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谁在保护北京旗舰物流有限公司和金太谷公司特大财产转移案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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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绿色心情
时间:
2021-11-24 11:23
标题:
谁在保护北京旗舰物流有限公司和金太谷公司特大财产转移案事实真相!
实名曝光:北京旗舰物流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和金太谷公司特大财产转移案的真相报道!
我叫赵志君, 电话:18911262965,是北京旗舰物流有限公司董事长,我把整个事情的经过向各大社会媒体说出事情的真相。
现就沈阳政法队伍内神秘“保护伞”、苏家屯检察院与苏家屯经侦大队相关责任人(柳某、于某、冯某等人),身为国家执法者,利用手中的权力公然敢对抗、藐视国家法律,有持无恐,拒不纠错, 包庇职务侵占案犯团伙的事实进行检举控诉。(该职务侵占案系金红新侵占北京旗舰物流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财产一案,下文具表。)
职务侵占案概述
2012年6月起,我在沈阳成立了北京旗舰物流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沈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和沈阳金太谷物流公司(以下简称:金太谷公司)。两家公司均由金红新负责。
2014年10月至2017年底,金红新作为主谋,伙同刘秀清(公司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陆续将分公司账户中的全部进账收入转移至金太谷公司,涉及金额共计38343765元。金红新通过金太谷公司账户将资金转移到自己个人银行卡内,又将这笔款中的830余万元分别转入自己及其父亲、妻子、情妇、 亲属、朋友等名下账户进行侵占。与此同时,金红新还陆续非法挪用资金共300余万元。(有公司银行明细表、金红新的个人银行明细表单据为证!)
事发后,金红新和财务吴芳欣在将分公司账目藏匿、销毁后,未进行工作交接就于2018年1月全部突然离职,并再无音讯。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金红新等人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和隐匿故意销毁账目罪。
维权过程中所受的层层阻碍
由于金红新在沈阳当地具有丰富的人脉资源,在公检系统内有“保护伞”庇护,我的一系列维权行为均受到阻碍。
案发后,我于2018年3月份报警。公司经营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公司注册地(苏家屯)两地公安分局经侦部门都以管辖权争议问题不受理案件,推脱了一年之久。经过投诉后,2019年6月17日沈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指定案件由苏家屯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受理。
苏家屯公安分局核查后,于2019年11月14日出具了沈公苏(经)立告字(2019)1677号《立案告知书》。但是立案后经侦部门没有对嫌疑犯采取任何措施,案件一直没有任何进展。苏家屯经侦大队为了应付我和警务督察而约定的两次当面质对,也在金红新动用关系之后全部无故取消。
而在司法审计过程中,审计单位——辽宁沈南审计所没有对受害企业的账户和经营情况进行了解,也没有核查犯罪嫌疑人的账户资金来源及转出资金的合法性,就开始盲目审计工作了。历时9个月的审计结果与根本不具备参考价值,系虚假鉴定报告。辽宁沈南审计所的审计工作是违反审计法规定的。
尽管如此,办案机关仍对审计报告中,案犯涉嫌侵占和挪用的交易流水等重要线索视而不见,反而采纳嫌疑人的虚假口供;对金红新个人银行卡三千多万元的交易线索避而不查、有罪不究,明显故意袒护犯罪嫌疑人。之后,办案机关对我冷淡搪塞,拒绝透露案情进展,在侦查过程中一直袒护、包庇犯罪嫌疑人。
2021年起我先后在辽宁省公安厅、国家公安部网站、中央政法委长安剑12377网站等渠道都进行了举报,案件仍没有得到回复。
而案件经过近两年的调查,不仅没有任何结论,沈阳苏家屯分局经侦大队还在2021年9月8日对此案进行了撤案(沈公苏(经)撤案字(2021)22号《撤销案件决定书》)。给出的撤案原因是:苏家屯区检察院建议以案件管辖权异议和证据不足为由撤案。
而苏家屯经侦大队受理案件是由上级指定,且已侦查两年,不存在管辖权异议。公安机关明知金红新故意销毁账目,在面对其巨额频繁银行转账记录时不追不究,并取消我与嫌疑人质对,说证据不足故意包庇案犯。检察院在立案侦查期间的干预也明显是违规的!
在我要求办案机关依规向“有办案权限的的单位”依规移交案件时,得到的却是“上级指示不让移交案件”这样赤裸裸的答复(有录音证据)。可见背后保护伞一直在把持案件!
立案侦查两年最终却以“检察院建议”为由撤销案件。面对我的质疑,检察院负责人说“我们是建议,公安机关做出的撤案决定与检察院无关”;公安机关负责人说“我们是采纳检察院建议,撤案决定做的没问题”。
公安局与检察院相互推诿、踢皮球,明显是办案机关联合苏家屯区检察院共同包庇犯罪分子。
目前,由于沈阳政法队伍里的高层负责人为犯罪分子充当保护伞,导致我公司的损失至今无法追回,而这桩巨额侵占案也将在各部门联合的干预下被“雪藏”。
综上,恳请上级督办此案,追究金红新违法犯罪的刑事责任,深挖案犯背后的保护伞,还受害企业以公道,同时感谢各大媒体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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