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拿起法律武器,向黑心老板开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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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annyzh
时间:
2008-7-21 16:32
标题:
拿起法律武器,向黑心老板开炮!
妈咪宝贝群里的一则消息如下:
jimmytree(40944xxx) 15:51:12
我在家休产假,还没休完,与公司合同到期,被通知不续签合同,请问公司的行为是不是违法?有知道的姐妹不?
现在有很多黑心老板,无耻的无故解聘准妈妈和新妈妈,实在令人气愤。
所以在此号召妈妈们,拿起法律武器,向黑心老板开炮!
附劳动法相关内容如下: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作者:
dannyzh
时间:
2008-7-21 16:37
妈咪们注意了:
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公司是不能以劳动合同到期或其他借口不续签合同或解聘的。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
少惠宝贝
时间:
2008-11-25 18:40
作者:
zhangcui
时间:
2009-3-24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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