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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长鑫、刘会明实名投诉重庆涪陵江东街道办事处强拆(转载)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适当调整涪陵城区移民建设规划的批复:“渝府(1999)115号,第(六)项凉塘和长江防护大堤迁建区的规划不变。”(这一项规划没起动,划拨的土地全部用在什么项目里去了?涪陵人-民-政-府(1999)31文件认定:江东群沱子属一类集镇,被淹了一类集镇就没有建一类集镇来安置城镇移民。就采取集镇所在地的生产队就地后靠,强行安置城镇移民,当时张长鑫就提要求按移民条例总则1-8条规定签订搬迁安置协议,被江东办事处拒绝。为之他们采取强行拆除。由江东办事处全部职工干部,全部将我没人在现场的物资全部搬去桥头一组办公楼存放,不可奈何、损失物资财产,全不负责。将我608.9平方米的商业用房进行强行拆除了,至今没依法作出安置补偿。

  

  

  

  

  

  

  

  

  

  

  3、根据2017年10月6日,“涪陵区城镇居民建房申请表,报批修建厕所储藏室,批准占地面积5平方米建三楼,实际占地面积5平方米,三层建筑12.57平方米,被综合执-法-局非-理认定违法建筑。为此,是为了克扣拆房补偿金8.38平方米,按800元每平方米,4.57平方米按400元计算是人为的错误。

  

  4、违法拆房造成刘会明的货物损失,自有进货单记录共计14万元,判决只认定4500元,下差9.5万元的确不公证。

  5、造成营业停产损失至今(每天24小时营业,有居委会证明,每天平均营业额为7000元,其利润按20%计算每1400元收入,有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涪陵分公司客户服务部,公平、证实的清单)。本人营业执照涪陵江东所,注册号500102600504727,造成长期失去了经营场地。

  5、强拆房屋时偷走刘会明家手机两部价值6000元,有监控录相证实。

  

  

  (二)以上事实,投诉认为:

  1、(2015)南川法行初字第00197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江东街道办事处于2015年10月16日,对刘会明房屋进行拆除的行为违法不明细,违犯了什么法律法规条款,应承担什么责任,没有判决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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