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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天山商品交易中心 [打印本页]

作者: 七浮云近来    时间: 2014-10-16 11:09     标题: 天山商品交易中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现货市场协议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天山商品交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山商品)交易合同的正常履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天山商品交易风险管理实行结算与出入金管理制度、风险警示制度等。
  
    第三条 天山商品及交易商必须遵循本办法。

  
第二章 结算与出入金管理制度

    第四条 天山商品在银行开设交易商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和货款结算账户,用于代收代付或暂存暂付交易商交易交收发生的价款等各项费用,并按交易帐户实行分户管理。交易商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和货款结算账户的资金划拨在银行的监管下办理。

    第五条 天山商品对交易商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以及货款结算账户实行分户管理,为每一交易商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交易商出入资金、盈亏、手续费等明细变动情况。
  
    第六条 天山商品对交易商货款订金存取实行审核和审批制度。跟踪交易商货款订金划转的实时有效性,控制风险。在交易商申请办理资金划转及相关涉及交易商保密业务时,必须审核交易商的预留印鉴,确保交易商货款订金及其业务的安全性。如是受托人前往办理,须出具委托人的书面委托书及委托人与受托人的身份证件。

    第七条 根据银行相关规定,个人交易商在办理资金转出业务时,款项去向必须与资金转入来源名称一致;天山商品不受理从单位账户转到个人的资金转出业务。

    第八条 天山商品交易商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和货款结算账户的资金划拨在银行的监管下办理。


第三章 风险警示制度
   
    第九条 天山商品实行风险警示制度。为了更好地维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当天山商品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交易商报告订货意愿或资金来源、通过电话或约 见方式实施谈话提醒、对部分或者全部交易商发布风险提示函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旨在警示和化解风险,维护交易商合法权益。
  
    第十条 当出现价格异常波动、成交量和订货量急剧放大、交易商资金异常、交易商涉嫌违约、交易商涉及司法调查以及市场认定的其他情况时,天山商品有权约见指定的交 易商单位及其负责人进行谈话提醒风险,或要求报告相关情况。视情况严重程度,天山商品可以对相关交易商以及全体交易商发出风险提示函。
   
    第十一条 天山商品采取的风险警示制度不作为对具体价格走势的暗示或者干涉,仅作为控制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商合法权益的举措之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新疆天山商品交易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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