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ard logo

标题: 曝光江苏常熟市人民法院枉法裁判,伙同假律师周祖良诈骗巨额财产黑幕 [打印本页]

作者: 绿色心情    时间: 2021-8-2 08:37     标题: 曝光江苏常熟市人民法院枉法裁判,伙同假律师周祖良诈骗巨额财产黑幕

  曝光:江苏常熟市人民法院枉法裁判,伙同假冒律师周祖良诈骗巨额财产黑幕!

  事件经过:

  我是苏州常熟市董浜镇永安村24组村民周耀宗。之前因我儿子创业失败欠下了不少债务,我有农商行股份,想通过司法拍卖还债,于2016年2月17日,有律师(后来知道是假冒)周祖良跟我签定了二份债权转让协议书,将濮建康的100万元和章玉兰的5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了周祖良,也就是将我的股份转让给了周祖良委托其拍卖,未付对价。

  2016年2月21日,周祖良以原告的身份起诉我,2016年2月25日,周祖良精心设计了调解方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周祖良既是原告又是我的代理人,当时签的协议大致内容是按股份拍卖款收取费用,总股数287952股,按拍卖价10元以上收每股1.5元,不足10元收每股1.2元,8元收每股0.5元,8元以下未签收费。因当时拍卖价每股11元以上,最高12..5元每股,当时周祖良垫付了9750元费用,临时借了20万元还贷款,利率年息15%,答应二个月完成的,费用收入及借款将在拍卖款到帐后扣除,2016年6月通过拍卖向德华以人民币1926688元的价格竟买成交,每股6.69元,拍卖时周祖良当时不在场,涉及拍卖金额很大又不在场,又不能说明情况。由于拍卖价格太低,周祖良无法按协议兑现,当时协议未给我,我后来跟他要委托转让拍卖股份协议他不给,经中间人陈建明调解,本人愿意支付所有费用外,另外支付8万元作费用并扣除垫村的9750元及借款20万元及利息,周祖良不肯签字。本人被迫无奈起诉周祖良要求撤回2016年2月25日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2135号民事调解书,2017年3月22日常熟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1民监2号裁定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

  2017年5月31日,常熟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苏0581民再1号作出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苏0581及初2135号民事调解书。二、驳回周祖良的诉讼请求。2017年6月12日周祖良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2017年6月14日本人提交了答辩状,在此期间,周祖良雇用在昆山的四川人进行电话威胁恐吓,扬言要干掉我一家人。2017年7月6日我一家人在支塘法庭出来,周祖良叫了二辆桥车进行拦截,有徐红军一面作调解,一面利用威胁手段连续几夜到我家,说周祖良要用物流运输车绑架你到外地不弄死你,叫你在借据上签字,他每天跟踪你儿子的汽车路线,并说只要你配合,周祖良愿意帮助你将濮建康的借款留下40万元3年还掉不付利息,并追回被张俊梁骗去的21万元,付给周祖良10万元费用,于是周祖良起草打印好了《撤回上诉请求书》有徐红军过来要我签字,里面的主要内容周祖良负责将濮建康的借款扣留40万元三年还掉不付利息,并帮忙追回被张俊梁骗去的21万元,付给周祖良10万元费用,连同20万元的借款及利息5万元一共35万元。本人当时不是怕死不报警,而是实在拖不起,想尽快处理还掉债务,于是在周祖良打印好的《撤回上诉请求书》上签了字,有周祖良派来的徐红军转交周祖良,这才是原始真实的《撤回上诉请求书》,现在周祖良提交法院的《撤回上诉请求书》删除了濮建康的借款扣留40万元和追回被张俊梁骗去的21万元,又添油加醋增加了内容,把我原来的那份撤回上诉请求书上的签名粘贴上去的,完全是伪造的,是地地道道的诈骗行为,为了达到诈骗目的,一面要我叫我的借款人方培英、李智铭起诉,帮我联系了律师起诉我,来分摊在法院的拍卖款扣留濮建康40万元,看似在帮我的假象,一面有周祖良打印好的保证书有徐红军签名作保证人,将徐红军的小汽车作担保抵押,有徐红军逼我在保证书上签字,并再次威胁说周祖良懂法律的,再拖你二年,他每天会跟踪你儿子汽车行程,他绑架你到外地去叫你在借据上签字,然后再起诉你,徐红军说周祖良叫我做保证人,用我的汽车做担保抵押,你怕啥,你做个证明,于是,在保证书上保证人上方签了字。2017年7月25日,周祖良以急用为由要我把钱给他,有徐红军逼迫我一起银行办理10万元转帐手续,转给周祖良,期间我说周祖良答应的任务没完成,他说你字都签好了,他不是在帮你办吗?事成之后周祖良给了徐红军5000元好处费。

  后来虽然方培英及李智铭起诉了,根本不可能将濮建康扣留40万元,也没有帮我追回张俊梁骗去的21万元。事情败露后,本人多次去支塘派出所报案,2017年12月8日支塘派出所报案时,周祖良提交了1份手写的《承诺书》及1份《关于周耀宗股金拍卖后结算的决定》 这二份材料都是周祖良伪造的,均不是本人所写《承诺书》,实际借款20万写成30万元,《关于周耀宗股金拍卖后结算的决定》中章玉兰写成章云兰,因《撤回上诉请求书》周祖良晚提交,后来,支塘派出所还给了周祖良未能取得,支塘派出所以民间纠纷为由叫我走司法途径。

  2018年2月24日,本人以不当得利为由在支塘法庭起诉周祖良,请求判决返还10万元及利息,尽管本人在庭审中反复陈述周祖良提交的都是伪造的证据,2018年5月22日,常熟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苏0581民初2282号依然驳回原告周耀宗的诉讼请求。2018年12月17日,本人在支塘法庭调取了2018年5月2日的谈话笔录,发现一审法官顾勇篡改删除及销毁庭审同步录音录像谈话笔录,故意使原告败诉。2018年6月11日,本人不服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8月31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苏05民终6079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9月25日,本人提交了民事再审申请书。2018年12月10日,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询问时,本人提交了再审申请陈述中七条理由,现在又多了一条第八条,常熟市人民法院法官顾勇蓄意篡改删除及销毁庭审同步录音录像谈话笔录,故意使原告败诉。

  周祖良企图非法侵吞我的拍卖款,伪造证据,给我造成了1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我怎么可能给他补偿费?

  综上所述,在这起民事案件中,假冒律师周祖良从一开始和我签订的农商行股份委托转让拍卖还债协议中,他就从中谋划诈骗侵吞我的股份拍卖差价,从而谋取私利,虽然我和周祖良签订了委托转让股份拍卖协议,但是,合同法本来就有规定,任何形式的合同、协议都是一式两份或一式三份,甲乙丙各一份,而周祖良故意不给我委托转让股份拍卖协议,就是为拍卖股份非法侵占不当得利埋下伏笔,在我多次要求他给我股份转让拍卖协议书时,他就是不肯给我。而在他拍卖股份时,没有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拍卖,而以低于市场价拍卖,周祖良的故意行为存在涉嫌故意隐瞒事实、非法侵占他人巨额财产,属于职务侵占罪和非法私吞不当得利。

  周祖良本来就存在涉嫌非法侵吞不当得利,可他又去法院起诉我欠他150万的民事诉状,他本来就是我的服务代理人员,怎么变成我欠他的钱了?我的委托转让股份拍卖所有资金用于偿还债务(有债务转让协议150万元),股份委托转让拍卖金用于还清债务(150万元的债务)的,并扣除委托办理服务费用后,其余资金都要归还我本人的,现在怎么反而成了被告?这种没有事实根据,本来就不存在的事是不能成立的,而且,这种民事诉讼在法律上是不能成立,因为,我们之前有两份协议,一份是债务转让协议,另外一份是委托转让股份拍卖协议,这两份协议和周祖良的民事诉状有冲突和矛盾,我和周祖良有委托转让股份拍卖关系,我们存在服务和被服务的关系,怎么存在我欠他150万元了?更荒唐的是,法院居然受理了这起本来就不存在的民事纠纷,法院居然还违背良心,违背道德枉法裁判,在我多次抗诉下,多次要求法庭调阅当时周祖良拍卖股份的市场价格相关资料,法庭都是以各种理由搪塞和拖延调阅当时拍卖的资料,法院的这种行为令人生疑:难道你们从中得了利?还是被周祖良暗中收买?或者你们就是通过这种桥梁关系,违法办案以获取非法不当得利,服务员告主人,这种说法能成立吗?如果法官没有参与,没有从中得利,那么,为什么不及时调阅当时拍卖资料?不敢及时调阅资料,就是有嫌疑从中非法得利的可能,如果证明自己的清白,调阅当时拍卖股份资料就能证明一切。不能成立的案件,法院为何要受理?难道你们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

  中共中央政法委主办的报纸《法制日报》曾在2020年2月23日刊登评论员文章,有这么一段话说得很好:"把知道的真相告诉大家,是一种正义;把明白的常识告诉大家,是一种责任;把目睹的罪恶告诉大家,是一种良知;把了解的事实告诉大家,是一种道德;”我现在把亲身遭遇 的事实在网络上公开,揭露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的黑暗与腐败窝案!

  我强烈要求常熟市人民法院调阅当时拍卖股份的所有相关资料证明,给我一个合法的权益说法,强烈要求因为法庭的延误过错而导致我的债务延期偿还的经济损失,强烈要求周祖良因隐瞒事实、故意造假以低价拍卖股份的所有差价全部归还给我,另外,我要求常熟市人民法院赔偿因你们不当误判而导致我的精神损失费,周祖良在案件审理期间,不择手段,雇用他人威胁逼迫我的违法犯罪行为,应该追究其刑事犯罪,并且依法追究周祖良故意侵占诈骗罪,依法追究这起案件的参与者、策划者的相关法律责任,并要求相关责任人和周祖良书面向我公开道歉。

  受害人周耀宗及家属表示,一定会坚持维权到底,并且向上级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反映,要求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承担一切责任,并向有关媒体曝光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的黑幕,同时向人民网强国论坛,新华网,今日头条,天涯社区,凯迪社区,新浪微博,新浪博客,澎湃新闻,中央焦点访谈,南方日报,东方在线,红网论坛,网易新闻,搜狐新闻,各地贴吧等各大网站新闻曝光,并向江苏省省长和苏州市市长投诉举报,请求政府依法公正处理;并且,发帖请求社会各界有识之士的法律援助,向上级政府职能部门讨一个说法,还弱势群体一个社会公道,为盼!

  申诉人: 周耀宗

  身份证:320520196212223914

  手机号:13814922195

  

  

  

  本文转自微博:https://weibo.com/ttarticle/x/m/show/id/2309404653490810257842?_wb_client_=1




欢迎光临 妈咪论坛 (http://bbs.mm-bb.cn/) Powered by Discuz! 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