中院严重不作为、乱作为

  湖北联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拒不履行高院判决

  荆门中院严重不作为、乱作为

  我叫陈元,湖北荆州市沙市区人,是湖北安德广厦建设有限公司驻荆门东方广场建设工程项目的负责人,我们公司是位于荆州市沙市区内的一家民营企业。2014年到荆门市承包建设湖北联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华公司)的荆门东方广场项目。2016年联华公司为达到不支付工程款的目的,突然提出解除施工合同,抢占施工工地并进行违法施工。我公司依法报案并提起民事诉讼,案件通过几年审理终于尘埃落定,经湖北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4日(2018)鄂民终1241号审判决联华公司应向我公司支付2800多万元的工程款及利息。案件执行金额至今已达3200多万元,我公司因此濒临破产。联华公司收到高院判决书后拒不履行高院判决,2019年2月我公司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至今。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公司的案件执行完全不作为

  一、在执行过程中,联华公司擅自出售、出租部分查封财产,我们公司向法院申请追究联华公司责任,法院置之不理,导致我公司的财产保全形同虚设。在案件执行阶段,经调查确认,联华公司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后,将查封的部分房产擅自出售、出租,对出售、出租房产所得收益亦擅自使用,未向法院进行报告或款项留存。联华公司的违法行为导致我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形同虚设,法院的查封文书变成了一纸空文,给我公司执行款能不能执行到位带来了巨大的风险。联华公司至今不仅未依法履行申报财产等法定义务,还恶意转移、处置法院查封的财产,致使生效法律文书面临无法执行的风险。根据法律规定违反财产报告令的被执行人、实际控制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被执行人,应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但至今被申请人未受到任何制裁。联华公司是不是有免予处罚的金牌,是不是在法院可以得到特殊照顾?联华公司连依法履行申报财产等法定执行义务都未履行,联华公司扬言他们在政府、法院都有关系,就是不还钱,要把我公司拖垮拖死。在有财产可执行的情况下,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拟拍卖财产在程序上一再拖延,如对应当执行的A座11001-11022号共计22套房屋长达近1年时间,就是不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如该案件在执行阶段,曾经双方协商一致选定评估机构对所查封的相关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在法院组织双方按程序选出评估机构后,法院以其派出的工作人员为一般代理而推翻。事后我们得知其中一家评估机构与联华公司存在特殊关系,其评估人员是联华公司聘用的工程造价人员刘国桢,曾代表联华公司出庭作证,因为当时没有选定该公司为评估单位,所以找个理由推翻选定结果。但法院司法鉴定处、执行局、监察室的法官在明知联华公司是一般代理,为何还要推动该次选定评估机构程序,是否在配合被执行人恶意拖延,在得到结果不满意后才宣布结果作废?如在第二次选定评估机构时,荆门中院明知刘国桢所在的评估机构与被执行人存在密切关系应当回避,但荆门中院却操作其作为选定的评估机构,在申请执行人表示强烈反对后,荆门中院才作出更换,但就是不进入司法拍卖程序,直至2019年10月31日我公司向荆门市检察院提起检察监督执行申请,荆门市检察院于2020年4月8日向荆门市中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后,于2020年5月荆门市中院才将其中一层进入司法拍卖程序,经2次拍卖流拍后,我公司要求接受该资产,荆门中院执行法官扶正军就是不予理睬。此类情况举不胜举。

  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出了众多执行线索,如对被执行人相关财产轮候查封;如提取被执行人可以收取的租金;如冻结、提取被执行人相关出卖后应收取的售房款项等,但荆门中院置之不理,导致目前相关财产流失,本案明明可以执行的案件,就是不尽职采取执行措施。

  三、对我公司提供的执行财产线索不问不闻,明明可以执行的钱款,任其流失。

  四、没有对联华公司所有银行账户进行查封,仅在2019年12月2日才查封了一个在房管局备案的基本账户,任其大量转移资金。在广厦公司近年两年多次强烈要求下,才于2020年11月查封了其他账户(不知道真假)。

  五、在有财产可执行的情况下,执法法官扶正军为了他的结案率在2019年12月3日、2019年12月9日、2019年12月20日,扶正军要求我们申请将本案终止本次执行,说如果同意终本,翻年后迅速再次进入执行程序,如果不同意终本,下一步将严格依法执行(有录音)。他的无理要求被我们拒绝后,扶正军就将我们案件的代理律师和代理人的手机拉黑,打座机电话也始终无人接听。这就是扶正军说的所谓严格依法执行。

  2020年11月30日、2020年12月22日、2020年12月26日,扶正军再次强迫我们申请将本案终止本次执行,我们拒绝后,又开始不接我们的电话,致今案件执行仍无任何进展。

  附:人民法院要求终本,应当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4、有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超过3个月。

  5、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碍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六、在执行过程中,我们长期无法正常联系到执行法官扶正军,几个月联系不到执行法官扶正军都成了常态,在我公司没有按执行法官扶正军的要求对案件终止执行后将代理律师电话拉黑至今已有一年多。且执行法官扶正军在整个执行案件中仅仅只去到执行财产所在地1次(还是在评估过程中),更不用说去联华公司了解情况了。

  七、案件在荆门中院两年多都没有执行下来并且没有通知我公司的情况下,荆门中院执行法官扶正军违法裁定将我公司申请执行案件交给下级掇刀区法院来执行,荆门中院执行法官扶正军给出的理由是执行财产所在地位于掇刀区,但荆门中院距离执行财产不到500米,而掇刀区法院要远得多,并裁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根本不给我公司申辩的机会,令人无比愤慨。更让人难以理解的是,我公司去掇刀区法院执行局和立案庭查询此案,回答却是掇刀区法院没有收到此案件,我们现在不知道执行案件到哪里去了,也不知道找谁了。现在联华公司到处游说:我们许总在法院有的是关系,就是有钱也不给你们,就是要拖死你们。

  综上,我们公司认为本案在荆门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完全不作为,在全国整顿政法队伍的大环境下,我作为项目负责人望相关部门查明事实真相,监督人民法院的行为,切实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

  反映人:陈元 电话:13872368855

  2021年6月28日

  本文转自知乎:https://zhuanlan.zhihu.com/p/384962484?utm_source=qq&utm_medium=social&utm_oi=1393160189395292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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