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一个民营企业走向破产的“蹊跷”与“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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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绿色心情
时间:
2022-1-7 14:47
标题:
一个民营企业走向破产的“蹊跷”与“偶然”
前语:
2009年,民营企业家汪升传与曹钱红(系夫妻关系)经熟人介绍,认识任职共青团安徽省委联络部调研员徐某,初始目的为了办理该单位的创业基金项目,后未办理成功。期间,徐某多次让汪升传为其“特定关系人”报销发票(各类物品及加油)。2013年,徐某将汪升传介绍给时任长丰县下塘镇党委书记的蒋某国,蒋某国采用招商引资的形式,让汪升传、曹钱红将名下企业——安徽妍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整体搬迁至长丰县下塘镇。
汪升传本人愿为稿件内容真实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来到长丰县下塘镇的安徽妍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妍霞电气)从高速发展期,因为一个个“蹊跷”和“偶然”,一步步走向破败之路,最终破产。整个过程可能由于经营不善,也有可能存在不能明言的“猫腻”。经过整理,总结出以下五点“蹊跷”和三处“偶然”。
蹊跷一:明明是“危房”为何质监站却能验收成功?
汪升传(妍霞电气)在长丰下塘镇获批地块后,厂房由安徽大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树公司)和安徽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安公司)承建,两家公司背后为一个老板。在承建过程中,由于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汪升传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尾款,致使与大树公司发生债务纠纷,为后续企业“破产”埋下伏笔。但令人疑问的是,明明鉴定不合格(与图纸不符),为何却能通过长丰质检站的合格验收。不知是第三方鉴定机构对质量安全要求太高还是长丰质监站对质量安全的要求太低?
蹊跷二:法院调解利息达到年化36%?
长丰县法院调解汪升传与大树公司的债务纠纷时,调解应支付利息竞达到年化36%。众所众知,人民法院不应当对超过年化24%的利率持肯定态度,但长丰县法院的调解书却一反常态,令人心生疑窦。根据汪升传的口述材料,大树公司并未提出该笔债务的利息支付,所以应当是长丰县法院根据自己的意思进行了年化36%的利息调解。不知道长丰县法院此举是支持高利贷还是另有“隐情”?
蹊跷三:为何扫黑办半年不回复?
合肥市高新法院于2021年4月9日在【(2021)皖0191民初1271号之一】的裁定书中裁定李某波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已移交扫黑办处理。距今已快8个月,案件查到什么程度,有无结果,是否立案,为何当事人一无所知。联系法院,法院让找扫黑办,但扫黑办的“门槛”太高,太难进,当事人想了解案情进展难如上青天。
蹊跷四:法院裁定书为何出现千倍笔误?
合肥高新法院在2021年7月28日对李某波诉汪升传、曹钱红案件中裁定“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某波负担”,后经爆料人和律师质疑后,高新法院于2021年11月30日,将裁定书更改为“案件受理费118470元,减半收取为59235元,由原告李某波负担”。法院对此的解释为“笔误”,但是有零有整的5万余元是如何“笔误”成25元,令人费解。
蹊跷五:高新法院为何同意撤诉?
合肥高新法院在2021年4月9日在【(2021)皖0191民初1271号之一】的裁定书裁定李某波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移交扫黑办侦查,但是为何在2021年7月28日【(2021)皖0191民初1271号之二】的裁定书中又允许其撤诉。在扫黑办还没有侦查结束,查清真相前让其撤诉,岂不是对其“诈骗”、“恶意诉讼”等罪名网开一面吗?
偶然一:错误的不动产证多年上访不能修改,一破产就通知可以修改。
汪升传在长丰地块办理不动产证后发现土地性质为自管产(全民所有制),因自管产无法办理银行贷款,所以多次上访反映问题。但得到的回复都是“长丰就是这样”,但是在其公司破产后,相关部门却通知他可以去更改土地性质了,实在有点巧合。
偶然二:徐某一安排其侄子入职,相关单位的检查即刻停止了。
妍霞电气被某单位检查关停罚款时,徐某告诉汪升传其侄子和蒋某国关系亲密,其侄子入职公司可以解决很多事情。在其侄子高薪入职后,某单位果不其然停止了检查,甚至连之前的罚款都可以不用处罚。
偶然三:徐某侄子入职后,与双安公司的债务关系正式确立。
在徐某侄子李某某入职妍霞电气后,趁汪升传和曹钱红不在企业期间,强迫财务使用公章,签署了给双安公司的承诺书,承诺工程质量问题由妍霞电气公司承担,自此汪升传与大树公司的债务关系正式确定。
在整个过程期间,徐某和其亲戚多人,一步步诱导汪升传打下巨额欠条,并不断逼其转账,最终企业资金链走向断裂。在2021年,李某波(徐某亲戚)在合肥市高新区法院拿着巨额欠条起诉汪升传,在汪升传提供一系列转账的证据下,高新区法院裁定该案件可能涉黑,已交由合肥市扫黑办办理(至今没有相关回复)。但一个民营企业走向破产背后的缘由却值得我们深思,到底是什么环节出了问题?是简单的“团伙”作案?还是整体营商环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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