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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房改部门认定未房改却又被教育部门视为已房改的事情报道! [打印本页]

作者: 绿色心情    时间: 2022-3-14 09:59     标题: 房改部门认定未房改却又被教育部门视为已房改的事情报道!

  房改部门认定未房改却又被教育部门视为已房改,福利分房临征收被强制清退!

  坐标 江苏盐城

  我叫苍永东,我承诺就如下陈述负一切法律责任。

  我在盐都区教育局下属单位盐都区教师进修学校(2014年更名为盐都区教师发展中心,下称原单位)工作期间,于1998年分得一间20㎡的的福利分房(平房,坐落于盐城市环城北路21号校园内6幢105室)。自1998年夏天起,这间房子一直由我户使用,小孩在2012年读初中也是使用的该福利分房所在的施教区名额。

  由于历史原因,该住房和同类房屋一直未能获得房改确权。2018年11月19日,原单位以征收补偿为由,要求提供未享受房改优惠政策证明,我夫妇当日即赶往盐都区的房改部门开具了证明提交给原单位。

  

  2019年3月29日,我户二十年前既得的福利分房,在没有获得征收补偿且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强行清房,清房结束,用福利分房内的财物堵住我户正常居住住宅入户门之后方才用短信通知我户。

  与同类房屋获得房改确权征收补偿的住户相比,之所以如此,仅仅是因为该户购买过教师公寓,被盐都区教育部门视为已房改。

  福利分房被拆,数万元私有财产灭失,全家住宅权、人格权被侵犯,至今无人问津。现在以时间先后顺序,分享事情经过及我户维权过程中遭遇的各种扯皮扯淡。

  一、超越职权的红头文件

  2019年1月17日,并无隶属关系的盐都区某机关下发的红头文件《通知》被直接送达我户及户主所在单位纪委纵观全文,无论是该通知,还是该通知所依据的《区五部门联合下发的通知》,都没有将未参加过房改人员列为清理腾退对象,但该通知中却又指名道姓将未参加过房改的我户列为清理腾退对象。另据征收指挥部《情况说明》,通知中被指明道姓属于“须2019年春节前清理腾退到位对象”四人之一获确权补偿。该通知虽属个别人所为,却是以该机关的名义发出,影响包括但绝不仅限于致我户征收补偿款被侵吞。

  

  二、被阻断的行政复议

  2019年3月29日午后,接手机短信通知,福利分房被强制清房,私有财产被侵犯,正常居住住宅入户门被封堵,全家住宅权、人格权受侵害。于是我向政务监督平台盐城市长信箱投诉。2019年10月17日,盐都区教育局以盐都区的名义进行了答复“经盐都区教育局了解,...这种情况即视为享受过国家福利性分房,不能再参与房改。2019年1月18日,区教育局行政会办会依照请示的精神,确定该户为清房户”(下称清房决定)。

  2019年10月31日,我凭据该答复以清房决定属于滥用职权的无效行政行为为由向盐都区申请行政复议。盐都区组织的第一次复议听证会结束当天(11月8日),发布了20多天的市区两级机关在政务监督平台市长信箱上的正式答复竟然变了:答复中的“教育局”变成了“教师发展中心”,意即清房决定由教师发展中心2019年1月18日行政会办会作出。

  但是,找遍教师发展中心自己提供的2019年1月18日行政会办会会议记录,不出所料,根本找不到“依照请示的精神,确定该户为清房户”的任何相关内容。而且,由于篡改者的疏忽,没有删除首句“经盐都区教育局了解”,篡改后的答复前言不搭后语。

  

  清房决定由区教育局作出,是盐都区在上级政务平台上以市、区两级机关正式答复的形式主动告知我的,作为复议机关的盐都区最后又以清房决定不是由教育局作出为由驳回了我的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在复议进程中途就这么变戏法似的消失了,我户申请的行政复议程序最终成功地被阻断!

  再者,“清房决定”无论是由区教育局或者区教师发展中心作出,都是将我户“视为”已享受房改优惠政策,与盐都区房改部门的有权认定相悖。盐都区房改部门经房改系统核查后的认定在盐都教育部门为何就没有效力了,盐都教育部门难道是独立王国吗?

  三、说而不明的《情况说明》

  2019年11月8日,盐都区所属12345平台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试图证明市长信箱答复在发布20多天后发生变化的合理性、正确性。

  这份《情况说明》说明对象似乎是:清房决定为什么必须不是盐都区教育局作出的。但是,到底是为什么,没说清楚;

  ——按照常理推测,政务平台应有严格的规范纪律,理应不该出现如此张冠李戴的重大操作失误。尤其是,如果落款明确主办单位是区教师发展中心时,平台操作规范和纪律肯定是禁止工作人员随意更改的;

  ——不按照常理推测,万一出现平台工作人员随意更改主办单位的情形,故意张冠李戴了,那一定属于工作事故,那么《情况说明》至少应附关于此次工作事故的定性及处理,以及哪怕是半句程序性的对相对人的歉意。

  《情况说明》中强调答复原文为“2019年1月18日区教师发展中心行政办公会依照请示精神,确定你户为清房户”,其中的“你户”与市长信箱显示的答复内容又不一致,篡改前后的答复中皆为“该户”,这又该如何解释,再来一份情况说明吗?最关键的问题是,2019年1月18日区教师发展中心行政办公会会议记录中并不存在“依照请示精神,确定你户为清房户”的任何相关内容,无法形成哪怕是世界上最短的证据链。即使是造假(假设的,并不是肯定谁在造假或者谁不是在造假),也是要有敬业精神的,也要造假如真,不是吗?!

  《情况说明》该说的都没说,比如“有出入”,该说的是,为什么会有出入,是制度漏洞还是玩忽职守?责任人是谁,怎么处理的?不该说的却说了很多,问题焦点为第一次市长信箱的答复内容,相对人10月份即依据第一次初始答复申请行政复议,花很大篇幅扯到11月份的第二次市长信箱答复来进行辅证,并没有任何证明力。该附的材料没附,不该附的没有任何说明力的东西附了不少。

  对市长信箱中的投诉进行答复,不是打补丁补车胎,哪儿破了漏了就在哪儿补一块。没有确定力,何来公信力?!

  四、多此一举的请示和莫名其妙的请示对象

  我户经辖区房改部门认定为未房改之后,仍被盐都区教育部门视为“已房改”,据盐都教育部门以盐都区的名义通过盐城市长信箱连续4次答复以及人民网江苏频道百姓呼声栏目连续3次答复,其理由之一,据说是请示了拆迁指挥部之后的结论。

  先看请示有无必要。法治的框架下,各职能部门应该是职权明晰的。是否享受过房改,由房改部门根据房改登记系统记载情况进行认定。房改部门认定后,教育部门或者其他任何部门任何人都是不容置喙的,不然肯定会政出多头,引发混乱。打个比方:教育部门作出让教师跨校、跨学区交流任职的决定之后,房改部门觉得不爽,请示卫生部门,也作出一个决定,不同意教师跨校、跨学区交流任职,是不是很荒唐?因此,在房改部门明确认定我户未房改之后,盐都教育部门再就这个问题进行的任何请示都是画蛇添足。

  再看请示对象是否适格。拆迁指挥部是征收实施人亭湖区住建局临时组建机构,与盐都区教育部门不在同一辖区,也无任何隶属关系,亦非享有认定房改问题法定职权或法律授权的专门机构,向其请示房改认定问题,岂非咄咄怪事?真的要请示,向我户提交的证明上盖着大红印章的辖区房改部门请示,它不香吗?

  所以,即使没有看到所谓请示的任何过程材料,并不能肯定盐都教育部门没有请示。但是,能肯定的是,这个请示即使真实存在也是多余的,请示的对象也是不适格的;还能肯定的是,所谓的请示只是盐都教育部门在有权部门作出认定之后将我户又认定为已房改的一个籍口或由头。

  五、信口开河的“违规占有公房”

  盐都区教育部门以盐都区的名义在答复盐城市长信箱的投诉时,四次反复称“根据盐都区纪委等五部门《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公有房屋专项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市民的情况属于违规占有公房,被列为清房对象”,在对人民网江苏频道百姓呼声栏目的三次答复中,也都出现了同样的说法。看遍其所谓的根据——盐都区五部门《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公有房屋专项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也找不到有哪一句是在说我户属于违规占有公房。我户在第二次市长信箱投诉中就此进行了追问,违规占有公房违了什么规?但是盐都教育部门视而不见,不予理睬,不但如此,在第二次答复乃至后来的答复中仍然坚称:该户属于违规占有公房。

  涉及相对人重大利益事项事前进行告知既是法律规定,也是通行做法,没做到就已经违法了,房子拆掉后,当事人对此又进行了投诉追问,仍然是既不改口又不告知,这是什么道理?!

  自1998年夏天起,房子一直由我户持续使用,从无异议。2012年小孩读初中也是用的这个房子的施教区名额,2018年11月底原单位还以征收补偿为由通知提交未房改证明,我户的证明也于通知当日提交。到了2019年,临到拿征收补偿款了,怎么突然就变成违规占有公房了?照此推论,全国所有的福利分房,房改确权之前,都是属于违规占有公房,也包括信口开河的你们自己!

  六、无中生有穿越时空的“新政策”

  我户持续向市长信箱等平台反映,2021年之前,相对人得到的答复都是统一粘贴复制的“ 条”,说的是我户已经被盐都区教育部门视为享受过房改政策,不能再参加房改,包括盐城市长信箱的4次答复和人民网江苏频道百姓之声栏目的3次答复,皆是如此。原单位同类房屋的2次确权公示也印证了该说法——同类房屋确权补偿都是对照国家房改政策的。

  在不断投诉追问之下,应该是意识到前面7次答复坐实了自身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但是盐都教育部门不是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有错就改解决问题,而是想方设法糊弄媒体监督和上级监督,变着花样跟我户扯皮。在福利分房被强搬强拆之后近2年,从2021年1月5日开始,盐都区教育部门的答复有了新说法:“经请示上级部门,盐都教师发展中心确定,凡是夫妇双方只要有一方享受过国家福利性住房的(包括参加过房改的、购买过教师公寓的、...)不符合确权条件,不能参与确权”,包括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第五次、第六次盐城市长信箱和盐城市12345平台的4次答复,都是如此。意思是,前面7次答复说的都不算了,就当没说,一切以新说法为准。尽管房子被拆掉都快两年了,但这并不妨碍盐都区教育部门在面对媒体监督和上级政务监督时出台拆房子的“新政策”。

  最初7次答复说拆房子是对照国家房改政策我户被视为已房改的结果,我户不服说这是超越职权,所以新说法是想回避这个问题,改成拆房子是由教师发展中心确定确权条件、对照确权条件的结果。你看,是你户不符合教师发展中心确定的确权条件,怪不得别人。请注意,2021年1月份距离福利分房被强搬强拆过去快两年了。哪有房子拆掉快两年才露面的“新政策”?

  再进一步,这个无中生有逆时空穿越的“新政策”本身就是个顾头不顾腚的笑话。“新政策”说我户不符合确权条件,不能参与确权。我户可以同意不参与确权,20多年没确权我户照样忍下来了,但是,强搬强拆我户的福利分房,事先没有告知,事后没有赔偿,这又是什么道理?这可是能被继承的权利(两份同类房屋确权公示中就有继承的,说明他们也是知道这一点的)!话说到这里,盐都区教育部门的同志恐怕是又要把自己好不容易跳过去的话重新再拾起来了,再称强搬强拆福利分房是因为我户已享受过国家福利性分房,被视为已房改,是违规占有公房,然后我户再投诉说这是超越职权。是不是打算如此循环往复以至无穷?

  维权中我户遭遇的扯皮远远不止以上这些,(可参考微博@花草从生123置顶博文,博文文责由本人完全承担)面对上级监督和媒体监督,盐都区教育部门任性地玩起了三十六计,假痴不癫,浑水摸鱼,蒙着狐狸说獾,竭力为我户维权制造各种障碍。现如今迫不得已求助媒体予以曝光,希望使责任得到落实,过错得到追究,损害得到补偿。

  

  本帖转自于微博,不负责法律后果:https://view.inews.qq.com/a/20220309A0BSN900?chlid=_qqnews_custom_search_all&shareto=&openid=o04IBAEF5qAfyGg7Pxdta2uB74d4&key=&version=18001234&devicetype=iOS14.8.1&wuid=oDdoCt4gA1G51ZWNnUoVqa9M9DnI&sharer=o04IBAEckyGxwmFmXtQ-0al532BE&uid=&openwith=wxmess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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