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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富商贸广场房产开发(惠州)公司债权达成谅解

  创富商贸广场房产开发(惠州)公司与马某合资经营一家酒店,其中创富商贸广场房产开发(惠州)公司以提供场所形式作为出资。在双方签署的经营合同里写明:"创富商贸广场房产开发(惠州)公司以提供场所形式作为出资期限为四年,从第五年起马某需共同付场地的租金"。马某以酒店经营不善为由,拖欠交付租金。双方为了解决问题,另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一、创富商贸广场房产开发(惠州)公司再以提供场所形式作为出资期限为五年;二、双方经营的酒店的股份比例作重新调整。
  
  最后,双方按补充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此次争议得以和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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