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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份离奇“怪异”的《判决》
两年半时间,两级同地法院,四次诉讼,四种说法?
“法官”“管法”引发了上千万博友网民热议评论!
事情源于储户与工商银行一起《金融委托理财产品合同》纠纷,数次交涉,推诿扯皮,无人过问,毫无结果!迫不得已,求助法律。
第一次: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天水市秦州区法院一审,2016甘0502民初2422号,判决:工商银行胜诉,当事人投资理财产品的84万分文没有,倒欠市工商银行13万多!
第二次:2017年4月至2017年 10月。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7甘0502民终430号,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第三次: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天水市秦州区法院重审,,2017甘0502民初2286号判决:工商银行败诉!
第四次:2018年7月至2018年10月。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2018甘05民终473号判决:工商银行胜诉!
两年半时间,两级同地法院,四次诉讼,四个说法,又回到了原点。这里的法院到底怎么了???套用《红楼梦》开篇中的一首诗:“满纸胡乱凑,苦了审判长,都云众人痴,谁解其中味”?对应了书中的一幅对联:假作真时真亦假,无为有处有还无。
此案在长达两年半的“四次诉讼”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一直深信不疑的等待法院的最后判决,结果让人失望。在终审判决后,无可奈何,毫无办法之际,当事人及代理人,才在网络上发表文章,公布了“四次诉讼的判决书”,意在让社会和大众去评判这个案子的对错,并且连发了6篇博文,意在让网民大众对此案进行评判。目前,博友网民对此案颇为关注热议,阅读量已达千万以上,评论者已数万。一些网站腾讯新闻.搜狐财经.天涯论坛等进行了转载并加以评论。但笔者坚信:法制国家社会,有理的事,绝不会“泥牛入海无消息”!有错必纠,错者追责!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个别人胡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践踏法律的行径应该得到应有的惩处!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2018甘05民终473号)一出,省内外一些法理法学及金融业内人士的一些专家看后大失所望、难以理解!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许多朋友们也普遍不相信天水市中级法院会这么判,不理解法院终审时为什么会这么判:判定天水工商银行违规、违约、失误、失当的一方胜诉?是工商银行财大气粗惹不起?还是有别的因素和由头...?在当今法制环境案件追究制态势下,敢冒之大不韪如此去判决,甚感纳闷、奇怪?让人,回味、深思?这是一种亵渎法理的行为,而且也是在给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这个有好多荣誉的单位身上抹黑......!法律(其实都在基层法院)是公民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连这一道防线都被“虫蛀”了、或者人为的“撕裂”了、或者没有“公平”而言了,那么作为个体、弱者的老百姓会怎么办?在无助、无奈、悲哀、愤慨之下是选择“生”?还是选择“死”?或者直接选择去“拼”......?网民们评论到: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个别人及该案审判长与天水市工商银行行长、工商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等生成了一个“共同体”,把中国最最典型的各种关系融为了一体,共同制造出了这一“杰作”。因为是终审判决,所以他们自信地铁定认为:当事人(一个普通小老百姓及委托代理人)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他们是高高在上,你奈我何?若干年了,他们已经形成了这种“有利而为之”、“区别而对待”的惯性思维。这也正好应验了《红楼梦》(西江月)中的两句诗:纵然生得好皮囊,腹内原来草莽。
这种个案上的胡作为、乱作为等怪像给天水司法界及社会上带来了很不好的负面影响,特别是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合同民商案子,无论谁有理,单位都能赢的这种思维模式,确实是害人害己害单位,最主要的是一旦形成恶果或者演化成事件,是可怕的。不能说老百姓的能力太小、能量太弱,无法“潜规则”就肆意让“法官”凌辱吧!因为一个错误的判决有可能会毁灭几个家庭......!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变革的关键时期,司法领域这方净土里同样有蛀虫!法院是中国司法正义的最后一道闸门,这道闸门失守,意味着什么是法律?这道闸门失守,意味着是否相信法律?这道闸门失守,意味着当事人哭诉无门……?审判是诉讼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事关公民的名誉.财产.自由乃至生命,一旦错了,毁掉的一切是任何赔偿,补偿都无无济于事的!当事人及代理人、博友和网民们在呼唤着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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