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从《非诚勿扰》、“21315”商标事件看我国司法对商标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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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anniuniu12
时间:
2016-1-6 22:47
标题:
从《非诚勿扰》、“21315”商标事件看我国司法对商标权的保护
又一个商标侵权判决!《非诚勿扰》栏目因商标侵权遭更名!
日前,江苏卫视被法院终审判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历经三年的“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终于尘埃落定。
非诚勿扰案情简介
江苏卫视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旗下的卫星频道,《非诚勿扰》系江苏卫视的电视栏目之一,被冠名为“大型生活服务类节目”,实为婚恋交友电视节目,于2010年元月开播,是家喻户晓、影响颇广、收视率很高的一档节目。
温州小伙金阿欢于2009年2月16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非诚勿扰”商标,并于2010年9月7日,获得了商标注册证,核定服务范围为第45类,包括“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
金阿欢认为,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节目就是婚恋交友节目,与自己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第45类的“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服务类别相同,江苏卫视节目名称《非诚勿扰》也与自己商标的名称相同,故认为江苏卫视一方侵害的自己的商标专用权,遂委托律师于2013年2月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及合作伙伴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要求停止侵权。
一审认为“不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江苏电视台的‘非诚勿扰’电视节目虽然与婚恋交友有关,但终究是电视节目,相关公众一般认为两者不存在特定联系,不容易造成公众混淆,两者属于不同类商品(服务),不构成侵权”,于2014年12月,驳回了原告金阿欢的诉讼请求。
终审改判:“反向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深圳中院二审认定:由于被上诉人江苏电视台的知名度及节目的宣传,而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使用与被上诉人产生错误认识及联系,造成反向混淆。江苏电视台通过江苏卫视播出《非诚勿扰》,收取大量广告费用,也在节目后期通过收取短信费获利,足以证明系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使用,其行为构成侵权。
江苏卫视被法院终审判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
无独有偶,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也于近日宣判了征信业史上第一起打假案件——21315诉11315商标侵权案,判定北京绿盾公司运营的11315平台对中品质协旗下21315(21315.com)构成侵权,勒令北京绿盾公司在裁决生效后10日内停止使用“11315”标识,并赔偿中品质协损失费50万元,创下了北京知识产权维.权赔偿新高。
11315侵权21315商标案情简介
“21315”,启用于2004年,取义21世纪的“315”,不只是打假,更是诚信。2005年,成功注册成商标。“21315”商标被授权中品质协(北京)质量信用评估中心有限公司(21315征信管理集团核心成员公司)独家占有和使用。因此,“21315”这五个特殊的数字中寄寓着21315集团对从事征信行业的责任与希望。
然而,北京绿盾公司也在使用与“21315”近似的“11315”标识,于很大程度上混淆企业用户的认知,利用不正当行为经营与21315相同的征信业务,严重侵犯了21315的商标权,给21315的工作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遂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北京绿盾公司在其征信平台上停止使用11315标识,并在大众媒体上公开向21315赔礼道歉。
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裁决认为:11315对21315商标构成侵权
“被告绿盾公司经营的征信平台(
www.11315.com
)上提供的服务属于‘21315’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35类)中的商业专业咨询和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
21315与11315“二者之间仅存在首位数字的差别,属于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原告享有独占商标使用权的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中品质协公司通过对其独占使用的涉案商标‘21315’进行持续的广告宣传和授权使用,已经使其具备了一定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在‘21315’注册商标和其提供的征信服务之间建立了紧密的联系,使其在征信服务行业区别于其他征信业务提供者。”
“被告的使用行为起到了标示征信服务提供者的作用,其后果是混淆原、被告提供服务的出处,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享有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注册商标的服务有特定的联系,从而误导消费者,损害原告中品质协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
判决被告绿盾征信(北京)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征信平台上使用11315标识,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伍拾万元。
商标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不仅是企业形象的识别标志,更体现着企业的生存价值。著名的“王老吉”商标争夺战就是一针强烈的“品牌清醒剂”。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十大创新性知识产权案件中,就包括两个著名的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东阳市上蒋火腿厂与浙江雪舫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和深圳市周一品小肥羊餐饮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逐渐增强。自201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之后,《刑法修正案》于2015年11月推出,假冒商标罪被列入刑事犯罪中,最高可判刑3-7年,彰显出我国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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