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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鹤岗一煤矿股权被夺,企业发声求助

一起扑朔迷离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让一座沉睡多年的矿山进入了人们视野,然而被凭空夺走45%股权的结果让矿山最大股东实在无法接受,这背后到底是法院的误判还是矿山潜藏的巨大利益引来了某些人的红眼病?

  王福昌,身份证号230523197909251239,是哈尔滨天业电子有限公司的法人,也是鹤岗市萝北县华太腐植酸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王福昌本人愿意为本文内容真实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该矿位于黑龙江鹤岗市萝北县新河口村西8公里处,腐植酸用褐煤总储量3000多万吨,属于黑龙江省内腐植酸资源最大的矿山,矿权持有人萝北县华太腐植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太公司)是萝北县重点招商引资企业,哈尔滨天业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业电子)持有华太公司80%股权。

  

  由于天业电子公司欠债问题,股权被查封多年,该矿山开采一直搁置。经当地政府部门多次协调,2018年王福昌等人接手天业电子公司,偿还了天业电子公司的外债,又投资6000余万元准备重启矿山开采,没想到就在万事俱备之时,之前与天业电子公司原法人、股东有过交往的成子良一纸诉状将华太公司、天业电子告上了法庭。

  成子良以2006年5月20日与天业电子公司、华太公司等签定的所谓《合作采矿协议书》、2006年5月26日与华太公司股东周天杰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书》、2006年7月10日与天业电子公司签定的《股权转让合同》,向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主张自己所占华太公司70%的股权。工农区法院2020年5月6日立案受理,经过漫长的2年4个月后,严重超出审理期限做出(2020)黑0403民初922号判决书,成子良前两项主张被工农区法院主办法官确认,从而得到了华太公司45%的股权。

  据王福昌反映,在该案的审判过程中可谓问题重重。该案被告方天业电子、华太公司对《合作采矿协议书》的真实性和股权转让事实不认可,理由包括:2005年6月2日公司股权就被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封,这些协议都在查封之后,原法人李秀峰从未签过该协议,对协议中公章真实性不认可;华太公司于2002年就更名为华太腐植酸公司,不存在2006年所签协议仍使用萝北华太煤炭公司名称及公章;即使合作采矿协议书是真的也没有股权转让的内容和真实意识表示,也没有周天杰签名认可,违反了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法律规定,协议无效等,但这些主张均没有得到工农区法院的认可。

  经王福昌等人核实,成子良所谓的取得“天业电子公司80%股权中的25%股权”的基础是:“购得乐陵市化楼镇政府对萝北县华太腐植酸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利”;乐陵市化楼镇政府享有采矿权范围内400米X400米管理权、生产权、经营权,且该权利期间至2014年4月10日。不可能因此取得天业电子公司80%股权中的25%股权和釆矿权。成子良举示的《合作采矿协议书》是依据山东省乐陵市化楼镇政府与其签订的协议衍生而得,在基础事实不成立的情况下,该协议自然也无效。

  根据王福昌带着成子良一审提供的证据“1、(2003)乐民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书、2、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关于对成子良等《请求书》的答复、3、乐陵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亲自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人民法院调取民事判决书和执行卷宗后,发现成子良提供的证据《请求书》和《民事裁定书》都是伪造的,经乐陵市人民法院做出的《说明》内容证实:

  经核查,我院并未在(2003)乐民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一项“原告乐陵市化楼镇政府继续拥有新河口西五公里处400米×400米新乐煤矿的管理权、生产权、经营权,期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至2014年4月10日”处在“生产权”处加盖“采矿权”进行补正;

  关于该案的二审判决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德民三终字第212号”(生效判决)载明的“管理权、生产权、经营权”部分也为“生产权”;

  关于“2005年度乐法执字第55号”中的执行标的为11294元,已实际执行完毕,不存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终结执行”的情形。

  

  

  

  2006年5月20日所签的合作采矿协议书是伪造的:

  两页明显颜色不同,字体间距不同,骑缝章颜色不同还对不上,还提前使用李秀峰二代身份证号(管辖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在所谓的签约时间李秀峰使用第一代证号还没有第二代证号,证号为:230102195105061031),第一页明显后换的;第二页合作采矿的矿区面积在庭审时出示的是0.4平方公里,送去鉴定的材料是2.4平方公里。就是这样一份肉眼可见、假的不能再假的证据竟然得到了主审法官的支持!

  

  

  成子良向法院提交证据和送去司法鉴定的根本不是同一份协议书

  至于成子良与周天杰的股权转让协议,成子良根本没有对付价款,周天杰还出具了成子良写的关于股权转让无效的证明,但是法院依然判股权转让成立,该案背后到底是什么样的力量在推动法院做出如此的裁决?

  近三年来,在特殊环境下民营中小企业和就业等领域受冲击较大,今年7月21日中央在京主持召开企业家座谈会上再次重申了对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政策扶持。王福昌认为民营企业的发展现在已是步步荆棘,经不起任何风浪。目前他们公司已经依法上诉到鹤岗市中院,他希望鹤岗中院能够公平、公正的依法改判,不要让司法不公破坏营商环境,尽快帮企业走出困境。

  

  来源:法制社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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