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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曝天津市滨海新区成瑞套路贷,法院判决不公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女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瑞,男,1988年3月2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北塘融创君澜2栋902号。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岳,男,1986年4月3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心贻湾14栋1门3002。上诉人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的(2020)津0116民初8632号民事判决书,现提此上诉。上诉请求:请求贰审法院依法判决撤销(2020)津0116民初8632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为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壹审、贰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壹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一、上诉人马女士因经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与在小额贷款公司工作的被上诉人成瑞认识,被上诉人成瑞见有利可图,以个人名义向上诉人马女士多次借款,非被上诉人成瑞在诉状中所述,经人介绍认识。且在2018年被上诉人成瑞得知上诉人马女士欲出售自己名下房产,被上诉人成瑞强行购买,称如不将房屋出售与他,他以借款不还为由,采取组织社会人员上门吵闹的方式阻挠卖房,在被上诉人成瑞威胁强迫之下,上诉人马女士无奈将房产出售给被上诉人成瑞,现又利用伪造虚假借条,通过诉讼程序程序达到其非法目的,其行为已涉嫌“套路贷”,请贰审院在审查民事行为合法性的同时,审查被上诉人行为是否构成“套路贷”诈骗,依法转交有关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上诉人成瑞于壹审中向法院提交的《借条》,系恶意伪造证据,应依法追究其伪证责任。因上诉人马女士与被上诉人成瑞之间系多次、分期支付及偿还借款,经双方协商,每次借款前,上诉人马女士为被上诉人成瑞出具仅有签字按手印的内容空白的借条,经多次借款及还款之后,双方对欠款金额予以结算,如有欠款,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填写具体欠款金额,故在本次借款过程中,被上诉人成瑞处始终保有上诉人出具的空白借条。本案被上诉人成瑞向壹审法院提交的《借条》系双方未结算,被上诉人成瑞擅自填写借款金额伪造的证据。壹审法院以被上诉人成瑞提交的伪造证据为依据认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成瑞借款568500元整,系认定事实错误。三、上诉人马女士因经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于2017年与被上诉人成瑞认识,2017年共发生7笔借款,借款金额为762000元,上诉人马女士分两次偿还400270元、案外人马先生(系上诉人马女士弟弟)偿还492250元,多偿还130520元。2018年被上诉人成瑞及其他案外人向上诉人转款共计1473500元,上诉人通过本人账户及案外人马先生向被上诉人偿还借款共计1367220元(包括被上诉人成瑞自认的935220元及被上诉人成瑞否认的432000元),2018年尚欠106280元,抵扣2017年多支付的130520元,上诉人多偿还24240元,上诉人保留要求被上诉人返还的权利。四、被上诉人成瑞与本案第三人张岳及证人申继楠、高万鹏、周雪娜、王洪鹏等均从事放贷业务,上诉人借款、还款均遵受被上诉人成瑞指令或由其操作完成,上诉人与其他人均不认识,亦无任何经济往来,被上诉人张岳向壹审法院提交的《借条》复印件亦为虚假伪造证据,如本上诉状第二条所述,被上诉人成瑞手中持有上诉人为其出具的空白内容的多张不同版面的借条,被上诉人成瑞与张岳等人互相串通,伪造证据以达到本次虚假诉讼目的。壹审法院仅凭张岳、高万鹏的口头陈述及张岳提供的借条复印件即认定张岳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系严重违反客观事实的错误认定。五、本案第一次、第二次庭审,主审法官要求被上诉人成瑞将与上诉人自2017年起至2018年期间产生的银行流水全部调取一并结算。但第三次庭审,主审法官却明确提出不再审理2017年期间产生的借贷事实,仅审理2018年期间产生的借贷事实,人为割裂案件,不仅无法查清案件事实,而且浪费司法资源,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六、壹审法院仅凭张岳、高万鹏的口头陈述及张岳提供的借款协议及收条复印件即认定张岳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继而判定上诉人向张岳及高万鹏转账的432000元系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被上诉人成瑞无关。在壹审中,上诉人马女士也多次表示,被上诉人成瑞及其他案外人支付的款项均为其本人借款,上诉人马先生仅为代收人并不是实际借款人。如果按照壹审法院认定张岳这节法律事实的判决思路,也应当认定借款人为上诉人马女士,不应当将上诉人马先生列为共同借款人。现壹审法院采用两种不同的认定标准,明显在偏袒被上诉人方,判决结果可想而知,即不公平亦违法。综上,壹审判决壹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贰审法院在查清上述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撤销(2020)津0116民初8632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为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此 致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电话 :18516746329

  文章转自天涯社区:https://bbs.tianya.cn/m/post-828-1584277-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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