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要了解的是“什么是版权”
电影版权,即电影著作权,是指电影作品的个人作者或者公司对其作为制片人所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含电影发行权、电影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17项权利。
版权的概念和股份的概念类似,都是对某一种产品的拥有权或者部分拥有权!版权认购我们可以理解成股份认购!在法律效用上明文规定了股份分割制,面向特定对象的募资行为是不允许超过200人的,这个就是属于非法集资!所以版权认购也一样,不管是权益还是份额,是不允许超过200人的。
《证券投资基金法》,非公开募集的基金,人数上限是两百人。
而股份有限公司型的私募和信托型私募基金的募资人数也是200人,而大量以私募投资基金为形式的非法集资案件,都会采用各种形式突破募资人数的规定。
这又回到了2018年底,广电修订的电影管理条例中:是支持个人以投资的形势参加到电影的放映中来,但是为了规避集资,规避众筹。所以我们需要一种载体来代替版权的收益认购。这时候就出现了电影衍生品,收藏品,版票等等形势来体现电影的分红权益。
当然不是!电影衍生品的体现虽然是版权认购的另一种形式的体现,但是对于投资来说,他有份额限定——门槛限定——授权限定——以及合同约束!
合同会明确指出衍生品不仅具有收藏价值更是享有影片权利的体现,具体包括为投资人享有该片的票房收入分红分账,享有影片的全部收入的份额占比!
另外合同会明确给出起草的衍生品数量以及份额占比是多少!
并且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不允许联合出品或者个人向其它人出售该衍生品的。并不是说人人都可以私下交易,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说需要和第一出品人或者和第一出品授权的联合出品公司进行合同签署。
所以为了走正规途径,合法合规的将电影版权的收益权交付到个人手上,就出现了以载体形势体现的版权认购!
另外一个误解就是,联合出品人就是版权认购!当然不是!联合出品人就是联合出品的合同,只是归类了电影的署名权和分红权,并不需要载体,门槛高但是少于200人!所以对于衍生品认购还是联合出品人都是版权认购,都具有电影制作成本的占比。并且具有电影票房分账分红的权利!
电影版权认购(王女士:15549357574)
另外补充到:其实我们进行电影的份额认购不仅仅是认购它的版权,主要是它的票房收益权!在走合法合规性的同时,我们要知道,一部电影本来就是一个整体不可能继续分割!所以我们需要一份合同或者一份衍生品来当做载体通过占比的形势体现收益价值和收益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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