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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诈骗,谁来管?(转载)
尊敬的社会各界网友、律师和广大媒体:
我叫江娃,男,45岁,湖北郧西人,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户籍为河南省灵宝市豫灵镇中州路新区05**号。本人是灵宝河南省一公司的法人代表。由于8年前我被甘肃省康县法官侯猛设局骗取了我“矿山经营转让费”30万元,并造成我直接经济损失61万元,事情至今未做处理。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2009年5月经人介绍我认识了甘肃省陇南市康县法院的侯猛法官,那时候他既是矿老板,又是康县法院民一庭的庭长。他称自己在康县三河乡鑫河公司李家山的1350矿口有生产经营权,想将这个矿口经营权转让于我。康县财政局公务员柴润生带我和罗明生到矿上实际察看后,我相信了他,于6月6日与侯猛法官、柴润生签定了《矿山经营权转让协议》(见图一)。协议约定后,他们将康县三河乡鑫河公司李家山二坑口的经营权与自有设备一次性转让给了我和罗明生。6月7日我们支付了25万元,侯猛、柴润生打了一个收条。6月9日我们补交了剩余的5万元款。侯猛就再打了总的收条,也是一并写在转让协议书的背面的,他也写上了柴润生的名字(见图一)。
这是我和诈骗我的该转让协议及侯猛所打收据
完成转让手续后,我们于2009年6月15日带领10多名工人,开始在康县三河乡鑫河公司李家山1350矿口干活,主要是开挖洞道等基础性工作,以便日后生产和经营,我们干了三个月时间也没有任何人员阻挡我们施工,也没有人通知我们其转让不合法。三个月后我们平巷掘进了260米,并打天井45米后,此时我们的相关劳务费支出等已达到61万元(见图二)。这时鑫河公司忽然来人勒令我们停止作业并立即撤离。原因是这个矿山经营权转让手续不合法,他们说,侯猛此前的经营是矿上白送他的。侯猛不开采了,但他不能转让,因为矿权等等全在鑫河公司。此时,我们才知道上当了。
我们开始找侯猛,但他却一直躲着不见,仔细看他合同上留的电话才知也少了一位数,根本打不通,法院的大门我们也进不去。几年间,我们找过康县纪委、陇南中院等单位,都“踢皮球”似的让我们摸不着门路。
这是故意祸害我让我们白干了三个月的结算单
法官候猛明知道此矿山的经营权严重不合法,依然谎称一切手续合法,居然让我们相信,与他签定了转让协议。他是知法犯法,在有意坑骗我们。后来我们也曾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局说这是经济纠纷,应该打官司解决,不能立案,也不给我们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我们想侯猛他就是法院的法官,官司我们怎么打?于是就没走这条路。每年都去法院找他,又见不着他的面,于是这事就一直拖到了2016年年底。我准备好了所用的证人证言资料(见图三)。
对于我们当年的几位农民工,侯猛法官是摆出了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架势。他多次对我说:“我是93学社的成员,属于民主党派人士,不是中共党员,纪委拿我也没有办法!”的确纪委的口头答复就是:侯猛非党员,属于九三学社民主党派,我们没有管辖权。后来经过县领导班子讨论把这此案转到了陇南中院。我找到陇南中院纪委的李文斌,他询问了情况以后,就把这个事情又推到康县法院,说这个管辖权是在康县法院,让康县法院负责处理这个事情。从此就再无下文。2017年下半年侯猛看到这种情形,便理直气壮的说:"我还有一年就退休了,官路已经奔到头了,不可能再高升了,你想告我,无论告到哪里,对我一点影响都没有。"
去年经陇南市法院纪委工作人员提醒我说,我可以走法院途径打官司来讨回公道。可我因公司濒临破产,几乎家破人亡,无钱诉讼;同时也深知侯猛法官的能量,他是康县法院的副院长,我无论怎么也弄不赢这个官司的啊!再说有关部门这么多年应该处理他却也没有处理,说明了他后台很硬。后经咨询朋友和慢慢的学习明白了法官侯猛就是合同诈骗。因为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此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也与经济纠纷有些混淆,故一些部门相互推诿。
这是此事件发生过程的证人证言
对于合同诈骗罪,按照最高法的解释第二条:“根据我国《刑法》第151条和第152条之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新修订刑法中将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并归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罪与金融诈骗罪属类。刑法修订后即从200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合同诈骗的犯罪数额起点为5千元,个人进行合同诈骗数额在5千元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合同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合同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合同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刑法第22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在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等都有具体说明。
自然,侯猛的所作所为是对政府公信力的一种严重损害。他尽管不是党员,但他是国家公务员,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第53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他虽然不是共产党员,但是他是康县法院副院长,这也是需要参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来要求的,此准则第一章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规定。
我国《法官法》,第32条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第(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显然,我无法证实他是利用工作之便受贿接手矿山,但他受赠经营矿山没有主导权却是事实。最近,最高院院长周强说法官违纪违法是法院的最大耻辱,必须清除这些害群之马。
我的诉求是:第一、相关部门必须严查侯猛法官的违法犯罪问题,对其进行行政处分,开除其公职;第二、请有关部门督促侯猛法官归还诈骗我们的30万元合同转让费本金,承担7年来的银行行息金损失;第三、侯猛和柴润生必须承担我被其合同诈骗时间段中三个月中所支付的61.3万元的民工工资及其7年来的银行行息金损失。第四、依法追究法官诈骗的刑事责任,还社会公平、公正。
(以上反映情况属实,我对此负完全法律责任。望有关部门、律师、媒体与我联系。)
反映人:河南省灵宝市豫灵镇中州路05**号
江娃18903988088
201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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