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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再议香港益华国际黑龙江讷河投资案 [打印本页]

作者: 雪地泛光    时间: 2019-3-10 19:00     标题: 再议香港益华国际黑龙江讷河投资案

  ——《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出台后第一案

  2019年2月28日《人民日报》05版刊发黑龙江省委书记张庆伟文章:以斗争精神整顿作风优化环境。文章指出:为什么一再强调作风和环境问题?就是因为这两个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们振兴发展的“拦路虎”和“绊脚石”。所以黑龙江省委连续两年在春节后上班第一天就召开整顿作风优化营商环境大会,一以贯之贯彻落实zong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发扬钉钉子精神,持续整顿作风优化营商环境,为黑龙江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强有力支撑。我们既要聚焦问题、重拳治标,还要着眼长远、强化治本,推动整顿作风优化营商环境向纵深发展。各级领导干部要把责任扛起来,加强领导、精准发力、纠建并举,打好整治整顿组合拳。各级主要领导干部要增强斗争精神,敢于斗争、善于斗争,保持长期抓的耐力、反复抓的韧劲、深入抓的狠劲,向顽瘴痼疾开刀,坚决啃下硬骨头。

  这是继1月18日,在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高票表决通过《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决心新见证!铁律高票通过”后,黑龙江省当家人又一次震撼发声。

  以斗争精神整顿作风优化环境!

  这不仅是对黑龙江各级领导干部提出的要求,也是对投身黑龙江建设的企业及商人的勉励!以敢于斗争,敢于抗争的精神向一切危害营商环境的顽瘴痼疾宣战!

  去年9月,香港益华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向黑龙江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政府,在招商引资合作开发过程中,行政违法,单方违约。2019年1月24日,黑龙江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

  香港益华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请求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提供位于黑龙江省讷河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净地5万平方米的合同义务;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前款土地涉及的土地出让使用权出让、以及不动产登记等事宜。

  2013年8月24日,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政府以引进香港益华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投资建设黑龙江省讷河市嘉泰义乌小商品批发城项目的名义,双方订立《项目投资协议书》。该协议第二项第一款约定,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政府为香港益华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提供项目所需用地,且达到“五通一平标准”。2014年9月24日,双方订立《项目补充协议书》,协议第一条补充约定,“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政府为香港益华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在讷河市建设义乌小商品城、城市综合体(商住)等项目提供建设净地约5万平方米(面积以实测为准),并依法按国土部门规定获得土地出让使用权。”

  但截止至今,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政府仍未依约履行上述义务。

  香港益华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政府与香港益华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之间已形成上述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关系,而由于被告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政府的恶意违约行为,给原告香港益华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正常经营造成重大损害,据此,被告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政府应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二)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等规定,向黑龙江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8年11月(原件具体日期漏填)讷河市人民政府曾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答辩状:

  一、 本案所涉项目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协议, 并不具有行政机关许可、 审批等行政管理和行政权利义务的行政协议特征,人民法院对原告提出的行政诉讼应当裁定驳回。

  二、 按照项目协议书和补充协议及之后的各种法律文件足以确定, 本案所涉项目用地应当由原告负责征地拆迁,之后按照土地出让法定程序, 依法有偿取得土地后进行商业建设。原告要求被告继续提供5万平方米净地和协助办理土地出让登记等诉求不符合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 不能支持。

  同时认定,“原告根本无法履行合作协议,更无法履行签订的回迁安置协议”,“原告的违法和违约行为已经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原告的行为是根本性违约,答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原告赔偿损失”,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香港益华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而同时,2019年1月17日,讷河市人民政府严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向香港益华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项目实施单位讷河市益华实业有限公司下达了《中止履行(解除合同)通知书》。

  通知书称“益华国际控股有公司与讷河市人民政府在2013年8月24日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书和2014年9月24日签订的项目补充协议书,按照协议书约定益华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成立了讷河市益华实业有限公司和讷河市国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按照项目协议书等一系列文件,讷河市益华实业有限公司和讷河市国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讷河市棚改四号段回迁并许诺建设嘉泰义乌小商品批发城,但是在讷河市棚改四号段征收过程中项目公司采取虚构无证房或无证房面积、超出征收标准等非法将手段(此处原文复制),与回迁户签订征收协议并拆扒了大部分房屋。 而实际三家公司根本无法完成回迁安置, 造成棚改四号段搁置, 回迁户至今无法安置, 引起回迁居民不断投诉和上访。后经过调查, 公司负责人在本项目中涉嫌实施违法犯罪。三家公司及其人员的行为导致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利益严重受损, 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基于上述情形,本项目合作无法履行,应当解除和终止,同时对造成的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财产损失,益华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讷河市益华实业有公司、讷河市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股东、控制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了避免损失继续扩大,现通知你方,解除和终止项目合作协议等全部合作,你方无条件退出,依法赔偿造成的国家和集体各项经济损失。”

  讷河市人民政府在此案中完全就是“双面人”,在行政诉讼中,对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辩称“本案所涉项目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协议”,而在对合作方立马就换了一副面孔,马上推出漏洞百出,错字连篇的“行政霸王通知”。而且讷河市人民政府涉嫌违规违法,不仅在没有充分调研、依据政策、法律来决策的基础上,就主观认定“原告(香港益华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根本无法履行合作协议,更无法履行签订的回迁安置协议”,而且逾越司法机关,擅权认定香港益华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违法违约(“原告的违法和违约行为已经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原告的行为是根本性违约,答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原告赔偿损失”)。

  而在去年6月,讷河市人民政府就已经对讷河市公安局下发通知,对香港益华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琼,以诈骗罪立案侦查。讷河市公安局逮捕王琼展开调查,讷河市人民检察院已经对王琼以诈骗罪提起刑事公诉。2019年2月24日,讷河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王琼诈骗一案。

  按照《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中国政府相关法律,我们希望黑龙江省委省政府相应启动调查:

  一、讷河市委市政府是否存在新官不理旧账,对投资商关门打狗现象?

  二、王琼案无论是否存在刑事犯罪,讷河市司法机关都应回避。讷河市人民政府是与香港益华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合作的甲方,是王琼案的直接参与者,比照最高法司法解释: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法定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本案审理的制度。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判而设立的一项制度。其中之一是“与本案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所以“王琼案”异地审理申请是合法合理的,也是“为了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判”正当要求。但为何王琼的合法申请遭到拒绝。

  三、王琼方面几年来数十次向讷河政府反映遇到的困难,政府轻则推诿,重则置若罔闻,直至动用司法机关定罪论处。应当查明到底是谁在违规、违法?王琼如果犯罪,必须严惩不贷,但是司法公正是最起码的公平。

  从讷河市人民政府给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答辩状》以及对讷河市益华实业有限公司下达的《中止履行(解除合同)通知书》上看,堂堂县市级人民政府,在公文上出现主体错误,所有决策没有一条具有政策法律依据,病句连篇,错字连篇,标点符号错误连篇,逻辑混乱,就连简单日期都能遗漏,很难不让人想到,讷河市人民政府的干部队伍,工作工作缺乏最基本的严谨性和严肃性。

  香港商人王琼的哥哥王珂,瑾代表家属以及香港益华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员工,身份证号码11010719610627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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