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ard logo

标题: 沈阳新民市:十年之久的土地征迁为何久拖不决 投资环境堪忧 [打印本页]

作者: 绿色心情    时间: 2022-7-27 09:43     标题: 沈阳新民市:十年之久的土地征迁为何久拖不决 投资环境堪忧

  

  政府招商引资地产项目,通过公开招标引进资金开发,开发商中标签定合同后投入巨额资金,可是政府却言而无信,不按合同履行,不清空动迁地块,致使开发商无法施工,项目成了烂尾,对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并且是遥遥无期一拖10多年,造成极其恶劣影响,这件令人匪夷所思的事就发生在沈阳的新民市。

  开发区招商房地产项目

  新民市是沈阳下属的一个县级市,2010年乘招商引资的大潮也搞起了地产开发,划定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的胡台作为开发区,挂出了辽宁新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简称管委会)的牌子。新民市政府对此十分重视,由新民市长亲自挂帅担任了管委会主任,而管委会的书记则由新民市委书记担任,当时是踌躇满志,甩开膀子大干,开发商只要愿意来投资,提供许多优惠政策,什么条件都答应,实际上最后都未兑现。

  沈阳拓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得知新民市在胡台招商引资的信息后积极响应,通过政府招标、竞拍、挂牌签定274亩总投资协议。于2010年和2011年经过新民市土地交易中心取得三块总计139亩土地的使用权。合同签定后,拓宇公司缴纳了5500多万元土地款,新民市政府也随即颁发了土地使用证。

  为顺利开发,其后沈阳拓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与管委会签定了补充协议,明确红线外拆迁改造资金由管委会承担,管委会还承诺减免拓宇公司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还答应人防费即交即退。

  在新民市政府的要求下,考虑属地缴税,增加新民市税收,沈阳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新民市注册了董事和法人相同的沈阳拓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后拓宇公司与新民市合作。

  一波三折久拖不决

  合同签了,土地证等也兑现了,可是拓宇公司在开发过程中却面临重重困难,协议规定的是净地,管委会负责组织动迁,可是管委会则以种种借口迟迟未动,致使开发商无法按期开工,出现过住户百多人阻拦施工的情况。经过多次协商努力,拓宇公司仅仅在范围内一个原学校旧址约20亩的地块进行施工,建了几幢住宅,其余的大头动迁就没了下文。开发商只能是一边协商一边等待,企业多次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可是没有任何结果,政府一直推诿,可是万万没想到这一拖就是10多年,期间新民市先后更换五任领导,每一任多则3年,少则1年,如同走马灯似的。每当拓宇公司将问题反映给新一届领导,都是调查了解半年,然后上会了研究半年,最后协商又是半年,在没有任何结果的情况下该领导又调走了,再来新的领导,又得从头来。多位领导都是新官不理旧账,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一推二拖,明哲保身,但求无过。2021年,时任新民市领导提出一个方案,想在新民市另外寻找块净地置换解决,可是没等到具体实施,该领导又调走了。

  对于胡台地产项目久拖不决,拓宇公司曾经多次找过有关部门,可是每当上级过问时,新民市都以“我们正在和企业积极协商”搪塞,推脱。

  新官不能不理旧账

  沈阳拓宇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新民这个地产项目投资的遭遇,以及维权的艰难,在社会造成重大影响,也破坏了新民市的营商环境。现在作为当事的开发商不指望挣钱,只要是少赔点把这个老大难问题解决了就行。10多年了新民市领导换了几波了,拓宇公司员工都换了几茬了,可是这个问题依旧。

  2022年5月他们将此问题向省委第一巡视组反映,随即省委巡视组给新民市下发了公函,要求新民市对此事进行详细说明,并提出整改方案。

  同时沈阳市政府随即也向新民市政府下发了通知,要求新民市认真对待,及时报送材料,而新民市却将此事以开发管委会的名义上报,枉顾事实,偷梁换柱,强词夺理,倒打一耙,以开发商动迁资金不到位来推卸责任,可是实际上新民市政府多次挪用专项资金,拆东墙补西墙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对于承诺的即交即退的人防费,又以不合乎现行法规狡辩,毫无诚信可言。

  新民市这起土地征迁教训深刻,发人深省:首先招商引资不能头脑发热,必须按部就班。招商引资不是一种激情,一种冲动,得讲究科学,得富有理性,不能盲目;其次必须依法行事,取信于民,作为政府说话办事应该诚信,不能言而无信说话不算,不能给投资人挖坑;再次无论是谁在任,都不能新官不理旧账,尽管是铁打的衙门流水的官,但是当一天和尚就得撞一天钟,不能不干事,得过且过,见了问题绕道走,将麻烦留给下一任,要守土有责,为官一任造福一方,只有这样才能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引来金凤凰,实现快速发展。期待现任新民市领导能够对这件老大难的问题关注解决。

  反映单位:沈阳拓宇房地产有限公司(盖章免责声明另存档)

  2022年7月26日

  




欢迎光临 妈咪论坛 (http://bbs.mm-bb.cn/) Powered by Discuz! 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