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助人不一定为乐,信用惩戒可能还包括“帮助”老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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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文彬
时间:
2020-6-16 18:03
标题:
助人不一定为乐,信用惩戒可能还包括“帮助”老赖的人
对老赖的惩戒或许不仅仅限于老赖本人,还可能包括那些帮助过他的人。
近日,湖州安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刑事案件,只因借银行卡给老赖使用,童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例:借银行卡给老赖收款获刑
汪某2016年因公司破产被债权人诉至法院,标的115万多元,2016年底进入执行阶段。汪某因拒不推行生效执法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限制高消费,银行卡被冻结。2019年8、9月份,汪某因拒不推行生效执法文书确定的义务,两次被法院司法拘留15日,始终称没有履行能力。执行人员发现其关联账户内有银行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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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发现,汪某为规避法院执行,在2017年初联系上好友童某。“我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了,被限制高消费,银行卡都被冻结。”于是,汪某想借用童某的手机号、微信号以及银行卡来流转自己的资金。
因为是多年好友,童某答应汪某请求。之后一段时间,汪某使用童某的银行卡累计收款汪某数十万元。
但汪某使用他人银行卡规避法院执行的行为最终还是败露了,同时还连累了童某。今年3月,汪某、童某被安吉县检察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公诉。
经安吉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汪某、童某均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汪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童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当时只想着帮朋友渡过难关,没想到竟然犯罪了。”童某懊悔地说。童某此前从未涉及任何诉讼案件,也不是被执行人,只因把自己的手机号、微信号、银行卡借给了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好友汪某,就被法院判刑。
不是老赖也可能犯拒执罪
据法院审理认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汪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被告人童某虽非被执行人,但明知汪某为规避执行,仍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及手机号码、微信号提供给汪某使用,帮助汪某逃避法院执行,与汪某系共同犯罪,起到辅助作用,系从犯,故同样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从上述案例来看,不要以为自己不是老赖就没有事,更不是以为仅仅是出借了一下自己的银行卡没有赢利就没事。
现实生活中,有的人为了义气,有的人为了朋侪,有的人为了亲戚,协助老赖收款本质上就是资助老赖违反执法的执行,从而虽然自己没有犯罪,但也已经是资助别人犯罪,真的是害人害已。
信用惩戒范围或扩大至帮助老赖拒执的人
近年来,全国各地不断推出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措施,并不断扩大惩戒范围,打击失信行为的天罗地网,不断地挤压了“老赖”的生存空间。其中,山东邢台市印发《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措施——事项清单》中,明确法院、公安、财政、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29个部门应实施的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应用事项已高达227个。
其具体惩戒方式包括限制(在全国范围内)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高铁等高消费行为,限制子女上重点私立学校,限制炒股、买房、出境,限制车辆上高速,限制办理贷款、银行卡等,禁止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等重要职务等。
分析人士指出,虽然我国信用体系对于失信被执行人本人的惩戒和限制力度在不断加大,但事实上,是不少失信被执行人依然可以借助他人身份信息来规避执行,这很大程度上影响信用惩戒体系和司法体系的威慑力。所以,信用惩戒仅惩罚老赖本人不够,还要惩罚帮助老赖犯罪的人,对老赖身边的人也有足够的威慑力,还能更好促进老赖履行义务。上述案例的出现,意味着我国司法的失信惩戒措施将从老赖本人逐渐开始扩展至帮助老赖拒绝执行的人,这对于我国信用惩戒体系的完善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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