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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陈富民团伙涉嫌集资诈骗职能部门不作为充当保护伞 [打印本页]

作者: 绿色心情    时间: 2022-3-14 08:50     标题: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陈富民团伙涉嫌集资诈骗职能部门不作为充当保护伞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犯罪嫌疑人陈富民、梁爱琴等团伙涉嫌刑事犯罪一案,庆阳市西峰区公安局侦查已终结,西峰区人民检察院仅对陈富民一人作出了公诉量刑建议的结论,对其他团伙涉罪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很明显,侦办案件的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对陈富民犯罪集团相关犯罪事实进行了包庇。

  2010年以来,陈富民犯罪团伙以企业融资为由进行虚假宣传,向社会不特定群众约三百多人借款,其非法集资高达1.5亿,将吸收资金主要用于发放高利贷,笼络自己的关系网及家庭整体挥霍享受,在有财产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故意拒绝返还集资款,其目的明显系非法占有,其具体行为是:采用各种套路变相转移、隐匿财产,收买参与集资中的风头人物邓生民、赵小虎、齐怀刚等人组成所谓的债权领导小组,迷惑、蒙骗不知真相的受害人,为陈富民团伙转移财产、抽逃资金赢得了充足的时间,为避债逃罪作掩护、当替身,他们之间狼狈为奸,其事实及行为完全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庆阳市特别是西峰区司法机关从勉强立案,到应付性侦查,降格认定罪行,并对其他涉罪团伙成员不予追究,对全部犯罪事实避重就轻进行袒护、包庇。据此,我们就陈富民团伙的犯罪事实及案件侦办机关祖护包庇行为进行举报,具体事实如下:

  一、陈富民以各种非法手段变相隐匿、转移资产

  1.从2015年至今,陈富民打着银河星幼儿园资产及经营收入和周天酒店后院30亩土地开发房产等子,作为归还债务的保证,但实际一次又一次的欺骗了受害人。

  ①陈富民以虚假方式将银河星幼儿园51%的股权在2015年前转至李永峰名下。2015年陈富民承诺用银河星幼儿园仅有的49%股权给305名债权人抵债,但从2015年至今,已长达7年之久,债权人并未见到任何实质性兑现,而是伙同邓生明等人再次欺骗了受害人。

  ②陈富民收买了参与集资中的风头人物邓生民、赵虎、张和平等组成了所谓的债权领导小组,迷惑、蒙蔽不明真相的受害人,他们以债权人代表名义与陈富民在2015年6月8日签订了所谓的《关于银河星幼儿园债权转股权的股份制改造方案》,以陈富民在银河星幼儿园的全部资产的49%抵顶了305名受害人的债务,随后49%的股权份额转至邓生明名下。 305名受害人等待邓生明对股权进行分配,但事隔3年未果。据此部分受害人继续向陈富民追债。2018年6月2日,陈富民与部分受害人在西峰区石家庄小区就就前述债权转股权作出了答复性说明,并要求参与的受害人同意将银河星幼儿园2015年6月份以来的经营收入支付20万元,用于开发陇悦家园小区(此情况有会议记录)自此,受害人始知银河星幼儿园49%股权已转至邓生明名下,并由邓生明等人参与了幼儿园的经营。可令人不解的是,邓生明至今不承认自己接收了银河星幼儿园49%股权的事实,更不承认已参与该幼儿园经营的事实。以上2人究竟谁在说谎?谁在欺骗我们?

  2015年邓生明以自己曾任环县农行行长之名,声称陈富民曾向其借款300万元,以此取得了我们债权人的信任,随之也充当了讨债小组的领头人。随后邓生明之妻苏彩霞以债权小组名义向305名债权人每人收取了100元,共计30500元的讨债经费。实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打着305名债权人代表的名义为自己谋取利益。事隔数年,债权人感到又一次受骗,便对邓生明进行了了解,得知邓生明并未担任过环县农行行长,也未有给陈富民借款的任何凭据。邓生明自接手银河星幼儿园经营权至今,既不公布幼儿园经营收入,又拒绝向305名受害人分配股权。我们向其催讨时,邓生明却给我们说是陈富民给他个人质押的幼儿园,而陈富民却对我再三说他已经在2015年的时候把幼儿园股权及经营权转给了邓生明。其2人明为互相推责,而实为相互包庇,欺骗债权人。总之,是陈富民与邓生明狼狈为奸,相互配合,帮助陈富民避债逃罪,谋取利益。无论他们谁在欺骗我们,均是触犯我国刑法的犯罪行为。

  ③2018年6月,陈富民又收买债权人齐怀刚,齐怀刚又一次以债权人代表的名义,打着替债权人向陈富民讨债的幌子,在2020年6月谎称与陈富民清算债务,收取了债权人的借据复印件,并每人收取50元的讨债经费。可三个月过后不见齐怀刚清算的任何信息,债权人便再次催促齐怀刚。齐怀刚这才联系陈富民不得不与债权人见面。2020年11月份,陈富民又在宏德宾馆10楼给债权人说他自己欠债8000多万,用银河星幼儿园7年的经营收入加现已建成的陇悦家园小区560套房屋,保证在2021年6月份前还清债务,大家都信了。可等到现在大部分住宅楼已对外出售,陈富民又以所谓的债权5人小组;邓生明、赵小虎、齐怀刚、王润宁(会计)李雯,于2021年7月13日发公告给债权人通知以门面房抵债,经查,该门面房并非陈富民所有可在2022年1月7日陈富民在石家庄小区办公室向部分债权人声称自己欠债2个多亿,与其在2020年11月份给我们公布的8000万债务相差甚远,明显是在欺骗受害人。

  2. 陈富民借张红霞的所有借款,2018年12月8日在庆阳市西峰区法院执行(2016)甘1002民初2882号民事判决期间,陈富民与张红霞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承诺用周天酒店30亩土地开发后的房屋(现陇悦家苑小区)优先解决张红霞的所有债务。但在房产开发完成后,据经侦队陈警官说陈富民已将房屋备案登记在陈怡晓名下,并未兑现其承诺,是明显的转移资产、避债务的违法行为。

  3.甘肃富源典当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陈富民将49%股份转至杜志贤名下,陈富民千方百计不择手段的转移财产,把一部分钱放进瑞信银行入股获利,并为儿子、儿媳安排了工作,还把一部分资产转移到了儿媳娘家人的名下。

  二、2017年西峰区人民法院在审理陈富民与张红霞民间借贷一案件中,承办法官王玉泉存在故意祖护陈富民的事实:

  1、对于张红霞要求庆阳市银河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未能得到支持,仅以被告公司“未在借款人处加盖印章,且原告将该笔借款交付被告梁爱琴,并未交付公司,亦无证据证实该笔借款用于公司,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庆阳市银河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还款清息的责任请求,不予支持”。

  而事实是:借据是庆阳市银河商贸有限公司印制的格式借款凭据,并盖有该公司的公章。其借款交于该公司会计梁爱琴,陈富民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院判决怎么会认定为陈富民、梁爱琴的个人借款?

  2、判决中对利息的认定错误:其借据约定利率及计算日期均明确,不存在判决中所谓的“亦无证据印证”。据此,王玉泉故意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无故损失30760400元,明显袒护陈富民。

  部分债权人在2015年就对陈富民提起了民事诉讼,已有40多名债权人拿到法院胜诉判决书,但至今均执行未果,导致法院判决沦为一纸空文,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及司法公信力。

  三、西峰区公安局在侦办陈富民涉罪案件中存在明显祖护、包庇行为:

  1、2015年受害人便纷纷开始向公安机关、信访机构、政法委就陈富民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事实进行了举报。但公安机关拒不立案,部分受害人多次到区公安局请求见局长,但局长肖建军却避而不见。几经多年的艰辛讨债,随着受害人人数越发增多,数百名受害群众上访,在上级部门责令下,西峰公安局才于2021年7月份勉强立案。西峰区公安局经侦队受理后,我们反映问题并不顺利,处处碰壁,最终找到了办此案的陈警官,陈警官尽管当时只统计了出借人的金额,但对于债权人反映陈富民转移财产,逃避归还其资金,以及由此导致的伤亡等严重后果不作任何记录。后找到经侦队李建勋队长反映、举报,李队长却向我们索要有效证据。我们向公安机关提供陈富民的涉嫌犯罪线索,请求侦查,未得到李队长的准许,致使陈富民长期逍遥法外。

  2、立案后,迟迟不予侦查,我们找区公安局原卫东副局长反映陈富民涉罪事实时,其态度极为恶劣,指手划脚的质问我们:“你们把钱交给了陈富民,又没交给公安局,这是你们个人问题,我没权利管,我也不管。”如此明显的包庇行为,我们无可奈何。

  3、无奈之下我们分别向上级部门寻求法律帮助,却遭到了西峰区董志镇派出所副所长李义宏的阻拦,李义宏到兰州逼迫我签下了1份不再上访的保证。不解的是,派出所是从哪得知我到兰州上访的消息,并在兰州进行阻拦。这里面他是受谁的指派,是公安局吗?但原卫东不是声称无权管、不管吗,难道是陈富民指派的?其保护伞太明显了吧。

  4、部分受害人准备到省上上访,但接到当地派出所民警的威胁电话,以威胁口气责斥:“如果上访,你们连西峰区都走不出去,就把你们拦截回来了,后果自负”。众多债权人也同样收到所在辖区民警的各种威胁、辱骂等:“老不死”“不许再告陈富民”等语言。更有其者到受害人家中,既不出示身份证件,也不带执法记录仪,从受害人手中抢夺手机,删除手机中的有关证据记录,并威胁不许再进行上访。

  四、庆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政委杨建踊同样也是陈富民犯罪团伙的保护伞

  1、在上级领导的责令下,庆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政委杨建踊组成了所谓的督导组,调查陈富民诈骗团伙犯罪事实。当时我们很高兴,认为问题终于可以得到解决了。可是谁又能料想到2021年12月18日庆阳市公安局杨政委将个别受害人单独进行询问后,竟然将谈话人张金梅、张金凤陈述的关于陈富民诈骗团伙犯罪事实所做笔录中的重点犯罪事实进行了删除,如因陈富民非法集资导致的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等事实,后才让谈话人在笔录上签字。其行为明确表示他在为陈富民犯罪团伙保驾护航,对上级部门刻意隐瞒,避重就轻敷衍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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