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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写给鄂尔多斯纪委监委冯超领导的一封信 [打印本页]

作者: 黑白对白    时间: 2019-2-10 11:13     标题: 写给鄂尔多斯纪委监委冯超领导的一封信

写给鄂尔多斯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冯超领导的一封信

  尊敬的冯书.记您好!

  知道您公务繁忙,不是在反腐.败,就是在反腐.败的路上,实在不忍在您百忙中打扰,实在抱歉!这件事是关于1起党员领导干部拒不执行司法判决文书的案件,这件事备受社会关注,不仅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而且影响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严重损害了党员干部的形象,透支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为进一步严明纪律、正风肃纪,提醒全市广大党员干部要从该案件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不断提高诚信意识、法纪意识,守住法律底线、不踩法律红线。在此,请求冯书.记您能在百忙之中关注一下该案件。

  控诉状

  控诉人:刘春华,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编号:132829198001163615,现住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联系电话:14794891111

  被控诉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鄂尔多斯农商银行)

  主要负责人:高屹东,职务:党委.书.记

  被控诉人:高屹东,男,汉族,1973年6月生,中国共--产--党党员。

  被控诉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支行(以下简称鄂尔多斯农商银行航空支行)

  主要负责人:金磊,职务:行长

  被控诉人:金磊,男,中国共--产--党党员,现任鄂尔多斯农商银行航空支行行长。

  控诉事项:

  一、请求依法追究被控诉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法律责任,并责令被控诉人依法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

  基本事实:

  2015年7月8日,被控诉人鄂尔多斯农商银行航空支行为泄愤控诉人举..报控告被控诉人鄂尔多斯农商银行违法发放贷款,在其官方微博“鄂尔多斯农商行航空支行”发布捏造损害控诉人名誉的博文,使其侵犯控诉人名誉权的文章广为传播,对控诉人造成不良影响,使控诉人的社会评价遭到贬低。

  2018年4月6日,控诉人向乌审旗人民法.院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要求被控诉人鄂尔多斯农商银行和被控诉人鄂尔多斯农商银行航空支行停止侵权删除泄愤的侵权文章,并登报向控诉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控诉人的精神损失。

  2018年11月30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8)内06民终18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控诉人鄂尔多斯农商银行航空支行依法停止侵权立即删除侵权文章;判决被控诉人鄂尔多斯农商银行航空支行依法登报向控诉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对控诉人的不良影响,恢复控诉人名誉;判决被控诉人鄂尔多斯农商银行和被控诉人鄂尔多斯农商银行航空支行赔偿控诉人的精神损失。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06民终1879号民事判决书为终审判决,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在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被控诉人鄂尔多斯农商银行和被控诉人鄂尔多斯农商银行航空支行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书确定的履行义务。

  控诉人认为,被控诉人鄂尔多斯农商银行和被控诉人鄂尔多斯农商银行航空支行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作出已经生效的判决确定的义务而拒不执行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另鄂尔多斯农商银行现任党委.书.记高屹东同志和鄂尔多斯农商银行航空支行现任行长金磊同志做为金融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二位身为中国共--产--党党员,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拒不履行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不仅违背社会道德规范,而且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损害了党员形象,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条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xi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首先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违反党的原则的言行和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控诉人认为: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履行义务必须执行,拒不执行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06民终1879号民事判决书属于终审判决,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判决控诉人承担停止侵害删除侵权文章,依法登报公开向控诉人赔礼道歉,赔偿控诉人的精神损失。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书确定的履行义务,被控诉人依法必须执行,被控诉人拒不执行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被控诉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已经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中,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已经生效的(2018)内06民终18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人为被控诉人,被控诉人依法必须执行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履行义务。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2018)内06民终1879号民事判决书判定,被控诉人鄂尔多斯农商银行航空支行立即停止侵害删除侵权文章,依法登报向控诉人公开赔礼道歉;判定被控诉人鄂尔多斯农商银行和被控诉人鄂尔多斯农商银行航空支行赔偿控诉人精神损失。被控诉人完全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

  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2018)内06民终1879号民事判决书所判定的履行期限内,被控诉人有能力执行无正当-理由而拒不执行,被控诉人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被控诉人高屹东和金磊作为被控诉人鄂尔多斯农商银行和被控诉人鄂尔多斯农商银行航空支行的党组领导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已经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当受到国法党纪处分。

  综上所述,被控诉人对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2018)内06民终1879号民事判决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和党员纪律处分。为此,为维护控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处提起控诉,望依法公正处-理。

  控诉人:刘春华

  2018年12月17日

  以上内容请鄂尔多斯市纪-委监委领导审阅,请求鄂尔多斯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冯超领导能在百忙之中关注一下该案件,在此,敬祝冯书.记身体健康!工作顺利!盼望早日得到冯书.记的回复。

  监督建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等19部门印发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5号)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党员官员妨碍执行应当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各级党组织要切实肩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干部日常的教育监督管-理。鄂尔多斯市纪检监察组织要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对党员干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失信失德造成不良影响,特别是拒不执行司法判决、裁定的,要严肃查处,并点名道姓公开通-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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