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ard logo

标题: 镇宁县交通运输局非法扣车9个月 为掩盖其乱作为报假警威胁当事人 [打印本页]

作者: yongbuyanbai2    时间: 2022-9-19 17:20     标题: 镇宁县交通运输局非法扣车9个月 为掩盖其乱作为报假警威胁当事人

导读:潘彦辰是贵B2T098五菱牌小型面包车的驾驶员,2021年12月22日,潘彦辰驾驶贵B2T098号车开去吃酒,途经大大线6公里500米处时,因违反车载人数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违法行为,被镇宁布依族苗族...
        
        点击链接视频播放:h ttps://m.ixigua.com/video/7144267320364368422/?app=video_article&timestamp=1663405170&utm_medium=android&utm_campaign=client_share&utm_source=wechat_friend&test_group=v1&has_open_in_wx=1
        【内容摘要】:潘彦辰是贵B2T098五菱牌小型面包车的驾驶员,2021年12月22日,潘彦辰驾驶贵B2T098号车开去吃酒,途经大大线6公里500米处时,因违反车载人数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违法行为,被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以50元罚款(已缴纳)。镇宁县交通运输局随即以潘彦辰驾驶的贵B2T098号车从事旅客运输不能提供道路运输证为由,将该车强制暂扣,并作出案号为2021122201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车期限为2021年12月22日至2022年1月21日。
        2022年1月21日到期后,该车车主刘哲华到镇宁布依族苗族自县交通运输局请求放车却遭遭遇了拒绝,也不出具再次暂扣车辆的凭证。
        
        2022年9月1日,车主刘哲华在杨嵬、赵庆高等5人的陪同下又来到镇宁县交通运输局,要求将车开走,再次遭到无理由拒绝后,刘哲华出示了中国监督网的工作证给镇宁县交通运输局的工作人员卢阳查看,并一再坚称“若该车违反了规定,就请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若没有违反规定,就出具解除强制暂扣通知,车辆已经被扣留了9个多月,严重违反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我将以公民身份对你们这种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卢阳随即将刘哲华的工作证复印留存,作完笔录后仍拒不放车,最后告知刘哲华:9月5日(星期一)经会议决定后,一定会放车的,5号再来吧?
        听从镇宁布依族苗族自县交通运输局的要求,9月5日,刘哲华一行四人到镇宁布依族苗族自县交通运输局取车,工作人员叫车主刘哲华进去作笔录时,并详细检查车主刘哲华微信是否存在有非法营运的支付款记录时,结果无任何收款支付记录的存在,同时运管工作人员把作出的笔录全部删除,结果笔录未作成功,突然运管用不同的方式叫来镇宁县公安局环翠派出所多民警将前来取车的4人用警车拉到环翠派出所禁了近4小时,派出所年轻民警用不同的手段把车主刘哲华关进审讯时,刘哲华称肚子饥饿,需吃饭喝水,但总是被拒绝,民警用威胁侮骂的方式进行恐吓,叫刘哲华在不相符的笔录上签字,多次被刘哲华拒绝,刘哲华被拘禁了长达近4个小时才放行,扣压了刘哲华的监督证未归还。
        刘哲华一行四人从派出所出来后,镇宁布依族苗族自县交通运输局才把车放行,但拒不作出解除强制暂扣放车单。驾驶员与刘哲华只好要求停车场出具放行车辆的相关票据。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以及第五章第五十五条中有明确规定,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当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并且表明身份,摆放示警灯,减速指示牌,反光锥桶等,而此次执法并未出示有效证件也并未表明身份,强行拦截并且由执法人员直接把车辆开走;行政强制措施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也不得超过三十日,也就是说不论任何情况都最多扣押六十日也就是两个月。
        “普通人不懂法可以理解,执法单位执法违法就太可怕啦!真不知镇宁县交通运输局的目的是什么?究竟是动了他们的什么利益?是不是为了老百姓的安全出行着想?”刘先生表示,就算这次镇宁县交通运输局解除了行政强制措施,没有罚这辆车的款,但是执法懂法,执法违法,严重影响了个人的正常出行和司机的权益,应对本人和司机造成的损失,给一个合理的说法。
        由此一系列问题不难看出镇宁县交通运输局从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到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监管领导的问题所在并非一朝一夕,强烈希望镇宁县政府有关部门能够彻查此事还老百姓一个公道。
        来源链接:ht tps://w ww.sohu.com/a/585499688_121473200




欢迎光临 妈咪论坛 (http://bbs.mm-bb.cn/) Powered by Discuz! 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