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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高院指令榆林市中院再审铧山村民维权案》

  陕西省神木县铧山村民几年艰辛的上访、维 权终于迎来了激动人心的一刻。2014年11月8日接到高院函。

  内容:陕西省高级人 民法 院审查认为,本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 决。邱顺刚等21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 民法 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审判决的执行

  关于多家媒体报道的内容:《陕西省神木县铧山村民艰辛的上访路》

  “我们神木县麻家塔乡铧山村第三小组仅有48户,170多名村民的小村官高有林,在任期三年内,共低价卖掉集体耕地435亩。采用不同手段的拐 买拐 卖方式,套 骗集体财产,弄 虚作 假,欺 上瞒 下,践踏集体利益,任其挥霍,肆意妄为,目无国 法,横行霸道,不顾村民利益,将集体的土地、房产等视为己有。官商勾结,可呼风唤雨。他们一伙三人与神木县、乡有关领导(特别是乡驻村干 部訾云亭)在土地买卖、房产开发等方面相互利用,成为这“最牛”村官的保护伞。

  多年以来,铧山村将成为县、乡有关领导的地下金库,那些贪 官把这个村官视为的“财神爷”。正如,高有林曾与他人发生一般口舌争执时,并没有违 犯任何法 律法 规的情况下,就可以随意关 押拘 留一个人,这是高有林之所以如此“牛”的根本所在。”铧山村民说。该村支 部书 记兼三组组长高有林,把村里土地征用补偿款6000多万元,私自存在他个人名下的20多个账户,自2007年三组新换高有林为组长后,从未公布村里账务、相差近好几倍的低价变卖村里土地、高有林个人吃官司,拿村集体公款交代理费两次共计26万元,村名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向神木县县委、政 府以及公 检 法上访状告高有林,但是几年过去了,被告的高有林继续逍遥法外,而告状的村民依然艰难的在维 权路上行走!

  2007年神木县政 府修建经济适用房,在铧山村征地145亩,每亩征地补偿款为17.5万元。2009年神木县政 府再次在铧山村征地200亩,作为神木县第九中学的建设用地,每亩10万元,而在签约时征地变为260亩,村民一概不知!更为不可思议的是当时这些土地的市场价为每亩40万元!高有林个人在银行开设20多个账号,每笔补偿款的进出全部在自己的账号里,村民对土地的补偿款支付情况更是一概不知!

  在2011年2月28日,神木县公 安 局委 托榆林邦众联合会计事务所,又第二次的调查了该村的账务问题,得出结论是:截止到2010年12月30日未发现该村(组)有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行为,但根据该村(组)提供的材料看,”该组长期公款私存,多头开户,常有大额现金流动,有可能发生资金被挪用和未收利息问题,请进一步查证”。村民多次拿着该报告到公 安 局经侦大队二中队,要求按上面列举的疑问进行查证,虽然当时经侦队接受材料,但是一直没有音信,是不中间存在某些问题!

  2009年神木县政 府在铧山村征地200亩作为神木县第九中学的建设用地,每亩10万元,而在签约时征地变为260亩,当时市场价是每亩的土地补偿金为40万元,而在村支书与相关部门商谈下来的价格变为每亩10万元,在签约时又多卖出60亩,可村民根本不知道!同年高有林还将村里30亩土地卖给了供热公司,每亩土地补偿金为7万元。

  2007年神木县修建经济适用房,政 府征地补偿金每亩为17.5万元,2009年神木县政 府修建第九中学时征地每亩补偿金为10万元,同年卖给供热公司的土地补偿金每亩为7万元。神木的细沙是黄金地段,正赶上神木经济在飞速的发展,土地的价格只能是快速上涨而不是下降,那么试问被征用的这么多土地中间的差价哪去了?

  2009年高有林私自将村里集体修建别墅卖出三套,价格近千万元,村民邱登荣、高峰、邱顺刚为诉讼代表将高有林起诉到神木法 院,高有林胜诉后,原告又将高有林起诉到榆林市中级人 民法 院,最终判 决还是高有林胜诉。然而在村里账本上查到两张现金付出凭证,分别为一审代理费6万元、二审代理费20万元,现金付出凭证上分别有出纳:高留卡、会计:高进林、负责人:高有林三人的签字。到底这个费用是委托人的代理费,还是打点关系的人情费还是个疑问。再者如果高有林自身没有问题,何必用集体的26万元请人做代理打官 司呢,是自身害怕还是不相信司 法的公正?相反司 法部门的腐 败,也就是这样的“被告”、这样的所谓的“被告代理费”导致的。

  关于神木县麻家塔乡铧山村村民所反映,支 部书 记高有林账务不公开、低价转让村里集体土地以及记 者还在调查的事情,违 法违 纪的行为我们将继续报道,希望神木县委、政 府以及相关部门能积极展开,对高有林存在的一系列的违 法违 纪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处理。不要徇私 舞 弊,在国 家的大力反 腐的建设中,如果哪级领 导徇 私舞 弊、渎 职,那将是玩 火自 焚。(记 者: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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