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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黄石市阳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帮助被告程祝徇私枉法,欠款九十万拒不还款!

  法院,应该是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公平正义的地方。可是,在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有多名法院执法人员却知法犯法,不但没有帮助原告解决问题,反而和被告一起徇私枉法,将一场2015年的案子拖沓至今,拒不执行!

  

  事情是这样的:2011年4月被告程祝将其所有的阳新兴源农牧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仓库、生产间、主车间钢结构工程承包给原告刘先生、陈先生二人。工程完工后于2014年9月17日,由于被告程祝资金匮乏,就向承包人刘先生、陈先生递交了一份九十万人民币的结算清单协议。原告刘先生、陈先生多次向被告催讨,可是一直没有结果,无奈之下,原告刘先生、陈先生在2015年将被告程祝告上了湖北黄石市阳新县人民法院。

  

  当案子胜诉以后,法院执行局却一直不执行,案子在2015年本来是由执行庭一庭庭长石义军负责,可是当原告给石义军庭长打电话时,石义军却拒不履行,不是挂断电话就是将原告拉入黑名单。直到2018年6月,原告请求法院领导把承办人石义军的案子移交到陈法官手上。2019年元月24日,陈法官依照法院有关规定对程祝拒不履行,拖欠款项的行为进行强制执行,并行政拘留十五日。由于多方求情压力,24日下午,陈法官将该案件移交给了执行二庭副庭长倪文涛办理。25日,倪文涛未经上级领导批准,也未告知申请执行人,就擅自将被执行人程祝放了。

  

  从执行庭一庭庭长石义军的含糊、执行二庭庭长倪文涛、副庭长邓敬富的推拖、私自放人的行为,不仅让原告寒心,也让广大市民感受到法律的不公正。2019年30日,原告上访县纪委、政法委、法院,向县纪委、政法委、法院递交了材料。材料递交完毕,不幸的事情再次发生在原告身上。2019年2月1日,阳新县庭长邓敬富以协调为由,将刘先生叫到他办公室,让几个警务人员将刘先生暴打一顿。事后,他们还以刘先生诽谤干警、妨碍公务为由,将刘先生强制拘留,并且在网络上发布虚假消息,混淆是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4条中指出: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第38条指出: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

  采取前款措施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

  第40条指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可是,从2015年至今,阳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对被告程祝不但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反而将原告打伤并且强制拘留,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国的法律。在法律面前,执法人员知法犯法,这无疑是给法律抹黑,让中国老百姓对法律产生质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10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而在阳新县法院发布的新闻中可以看出,被告程祝并没有达到以上条件可以让阳新县法院执行局终止执行。据原告刘先生透露,程祝的生产车间一直都是租赁出去的,完全有偿还债务的能力。

  那么,这到底是阳新县法院执行局的疏忽还是他们和程祝同流合污,将法律置之度外,上演一场知法犯法的故事,这就要请大家来评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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