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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永州中院发现民事原告涉嫌犯罪,作何处理和裁判,拭目以待! [打印本页]

作者: 绿色心情    时间: 2022-7-4 08:35     标题: 永州中院发现民事原告涉嫌犯罪,作何处理和裁判,拭目以待!

  永州中院发现民事原告涉嫌犯罪,作何处理和裁判,拭目以待!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高和平分管的(2022)湘11民终241号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发现民事原告黄义均涉嫌诈骗住房公积金罪、盗窃银行存款罪、抢劫个人财产罪等三罪,案情分述如下:

  一、原告黄义均以虚假购买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园紫霞景苑住房诈骗提取其住房公积金7.7万元和公积金贷款7万元,合计14.7万元。四年后,原告黄义均与被告陈某结婚(二婚)后,其以购买冷水滩区肖家园住房的名义,欺骗被告与其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62158.80元。原告黄义均又以起诉离婚的手段,利用法院的审判权,导致冷水滩区法院判决被告陈某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分割给原告36938.24元。在法庭审理中,原告黄义均明确承认其使用了虚假购房的手段,诈骗住房公积金及公积金贷款14.7万元。原告黄义均的诈骗行为不仅扰乱了国家专项资金管理秩序,也严重侵占了被告陈某的合法利益,因此,黄义均涉嫌诈骗住房公积金及公积金贷款罪。永州中院应当依法撤销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3民初3264号作出的被告陈某支付原告黄义均住房公积金分割款36938.24元的判决,应当依法把黄义均涉嫌诈骗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二、原告黄义均在最初的法庭审理中明确承认,从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窃取了与被告陈某结婚前的陈某银行存款20万元,并以虚构开支的手段来平衡20万元的取款,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原告黄义均又在邮储银行冒充被告陈某的签名窃取了与被告结婚前的被告邮储银行存款6.3万元,并以嫁祸他人窃取的手段,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原告黄义均累计窃取被告陈某婚前银行存款26.3万元,拒不返还。被告陈某只得以要付房款的名义,欺骗原告黄义均返还了14万元。除去有在案证据证明原告黄义均虚构的开支外,被告陈某认可原告黄义均开支73480元。除去原告黄义均已经返还被告陈某银行存款14万元之外,原告黄义均仍然非法占有被告陈某银行存款49520元。在冷水滩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中,被告把原告黄义均在最初一审法庭上承认窃取农业银行、工商银行被告银行存款的自认证据,提交了重审法庭,装册在卷,又在永州中院的二审再次提交了法庭。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这一自认事实。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不仅罔顾这一自认证据,相反,判决被告陈某返还原告黄义均14万元。被取款的邮储银行向永州中院合议庭出具了原告黄义均冒充被告陈某签名的三份取款凭单。被告陈某书面申请永州中院合议庭作出笔迹鉴定,以确认取款人黄义均,但永州中院合议庭至今没有依书面申请委托笔迹鉴定。因此,原告黄义均涉嫌盗窃银行存款罪。永州中院应当撤销冷水滩区法院作出的被告陈某返还原告黄义均14万元的判决,并应当依法将黄义均涉嫌盗窃银行存款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继续追缴原告黄义均非法占有的被告陈某银行存款49520元。

  三、原告黄义均采取摔碎被告陈某的大屏智能手机的暴力手段和扬言放火烧毁被告陈某房屋的威胁手段,胁迫被告陈某在陈某个人所交房款的收据上添加“备注”和抄写“证明”。尔后,原告黄义均以此“备注”和”证明”向法院起诉,企图借司法手段达到分割和占有被告陈某所购房产的非法目的。在历次的法庭审理中,原告黄义均对其釆用的暴力手段和威胁手段都没有否认,当庭默认。原告黄义均胁迫被告所写的“备注”和“证明”的内容,与被告购买房屋的认购协议书、房屋买卖合同、银行转账凭证、房款收据、房屋所有权证等有效证据的内容相反,证明了原告黄义均没有对被告所购房屋出资。原告黄义均借用审判的合法手段,企图达到侵占被告陈某个人房产的非法目的。因此,被告黄义均涉嫌抢劫个人财产(未遂)罪,永州中院应当将原告黄义均涉嫌抢劫(未遂)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四、冷水滩区法院把原告黄义均母女共同使用和开支了的已经不存在的被告名下的房租收益,无中生有,凭空分割,判决给原告黄义均127553.5元,明显违反事实和法律,显失公平正义,永州中院应当撤销该判决。冷水滩区法院罔顾了原告黄义均接收了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支助黄义均母女的转账资金108388元的证据,永州中院应当判决原告黄义均返还被告。永州中院对原告黄义均名下至少18万元的工资和银行存款余额账单等证据不调取,不分割,损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显失公平正义。

  本案历经了一审,二审,再审,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发回重审,又重审,又上诉到永州中院二审的多次反反复复。本案中,除永州中院再审程序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之外,历次的原一审、二审,发回的重审、上诉的二审,都在永州中院副院长高和平的直接分管和职权之下。现永州中院民四庭庭长吕伟文任审判长主审,法官助理李婷承办。永州中院二审三个月审限在4月11日满期后,又延期三个月将于7月11日满期。

  永州中院副院长高和平分管下的本案,是否依然罔顾证据,是否依法判处,是否公平正义,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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