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债务人为逃避债务恶意无偿转移财产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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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文彬
时间:
2020-5-12 22:26
标题:
债务人为逃避债务恶意无偿转移财产怎么办?
部分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借款后将财产转移给他人,伪造无偿还能力假象。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债务人实施损害债权的行为主要有两种表现:一种是无偿转让的行为。
如:债务人b将房产以无偿赠予的形式转让给第三人c,这种情况不管c的主观是不是恶意(知不知道自己受让这套房会给债权人a造成损失),这个转让行为都可以撤销。行为被撤销后,房产所有权又回到原来的状态,即归债务人b所有。
参考案例
被告唐某某分三次向原告沈某某借款680000元,并为原告沈某某出具欠条一张,此借款已经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予以确认。
在负有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被告唐某某、何某某夫妻将价值为近100万元建筑面积为55.34平方米的楼房赠与其子唐某,视为其子唐某、儿媳冯某的结婚财礼,同时将所欠第三人张某某350000元债务经张某某同意,同时转移给唐某、冯某偿还。
原告沈某某认为唐某某的行为是严重逃避债务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本人的权益。故原告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唐某某、何某某对唐某、冯某赠与房屋的行为。
判决
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作出判决: 撤销被告唐某某、何某某2008年6月25日赠与被告唐某、冯某楼房的行为。
案件分析
撤销权的构成必须符合以下客观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本案中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已经确认了原告沈某某对被告唐某某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二、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债权人的行为
根据“房地一致”原则,要完成房屋权属的变更,须房屋的产权及房屋占土地的使用权一起变更才视为房屋权属变更。
第三人张某某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变更行为已完成,原告所诉被告唐某某、何某某转移行为已完成,对该生效的行为原告沈某某有权行使撤销权。
本案中,2006年至2007年间,被告唐某某分三次向原告沈某某借款680000元,2008年7月1日唐某办里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过户手续,2008年9月3日唐某办里了土地使用证变更手续,故原告沈某某对被告唐某某在其债权成立之后实施的处分行为,有权行使撤销权。
三、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务人实施处分财产的行为后,已不具有足够的资产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将明显有害于债权,本案中,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做出民事判决,判决唐某某、何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680000元,并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息0.792%付息。
该贷款本息至今未还,也提供不出可供偿还欠原告沈某某债务的其他财产证据和有足够的履行能力,被告唐某某、何某某的赠与行为损害了原告沈某某的债权利益,沈某某有权行使撤销权。
四、受让人的主观故意行为
被告唐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父母唐某某、何某某一起生活,对于家庭的债务在明知不能清偿的情况下,接受其父母唐某某、何某某赠与楼房的事实,具有明显主观故意,其行为也侵害了原告沈某某的合法利益。
法条依据
第七十四条【债权人的撤销权】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的期间】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撤销权的行使,主要依赖于举证证明前文所述4条。广大债权人在依靠法院职权内调查的同时,完全可尝试通过司法悬赏,面向职业司法赏金猎人、知情人、热心群众等,有偿征集对方无偿转移、隐匿财产的证据,有效降低财产损失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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