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丈夫拒签字致孕妻死大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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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林
时间:
2007-11-28 19:20
标题:
丈夫拒签字致孕妻死大讨论
孕妇李丽云之死 医院就是违法
把责任全部归于一个农民工丈夫身上公平吗?医院真的没有法定职责吗?
作为资深律师,本人先请大家看一看法规。我国《医疗救助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危重病人进行抢救。也就是说:医院抢救危重病人是法定职责,医院不抢救危重病人就是违法!
“救死扶伤”还要不要?
可以肯定地讲:最起码“救死”对于医院来讲还是要要的——因为“救死”是法定职责!
这一点清楚了,我们再看:本案中医院在“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下“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长期以来,给大众的误导是医院在“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下则不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此法律界也一直集体失语。
事实上,从本案来讲,尽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33条规定,医疗机构为患者实施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应当征得患者家属或者关系人的同意并且签字。也就是说,本案中医院可以“不构成医疗事故”,但“不构成医疗事故”就“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吗?
显然不是!
我们抛开医院“救死”的法定职责不谈,看一看医院是否“应该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本人认为:医院放任李丽云死亡,具有重大过错。医院在明知放弃对李丽云实施剖腹产手术而极可能导致李丽云死亡的情况下,基于其丈夫肖志军拒绝“剖腹产手术生孩子”的签字,而“顺理成章”地不予手术,最终放任李丽云惨死于医院。我们姑且不从道义上对医院在实施手术后是否怀疑农民工肖志军能否交纳手术费提出疑问,仅从法律上讲:医院因存在重大过错而应该向李丽云的直系亲属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李丽云的母亲仅仅指责肖志军是不全面的,要求起诉肖志军是不对的,被起诉的恰恰应该是医院。对此,我们法律界人士应该给他们予以指导。
肖志军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恰恰相反,作为李丽云的直系亲属,肖志军有权要求医院承担法律责任。
李丽云去了,我希望李丽云的死亡事件能够催生出一部合宪的《医疗法》。
严国亚,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摘自:人民网-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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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叶林 于 2007-11-28 19:23 编辑
]
作者:
snowli
时间:
2007-11-29 08:30
无语.........
!!!!!!!!!!!
作者:
欣欣
时间:
2007-11-29 11:27
:o :o :o
作者:
yunshangfsh
时间:
2007-11-29 16:33
我倒是觉得医生没有什么问题 倒是那个男人有问题 怎么还说他的精神没有问题 我倒是觉得他的精神有很大的问题
作者:
zhanghaibin
时间:
2007-12-3 11:33
沉默!
无语!
作者:
萌芽儿
时间:
2007-12-3 19:06
怎么说呢?那个男人太绝情了!瞎眼了才嫁这么个自私的男人,就算女人没有死也会和他离婚的!医生也是的,没有签字就眼看着不救人吗?
作者:
zhanghaibin
时间:
2007-12-6 14:10
绝情、自私的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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