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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瑞安东安村干部游世栋“以身试法”、专家司法解读 “征地补偿”

  文/陈思 汪静

  是时候关注这个新闻了,这个如今已经彻底引爆网络的“浙江瑞安东安村书记游世栋任性贪污、诈骗、动用征地补偿款”等一系列报道,霸屏了整个网络,由中国商报法治周刊栏目以“村干部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 如何进行法律定性”发表刊登,法律专家进行解读。

  

  基本案情:

  浙江省温州瑞安市上望街道东安村属于“城中村”,村里的土地可谓“寸土寸金”。而“征地补偿”产生的巨大利益引起村民极度关注。东安村村支书游世栋此间被中共瑞安市纪委两次公开处分,在这个村引起“轩然大波”。2010年10月,游世栋开始担任上望街道东安村党支部副书记,系瑞安市16届人大代表。2013年11月至今,担任东安村支部书记。

  上望街道东安村的“征地补偿”,将村支部书记游世栋推向风口浪尖。2017年12月14日,中共瑞安市纪委发布瑞纪【2017】190号文件《关于给予游世栋同志警告处分的决定》:2013年期间,因得知瑞安市500千伏温东——南雁输电线路工程在上望街道东安村拉线,时任村支部书记的游世栋伙同该村村民陈建钗、游世铠(副村长)、游仁考等人突击建房,游世栋负责协助街道办处理拆迁安置事宜。2015年,上述违建房屋被列入房屋拆迁安置范围,游世等人骗取拆迁补偿款16万元,鉴于上述事实,中共瑞安市纪委决定给予游世栋纪律处分。

  时隔半年,2018年9月13日中共瑞安市纪委印发瑞纪【2018】91号文件《关于给予游世栋同志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2016年年初,东安村村民陈建钗家人多次找到该村村委会主任游世友,要求游世友在《用地权源证明》上提供虚假的村委会证明意见,从而给自己不符合登记条件的3间宅基地办理土地证,游世友对此要求予以拒绝。陈建钗家人随后找到村支部书记游世栋,要求其为上述3间宅基地提供虚假证明一事向游世友打招呼。游世栋答应后向游世友提议,让其在空白的《用地权源证明》上加盖东安村村委会印章。此后,陈建钗成功申办了上述三间房屋宅基土地证。中共瑞安市纪委据此研究决定,给予游世栋严重警告处分。据村民反映,陈建钗上述三间宅基地价值上百万,陈建钗办理这些“土地使用证”的目的,是用于获得 “征地补偿”。

  游世栋作为东安村村支书,其参与的、涉及东安村的多次征地补偿,均是在土地未获批复的情况下,先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其中,一协议,政府承诺免费给村民上保险,可村里却收取村民每人8000元“保险费”;另一协议签署2年多,村民不见补偿款。

  东安村第一次“征地补偿”,是龙丽温高速瑞安段资金平衡地块项目征地。2014年12月28日瑞安市人民政府以项目编号浙批次A【2014】-000447《建设用地项目“一书三方案”》用地面积30.6148公顷,规划用途:住宅用地; 2015年4月22日,浙江省政府以浙土字(330381)A[2014]-0015获得建设用地审批。土地未审批之前的2014年12月3日,作为甲方征地事务所、乙方东安村委会游世栋、丙方上望街道办事处叶秀敏组成的三方,就已经签订编号为瑞土征协字【2014】149号《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给东安村安置1834人(4人每亩)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参保标准1.8万元/人,参保费用由瑞安市政府承担。2015年6月10日瑞安市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同日,瑞安市国土资源局瑞征告【2015】12号文件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显示:东安村被征收耕地29.0477公顷。瑞安市国土资源局《瑞安2014年度计划第十批次建设用地情况汇总表》显示:东安村建设用地安置农业人口1834人,安置劳动力人口496人。从2015年10月份开始,东安村村委会游世栋要求村民以现金形式每人交付8000元的“失地农民保险费”,总计近500万元,收款单位为“东安村经济合作社”。而经济合作社主任依然是游世栋。那么“这500万元是否用于办理“失地农民保险”?安东村村民的“失地农民保险”是政府出资还是村民自己出资办理的?

  东安村第二次“征地补偿”城中村改造。2016年12月15日瑞安市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瑞安市上望街道东安村“城中村改造“

  M地块”征收2.911公顷土地。2017年1月4日,该批土地获得浙江省政府(浙土字330381A【2016】—0018号文件)批准。在土地未审批之前的2016年12月23日,作为乙方村委会游世栋,甲方征地事务所,丙方上望街道办事处叶秀敏就已经签订瑞土征协字【2016】342号《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谁向东安村支付征地补偿款305.6555万元,被征地农民参保156人。时隔2年多,村民至今未见东安村村委会公开或发放该征地补偿款。

  东安村涉及的第三次“征地补偿”旧村改造项目—1:2018年8月23日瑞安市政府以瑞政告【2018】39号发布《瑞安市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收东安村宅基地16.3983公顷;2018年5月23日瑞安城乡规划和建设局确定由瑞安市棚改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丁俊晖)以26583万元的价格承接东安村的棚改项目;2018年8月15日,以上土地经浙江省政府浙土字330381A【2018】-0005号文件批准。同前两次征地补偿一样,在土地未审批之前,2017年12月29日甲方征地事务所、乙方东安村委会游世栋、丙方上望街道办事处叶秀敏,三方就已经签订瑞土征协字【2017】155-1号《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拟征收集体宅基地16.3983公顷,涉及征地补偿费1721.8215万元......

  “征地补偿”的法定程序如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2 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那么,安置补偿是否“到位”,在法律上如何认定问题。

  【专家说法】骗取“征地补偿款”涉嫌“刑事犯罪”

  本案系土地征收、征地补偿引起的违法违纪案件,针对此案江平法律咨询机构法律专家委员会陈思主任认为:如果村民提供的材料属实,那么本案涉及五个法律问题:

  1.以“龙丽温高速资金平衡”项目为名义,征收集体土地459.222亩,未严格履行签订的征地安置补偿协议,未落实安置留地68.88亩,应属于未完全履行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享受权利方有权撤销合同。此外,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该被征收土地已闲置3年多,应交还东安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恢复耕种。

  2.以“东安村城中村(M地块)安置项目”的名义,征收东安村集体土地43.665亩,征地安置协议的当事人缺失,也未对东安村村民进行安置,没有履行支付土地补偿款与落实村民失地参保义务,实属“挂羊头卖狗肉”的行为,其征收土地的目的不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理应确定征地行为无效。

  3.涉及整村棚户区改造,如没有得到绝大多数95%的同意,缺乏棚户区改造绝大数支持的原则。在事实未达到签约比例的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无权通过行政告知或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行将生效签约比例降低,以达到征收土地目的的合法性。因此,涉及东安村宅基地16.3983公顷(245.97亩)的土地征收行为应被确认为无效。

  4.东安村委会收取每个村民8000元合法性问题:根据《瑞安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第30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人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征收耕地、园地和其他农用地面积每亩参保4人的标准核定(由全市二轮土地承包时人均耕地面积计算得出)。被征地农民以行政村为单位,一次性办理参保手续。村集体土地全部征收后仍有被征地农民未参保的,未参保人员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名额多余的村,多余名额不能转让。 第32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费用全部由市人民政府承担,集体和个人不缴费。基本生活保障参保标准不分档次,统一按《中共瑞安市委、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瑞委发〔2004〕38号)文件规定的第3档标准执行。因此:村委会让失地村民缴纳8000元失地保险费“不符合规定”;最主要的是“东安村委会是否将8000元每人的”失地保险费”实际交到“社保部门,应该给村民提供社保部门的收费手续给缴费村民;如果村委会没有将每个村民缴纳8000元没有交到社保部门非法占有,那么就涉嫌”职务侵占或贪污公款嫌疑;

  5.村支书游世栋受到纪委处分后,是否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个问题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涉及触犯《刑法》,那么不仅仅追究其纪律处分问题,依法还要追究刑事责任问题。本案中游世栋作为上望街道东安村支部书记,负责协助上望街道办对本村进行房屋拆迁安置处理事宜,明知违法建筑不予赔偿,还伙同他人“骗取16万元”补偿款,其行为涉嫌触犯《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由于受到群众举报,畏惧罪责,才将烈士纪念馆改造为东安村活动中心,掩人耳目。借烈士之名谋取私利,实在是闻所未闻,天理难容。这些无耻的行径,证明游世栋已经完全泯灭了党性,抛弃了党员的宗旨,是一个只懂得以权谋私的社会渣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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