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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宁波鄞州区应当保障外来迁移农户权益 [打印本页]

作者: 雪地泛光    时间: 2019-3-16 13:13     标题: 宁波鄞州区应当保障外来迁移农户权益

  

  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接受宁波市鄞州区外来迁移农户的委托,由张星水主任律师带队到达宁波市鄞州区,通过实地多方查证和广泛搜集材料,了解到:上世纪我国为了保证粮食安全,实行指令性粮食生产政策,当时宁波市鄞州区(当时是鄞县)因为急需耕种土地的劳动力,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鼓励外来劳动人口前来定居,开展农业生产,完成国家的种粮任务,许诺外来种田落户的农户享有与当地农户同等的待遇。

  众多外来农户通过走迁移户粮关系的合法程序和向当地村缴纳“开户费”和“人口费”以及向石碶镇缴纳“城镇建设费”后,成为了享受到平等待遇的在册农业人员。

  殊不知时光流转,村集体土地被征用,村干部数次换选,地方政府也对当初的政策和承诺不认账了,原先的外来农户、现在的在册农业人员,因其曾经的外来身份,合法权益受到种种损害,当地出台了极其不公正的利益分配方案。

  张星水主任认为:首先,这些外来农户不被接纳为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他们应得的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费等遭到克扣。

  其次,这些外来农户在争取合法权益的道路上据理抗争近二十年,当地有关政府和部门却始终袒护本地人,拒不兑现当年政府的承诺,对迁移户的合理合法诉求不作为,甚至以各种形式加以阻挠,加剧了弱势群体的困境。

  鄞州区(鄞县)有关政府和部门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宪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违反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领导干部要“讲诚信”、“不能‘新官不理旧账’”的指示。

  最后,鄞州区(鄞县)外来农户权益长期落空的这个问题,如鲠在喉,已经成为这一个靠地吃饭的农民群体的最大心结,是他们作为合法公民享有正当权益的最大阻碍,也是这一地区人为造成居民不平等、影响社区安定和谐的不稳定因素。

  积极面对这个问题,妥善解决,已是当务之急。

  

  附: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市鄞州区(鄞县)外来迁移农户地位的法律分析

  一、宁波市鄞州区外来迁移人口作为村经济合作社社员的资格是毋庸置疑的。

  首先,这一要求合法。

  在上世纪全国实行指令性粮食生产政策的大背景下,外来农户搬进鄞县,有一部分人的户籍未迁入,而另一部分人迁入了户粮关系,为此还缴纳了名目不一的费用,从农民王化春提供的发-票可以看出,上世纪他为将户籍迁入此地缴纳了“开户费”、“城镇建设费”等诸项费用。

  后城市化发展,引起鄞县郊区大量农田被征收,为了垄断因土地征收产生的补偿和安置等利益,鄞县印发县委(1998)48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对户粮关系已迁入且一直从事农务的外来户,要求享受承包权的,可按《浙江省农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的规定,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村委会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在缴纳一定数额公共积累的前提下,可以吸纳为经济合作社社员。”

  这一规定,是赤裸裸地为外来农户名正言顺以经济合作社社员身份享受土地征收带来的补偿和安置等合法权益设置人为障碍。

  县委(1998)48号文件号称是以《浙江省农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为制定依据,但《浙江省农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九条明文规定:“户籍关系在本村、年满16周岁的农民,均可以参加村经济合作社成为社员。”

  可知只要户籍在当地且符合年龄要求,即享有村经济合作社社员权,无需经过其他程序和满足其他条件。

  《浙江省农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是上位法,其法律效力高于县委(1998)48号文件,县委(1998)48号文件中与《浙江省农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相抵触的内容为无效。

  其次,这一要求合理。

  这些外来农户并非“没有带来土地”,当年户粮迁移时经过了两地公安部门、粮食部门征购任务“增加与减少”的结算,鄞县的粮食征购任务被调低,等于变相增加了土地,同时他们带来了充足的劳动力,这一群老实忠厚的农民,天生带有勤劳的本分,他们以地为床,以天为被,在鄞县的土里滴下血汗。

  正是因为他们几代人在土地里辛苦劳作,鄞县才渡过了土地无人耕种、完不成国家粮食征购任务的危机,他们在鄞州区(鄞县)历史上创下不可否认的功绩。

  他们曾经背井离乡,遥远的故土已经没有他们的立身之地,自从搬到鄞县,他们和他们的子孙就在这里世代生活,早已融入当地,现在鄞州区(鄞县)又将他们作为一个群体单划出来,不给他们合法的身份,剥夺他们应得的权益,岂不是过河拆桥之举,表现出地方政府的不仁不义。

  

  二、这些外来农户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在土地被征用之后享有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费等补助是应然权利。

  土地自古是农民最亲切的归宿和最深切的利益,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历来是我国实行各种土地政策的重要关注点。

  《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这些外来农户,因为他们的历史上的外来身份,他们的土地权益被抹掉,他们的村经济合作社社员身份不被承认,一系列由土地带来的合法权益都无法享受,这是赤裸裸地违反《土地管理法》,将他们剥离土地的行径。

  

  三、鄞州区有关政府和部门不承认外来农户具有村经济合作社社员资格并享有相应合法权益的行为,违反了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个人是集体、社会、国家的缩影,个人生活的福祉关系国家的江山社稷。

  有关政府和部门作为父母官,他们的使命本应是为百姓谋利益,他们的权力应该被关在笼子里谨慎使用,而不是被滥用。

  地方保护主义和歧视性政策、文件的发布,既是心态上的狭隘,更是对弱势群体利益的剥夺。

  鄞州区(鄞县)的某些官员,在治理心态上应培养起保护弱势群体的意识,在权力观上应建立依法行政的观念。

  我国行政诉讼法总则中规定该法的目的是“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外来农户有权针对鄞州区有关政府和部门多年来未贯彻依法行政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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