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宁县 关于尹海东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犯罪致樊静死亡事实情况
大家好我是樊建荣,是遇害者父亲,联系电话13739526558,2011年尹海东承揽中宁县世纪春天小区防水维修工程,干到小区8号楼时,1单元301室住户樊建荣因质量问题阻拦施工。2011年10月4日9时许,樊建荣再次挡工时尹海东用铁锹将樊建荣殴打,当日我局予以尹海东行政拘留6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2011年10月13日,尹海东与樊建荣自愿协商,尹海东赔偿樊建荣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壹万元整。协议履行后,尹海东对赔偿结果一直心存不满。后尹海东多次酒后到世纪春天8号楼对进行辱骂称樊建荣讹了钱。2020年11月15日20时许,尹海东酒后再次到8号楼1单元前对樊建荣进行辱骂。骂了约20分钟后,樊建荣下楼后与尹海东发生争执,樊静下楼也与尹海东发生争执,尹海东用左胳膊从樊静上身甩打了一把,樊静倒地后仰面躺在地上并处于昏迷状态,尹海东不但未施救,仍恶语相加。在公诉机关的公诉的尹海东和樊建荣自愿协商,尹海东赔偿了樊建荣1万元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协议履行后,尹海东队赔偿结果一直心存不满,并多次到樊建荣家进行辱骂,2020年11月15日20时许,尹海东酒后再次到中宁县世纪春天小区8号楼1单元楼下辱骂樊建荣。而中宁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事实,被告人尹海东履行协议后,一直心存不满,到樊建荣楼下骂过樊建荣,而没有把公安局和公诉机关的多次到樊建荣家楼下骂过樊建荣提及。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尹海东只是到樊建荣家门前骂过,只是骂过,而没有提及多次骂过。在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刑事侦查卷宗二中,通过公安机关对被告尹海东询问时,尹海东本人陈述可以证实。尹海东自2011年赔了樊建荣10000元钱后,就对樊建荣心存不满,从2012年开始,多次到樊建荣家世纪春天8号楼1单元楼下辱骂樊建荣。通过刑事侦查卷宗三中王某谋的证人证言证实,尹海东在2020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5:00左右,酒后在樊建荣家楼下辱骂樊建荣及家人;刑事侦查卷宗二中彦某某的证人证言证实2019年冬天一天晚上11:00多,尹海东在樊建荣楼下辱骂樊建荣及家人;刑事侦查卷宗三中尹海东妻子王萍的证人证言证实2020年春节,尹海东酒后在樊建荣家楼下辱骂过樊建荣及家人。通过以上证据证实:尹海东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最后导致我女儿的死亡。而本次事件不是一个偶然事件,而是多次寻衅滋事造成的,尹海东的行为是故意而不是过失。长达10年之久,每年都有2—3次,而我经常在外打工,每次家里人给我打电话,我都告诉家里人说,我不在家,尹海东喝酒了,让他骂去,骂累了他就离开了。一次次忍让,就这样助长了尹海东的威风。其自认在2020年酒后骂过两次。一次是2020年7月份的一天下午,一次是2020年11月15日晚上。自2012年后,尹海东多次到世纪春天8号楼1单元樊建荣家楼下辱骂樊建荣,仅仅2019年冬天至2020年11月15日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尹海东就曾5次无端到樊建荣家楼下辱骂樊建荣及家人。本次事件中,犯罪分子尹海东不是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2011年产生矛盾,2012年10月私闯民宅,有110指挥中心报警记录,公安局民警赵子成从110指挥中心调取的,当时还给我看了,都在案卷中。2014年冬天尹海东强行敲门、辱骂,当时我儿子也在家,两次没有追究其行为。足涨了尹海东嚣张气焰,我敲门,你不敢出来,我骂你也不敢还口。到2020年11月15日犯罪行为的发生,长达10年的蓄意报复,恶意纠缠、借故生非。喝酒以后,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强拿硬要,肆意殴打本人,骚扰我家人,凭借自己的强悍而无所顾忌。2011年尹海东殴打樊建荣的行为,经中宁县公安局处理处罚后,协商赔偿我一万元,非要回这一万元,仍心存不满,不拿回钱,不会善罢甘休的。尹海东凭借自己的力气强壮。凶狠残暴,想要征服樊建荣而继续实施的前款犯罪报复行为。矛盾是由被告人尹海东故意引发。多次辱骂、威胁、恐吓硬要。尹海东的行为是故意报复,多次寻衅滋事导致我女儿樊静受到伤害死亡的,不是偶发矛盾纠纷,是尹海东故意对矛盾的引发,而导致结果的发生,而被害人没有过错,不是矛盾的引发者。尹海东是一个成年人,明知多次辱骂,威胁、恐吓、硬要是一中犯罪行为。会危害社会和伤害他人,并且很自信的放任自己的行为,导致我女儿樊静的死亡结果发生,根据刑法第293条及最高法、最高检《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第1条、第3条之规定,被告尹海东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寻衅滋事“情节恶劣”的情形。故应该以寻衅滋事罪的加重情节,追究尹海东的寻衅滋事罪,而办案机关对以上证据和行为视而不见。综上所述,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的疑点:办案当中,5万元的埋葬费必须埋人,当时不答应埋人就不给埋葬费,还要谅解书,难道公安局也不了解尸检报告出来以后,双方没有异议才能埋人吗,最后尸检报告作假,在本案中没有法律效率,这是巧合吗?还是人为的操作。尸检报告不能在案件中起到法律效率,公安局各说不一,为什么找了一家没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报告作假,为什么不负法律责任,两次鉴定结果有如此大的差距,鉴定结果存在着不可告人的猫腻。本次事件不是一个偶然的事件,而是长达10年的寻衅滋事导致的。我女儿樊静受到尹海东的故意伤害而死亡的,办案机关只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长达10年的寻衅滋事、报复行为,难道不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还有寻衅滋事罪,有法不依,有罪不究,重罪轻判,能体现司法的公平/公正吗?办案机关漏洞百出,所反映的问题不了了之,调查材料避重就轻,与事实不符,把投诉材料反馈到原办案机关,自己能查自己的错误吗?互相包庇,违法执法,办人情关系案,徇私舞弊,有法不依,办案不廉。还要说是办案民警在办案当中的职业习惯,办案当中出现的瑕疵。办案民警在办案当中的不作为,导致案件的搁置,有罪不究,有法不依,相互推诿扯皮,法官对法律的任性解读,给受害人,造成精神上和物质上很大损失,使受害人苦苦煎熬了六个月,最后等到的是令人不可接受的判决结果,你们也是凡人,也是有儿有女的,换位思考,你的儿女受到了伤害了,和我今天的处境一样,你能接受吗,在法律面前,人情关系就那么重要吗?本案件当中,从始至终,暗藏着一个巨大的恶势力黑手,操纵着整个案件,希望通过媒体报道恳请上级部门领导,严查黑手,铲除黑恶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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