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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8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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恳请上级领导人为民做主
恳请上级领导人为民做主
恳请中 纪 委 监 察 委、中 央政 法 委、最高检领导关注:
控告人:李惠萍(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执行监督申请人、民事监督申请人、监督复查申请人、市人民检察院控告人、省人民检察院控告人、最高检申诉人、控告人、行政诉讼原告)
身份证号:432801195802251042
住址:郴州市北湖区燕泉北路61号
联系方式:13327357225
我因民间借贷纠纷引发的诉讼维权已历时四年,走过所有的法定程序和各举报平台,受尽了愚弄、侮辱、欺凌、暴力,不仅被法官们为侵权人巧取豪夺了46万元利息财产,更被以“不满意法院判决、不执行法院决定”联手公安警察“用胳膊扼脖子”又进行长达近4分的殴打施暴,以“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被戴手铐、逼迫尿裤子、搜身、不给水喝、不给高血压的药吃,被输入违法犯罪信息记录,行政拘留十天,被层层联手直至最高检检察官欺压镇压,依法维权被置于死地,只要我不放弃维权,他们随时就敢害我的命,我的生命受到了严重威胁!在我依法维权已不能的情况下,跪求中央领导人为我做主!
主要事实:
一、一二审法官罗文林、刘军等为最大限度帮侵权人王某某,灭除因侵权损害应依法赔偿的债务及逃避偿还债务,故意将依法认定的事实掩盖,不依据法律条款依法判决,以侵权人公司注销为由,裁定“公司已注销,借贷关系终止;债权债务消失”,最终为侵权人灭除了75%的赔偿责任,24.75万元巨额赔偿及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21万元,并更改案由,变更案件民事法律关系性质;层层检察官徇私枉法,致我合法权益得不到主张。
1、一审法院: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9)湘1002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书》 审判员: 罗文林
在依法认定其他当事人不履行清算义务,将公司注销,应对我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后:
不出具法律条款依法判决;
以“公司已注销,借贷关系终止”,将我的利息损失计算至公司注销之日止,帮侵权人灭除了实施侵权后100%的赔偿责任。
以“无法厘清…各清算组成员的过错轻重”,“按照其所占公司股权比例各自承担赔偿责任”,判决王某某只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在开庭后将本案从普通程序转入简易程序,方便一人判决。以“经审查”为由凭空将“民间借贷纠纷”案由转入“清算责任纠纷”。
2、二审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0民终2317号《民事判决书》审判长:刘军 ?审判员:罗燕青 ?林海波
在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应法律不当,处理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又认定了其他当事人“编制的清算报告虚假…,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
不出具法律条款依法判决;
以“公司注销后,考虑到债务人主体已经消亡,不宜再继续以约定的月息2分计息…,”指定年息6分赔偿,帮侵权人灭除了实施侵权后75%的赔偿责任,24.75万元巨额赔偿及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21万元;
以解读法释条文中的“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词语,改判“各自承担赔偿责任”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3、再审(二审)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10民申148号《民事裁定书》审判长:张友荣 审判员:杨爱华 王梅英
将我提交的一、二审不依法判决的证据《民事判决书》转向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以我“没有提交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认定二审判决并无不妥,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4、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 郴检民监[2021]43100000111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检察官 李雨林 何宇红
盗用人民检察院名义下达《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下达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不用我本人签字签收。
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弄文字游戏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对我申请监督的事项均不予以监督。
以在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责任的适用法律条文上,增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将一、二审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的表述,再“认定”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公司债权人”,得出“清算义务人的责任基础是侵权责任,赔偿数额应以给公司债权人造成的损失为限”,跳过一审认定“二审判决对李惠萍利息损失的认定,并无不当。”
5、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湘检民复查[2022]431000000134号《复查决定书》郭花
9月17日收到《复查决定书》:
被凭空以“一句话”予以维持不予复查。
6、于2022年9月20日向12309最高检申诉,请求:1、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此案 2、依法提出抗诉。
10月19日收到短信:
被凭空短信通知以“一句话”不再予以复查。
二、为帮侵权人王某某逃避偿还债务,违反“依申请解除保全”的法律规定,捏造事实裁定“终本”,篡改电脑系统数据对抗监督,拒不履行职责,致我申请强制执行后一年八个月都得不到执行,应判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达21万元。
一审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9)湘执4512号 ?审判长:王林 审判员 ?李文平 周薇 书记员 曹轲 (2021)湘1002执恢627号 刘石元
二审法院 执行指挥中心负责人 刘斌(音,男性)
王林等见在诉讼程序中没能实现让王某某只承担30%的赔偿后,遂谋划转稼给另一小股东龙某,查封了其一个门面,解封我诉讼保全查封的王某某房产,再以王某某另外大小三套房,在李文平先后实施了多种手段也未实现后,直接以我未提供和法院也未调查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4月21日下达《执行裁定书》裁定“终本”;将系统的立案时间推后一个月,删除了我诉讼保全材料数据。
被终本后,我于4月29日、7月9日、8月3日向二审法院申请执行监督、强制执行,指挥中心负责人刘斌拒绝履行职责,被口头不属于“受理范围”拒绝,被“你去死吧!”被逼额头磕了一个大包、被“我警告你!”威胁、被脸贴脸“你要打我呀!”流氓构陷执法,打110报警求救…。
期间于6月16日、8月5日、12月14日三次向王林、刘石元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被置之不理。
三、王林、刘石元为打击镇压我继续维权,今年1月13日,采取强行“拍视频”持续逼迫接收其违法解查封《执行裁定书》的方式,以“不满意法院判决,不执行法院决定”联手公安构陷,派出所所长曾伟“用胳膊扼脖子”,又对我进行长达近4分的殴打施暴,以“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被戴手铐、逼迫尿裤子、搜身、不给水喝、不给高血压的药吃,被录入违法犯罪信息录入并拘留十天。
为隐瞒事实,公安局隐瞒证据不提供全部,不提取:刘石元、李显培“执法记录仪”及事发地“法院监控系统、公安监控系统、公安天网监控系统”的监控录像;毁坏我伤情病历证据,篡改我“询问笔录”,伪造我捺指印(纸质版),抹去我捺的指印(电子版),出具虚假证据,所有证据(除照片)全部不提交原件或原始载体、视频证据不注明制作时间、不附声音文字…。一审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9)湘执4512号?、(2021)湘1002执恢627号 王林 ?刘石元
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北公(刑)决字[2022]第0070号:
骆仙派出所 当执民警 曾伟(所长)、唐旭阳、王子贤、王雪冰。
公安局北湖分局 办案单位负责人:刘志凌 审核人 胡兴军 审批领导:汪建。
(下面是其编号13王子贤拍摄的“手机视频”中部分视频截频)
(限于篇幅具体事实见:实名举报郴州市有关单位暴力执法)
四、最高检检察官为帮助涉嫌违法的法官检察官逃避法律责任,欺上瞒下,滥施淫威,将我依法维权置于死地。
《再审》被驳回后,我于2021年1月10日,向12309郴州市院,因不服一、二、再审的裁判裁定,依法申请监督提请抗诉;对王林等、刘斌提出控告并请求行使监督职权,监督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被关闭后,按法定程序逐级向省检察院控告请求审理我信访案件,被“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向最高检院控告请求被关闭。在信访被关闭近4个月时,我向12309最高检平台留言:请求让我依法定程序的维权能进行下去,“申请监督提请抗诉”、“控告”的信访案件得以依法进行审理。
2021年11月11日(2007号)12309最高检检察官电话答复:“…先不要通过网上重复反映问题了,…您要申诉的话,通过邮寄或者是您当面向郴州市检察院递交资料,这两种方式反映问题,…您不听,那也可以,那就是您自己的事情了,”
仗此,王林、刘石元联手曾伟被伤害性命坐监十天,再控告被关闭。
仗此,李雨林、何宇红盗用人民检察院名义下达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再控告信访,监督复查立案,被一句话“予以维持”,被终局。
10月20日再控告被关闭!11月2日再控告被关闭!
以上所述皆有相关法律文书及事实图片为证,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控告人:李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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