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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思:新闻作品岂能没有著作权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相信很多新闻人会有意见。

    该草案第四十二条规定,除作者声明以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网络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网络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作品出处。

    不经许可,不必付费,此种规定欲置新闻作品于何地?首先,价格对应着价值,这种规定的逻辑起点即是新闻无甚价值。新闻竟是如此不值一提的“易碎品”?

    新闻人八方奔走甚至远涉海外,风雨兼程冒着危险开展采访,抵达危险重重的灾难现场,约请专家学者提供新闻评论,哪一项不需付出心力,哪一项不用媒体付出成本?作者为新闻作品所付出的勇气、智慧、专业技能等等,都是培训、教育、实践的结晶,在形成过程中对应着不菲的成本,应当通过新闻作品体现。至于媒体为新闻采访、新闻评论支付的费用,更直接构成新闻作品的成本。使用有成本之物,缘何无须付费?

    英国版权法只允许“为科研或个人学习目的”而使用文字、音乐、绘画或雕塑等艺术品不需付费。这意味着,除非事先达成协议,媒体之间绝不容许不受约束的转载。而在法国,作者享有以任何形式利用作品和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但我们何曾听说,有媒体转载或摘用了你的新闻作品而向你或你所在媒体付费?

    其实,我们的媒体已经宽容到了对新闻产品不计成本、慷慨提供的地步。许多有良知的媒体,所需要的只是其他媒体在转载、摘用其首发的新闻作品时,注明出处且不扭曲原作品。但如此低限的希望也一次次破灭。我们常常惊诧地发现,其他媒体的工作人员正在洪亮地播报一条“本台新闻”,几乎一字不差地节选于别家媒体;某些媒体播报的评论几乎是另一媒体评论员作品的翻版,却根本不注明来自何方。

    我们也看到,一些网站在转载新闻时,严重缺乏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比如,有的网站在标题中极尽夸张渲染之能事,把可能说成已然,把严肃新闻处理成娱乐新闻,或突出变态情节,严重违背新闻本义。相当多的网站,只注明所转自的“上一家”媒体,却淡忘了首发新闻的媒体。

    新闻人的劳动不能被如此糟践。期待著作权法慎重对待新闻媒体和新闻人对产品的完整权利,让新闻人的劳动得到应有的尊重。也期待法律完善之后,更多媒体能拿起法律武器,向“偷用”、“歪用”、“白用”新闻作品的现象说“不”。www.diyifany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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