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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佛山三水:合作伙伴“设局”拿到虚假证据恶意诉讼 [打印本页]

作者: 绿色心情    时间: 2023-4-30 10:43     标题: 佛山三水:合作伙伴“设局”拿到虚假证据恶意诉讼

  本是多年的生意合作伙伴,但一方因投资收益心生贪婪,“设局”拿到与事实不符的所谓账单证据进行起诉,导致受害一方损失惨重。

  李正南便是此案中受害一方的当事人,家住广东佛山市三水区,身份证号522228196102141612,他愿为本文反映内容真实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购买旋挖钻机拓展开务埋下祸根

  事情要回到2010年说起。李正南和王延光相识多年,又同时从事建筑行业基建工程方面的工作,为了更好的拓展业务,2010年12月3日双方签定《280R旋挖钻机合作协议》,决定共同出资购买一台“280R旋挖钻机”以承揽工程。之后旋挖钻机投入工地使用,王延光负责业务账目收支管理,李正南主要负责承揽工程、实际施工等事务,直至2017年之前,双方合作良好。

  

  

  好景不长,2017年3月份,王延光在没有通知李正南的情况下将旋挖钻机从白沙工地开走,李正南始终联系不上他。李正南报警求助,无果。直到2018年10月,李正南通过生产厂家定位才在广州某工地找到旋挖机。这时,李正南才知道旋挖机被王延光私自开到广州某工地承揽业务长达19月之久。按照之前双方关于旋挖机的合作协议约定盈利由双方平均分配,19个月的挖机租金266万元李正南应分得133万元的收益,李正南要求结算收益分红,被王延光多次推诿拒绝。

  饭桌“设局”骗取虚假对账单,重新对账后拒不签字承认

  2018年8月6日中午王延光电话联系李正南到三水区某农庄餐厅谈结算事宜,李正南不疑有他欣然前往,却没想到自己正走入他们精心编制的圈套里。到了饭店王延光和其表弟李弟华便招呼李正南先吃饭。因李正南平时喜好饮酒,在王延光及表弟殷勤劝酒下,李正南很快便有几分醉意。这时王延光拿出了账本开始谎报账目,要李正南在头脑不清醒的情况下按其报的账目数字写下了一份尚欠其“425281.61”元的所谓对账单,得逞后便扬长而去。当天下午6时,李正南醒酒后想起中午写的对账单有误,便联系王延光要求重新核对账目,但是王延光却置之不理。李正南没有办法,通过报案并多次向大塱村委会、西南街道办事处、河口司法所等部门反映求助。2018年11月28日王延光迫于多单位压力和其表弟李弟华到河口司法所调解此事。当天,在大塱村董书记、辖区民警、西南街道工作人员、司法所周所长等人的见证下,双方对2017年3月份之前的账目进行重新核对,最终确认:李正南只应支付王延光31019元而并非前面因醉酒写下的425281.61元,之后李弟华在草稿单上签字确认,但在场的工作人员准备重新打印一份新的对账单让王延光签字时,王延光以需要“问问公证处公证”为由离开,此后便一直躲避,拒不认可在政府部门协调见证下重新核对的真实账目数据。

  

  真实的对账单草稿,有李弟华签字

  恶人先告状,以骗取的虚假对账单进行恶意诉讼

  2020年王延光以虚假对账单所欠款项为由向佛山市三水区法院提起诉讼,并主张两笔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工程款。李正南提出反诉,要求对方支付旋挖机19个月的租金分红和旋挖机分割款(因为旋挖机找到后一直被王延光所掌握,李正南要求分割旋挖机使用权)等款项。三水区法院不顾李正南反映的事实真相,于2021年2月8日下达(2020)粤0607民初4358号民事判决书,错误认为李正南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成年人......与王延光签订的账目结算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达从而认定虚假对账单真实有效,支持了王延光的诉讼。对于李正南的反诉请求,法院仅仅支持了李正南旋挖机分割款的诉求,驳回了主张19个月挖机租金分红的诉求。李正南不服上诉到佛山中院,中院只是依据一审判决书做书面审查,改判王延光支付旋挖机租金30万元给李正南,其他的都维持了原判。

  李正南认为一、二审法院判决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裁判结果不当。一、二审法院都没有对2018年8月6日的虚假对账单产生的背景和原因进行调查,对于第二份在各部门见证调解下产生的真实有效的对账单,法官也未向西南街道、司法所等部门去调查核实,在未对两份“对账单”的来源和形成作实际调查的情况下,就下达不当裁决,这是对法律公正的侮辱和不付责任。

  据李正南反映,2021年8月份,王延光私自将白沙货场(双方合伙期间用于堆放杂物、材料的场地)存放的废旧零件、集装箱、废铜烂铁等100百多吨的剩余材料偷偷运走并变卖,私吞款项约20多万元。李正南获悉后以“盗窃罪”报案,结果西南街道派出所却不予立案。

  目前,李正南不但拿不到属于自己的合法收益,还丢失了赖以生存的旋挖机。他本人因为长期抑郁患上了脑梗方面的疾病,花了不少钱治病并背上巨额债务。李正南希望通过媒体报道,澄清事实真相,让上级部门主持公道,讨回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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