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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与超越--e租宝A2P模式解析 [打印本页]

作者: 慕容不服    时间: 2015-6-27 09:47     标题: 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与超越--e租宝A2P模式解析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还是金融,金融产业中各种元素的生产关系并没有改变,随着以互联网为核心的新技术革新了生产方式,进而使金融产业生产力获得极大提升。从这个角度上,但凡在网上进行借款与出借的组合业务都可以称之为互联网金融。在这个概念之下,无论是目前成为主流模式的P2P,还是正在异军突起的e租宝A2P模式,都属于互联网金融概念范畴。     
但是,实际运作上,P2P与A2P却有着本质区别。A2P模式所蕴含的创新意义,以及该模式所具有的天然风控优势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互联网金融的未来发展方向。
    我们先看A2P与P2P的区别。从源头上讲,P2P模式的核心特点是网上撮合成交,一边是资金需求人,一边是资金供给人,两者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实现借款与出借组合,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而A2P模式的核心特点是通过融资租赁债权转让实现资产与资金供给人的对接。这种区别直接决定了两者的优劣性。
    A2P模式的优势表现在四个方面:
    首先是对资金流向把控的优势。P2P模式所进行的撮合交易只是形成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但对资金的用途没有形成严密的监控机制。而A2P模式因为对接的是债权或所有权,资金的流向是因为融资租赁参与的三方主体(供应商、承租人、出租人)所形成的合同关系而被严格地确定下来。由于供应商、承租人、出租人三方形成的合同关系不可分割,是一个共赢的有机整体,因而使资金的用途变得不可更改。另外,为使资产的处置变得更加安全,出租人还会与供应商签订回购合同,使资产的风险性降到最低。为使出租人的资产权益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出租人还会要求承租人缴纳保证金,以防范风险。
    其次是完整明确了各方义务。把控风险是金融的第一要务。参与融资租赁的三方主体所签订的合同关系完整地明确了各方义务,促使形成合作共赢的动力,同时因为物权抵押机制、保证金机制、设备回购机制保证了整个交易的安全性。从这个角度上来说,A2P模式中的融资租赁资产抵押要比一般性的资产抵押贷款安全得多。判断互联网金融是否具有风险主要是看其基础性资产,即在交易中出 售的是什么资产或权益。A2P模式清晰地凸显物权或所有权作为交易的参与主体,从根本上规避了平台的风险问题。
    第三,A2P模式因无缝对接实体经济而具有高成长性。P2P模式中债务人的资金使用方向无法做到有效监管,而可能将资金挪作他用,从而使债权人面临风险敞口。而A2P模式中的资金是直接流入到承租人的生产过程之中,融资的过程就是融物的过程,融资和设备购买是一体化的,从而实现资金流通与企业生产的无缝对接。从这个角度上讲,A2P模式具有无限成长性。
    第四,A2P其实是一种O2O模式,即线下融资租赁资产债权的线上交易。P2P平台发展的趋势是去担保化,而A2P模式可以实现真正的去担保化,因为融资租赁模式中有物权抵押,资金权益安全性是通过物权抵押机制获得了保障。融资租赁模式所具有的风险把控机制天然地作为A2P模式风险把控的第一道保障,使A2P平台的风险性降到最低。同时,A2P平台可以剥离担保的原因是债权人的权益具有随时可变现价值。
    此外,作为A2P模式的核心基础,无论是前端的融资租赁公司,还是保理公司都是受到相关部门的专业监管,有关资质需要前置审批。从基础端再一次为A2P模式提供安全保障。
    李克强总理在《中国制造2025》规划中指出,加快从制造大国转向制造强国,支持重点领域大型制造业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而基于融资租赁A2P模式的e租宝实现了资金与实体经济的无缝对接,为推动传统制造业的产业升级,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同时,作为"普惠金融"的典型案例,e租宝也对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带来新的超越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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