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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河南栾川县政府与洛龙区法院配合默契,致当事人近三千万执行款看得见拿不到(转载) [打印本页]

作者: 黑白对白    时间: 2019-1-16 14:06     标题: 河南栾川县政府与洛龙区法院配合默契,致当事人近三千万执行款看得见拿不到(转载)

洛阳市及县、区三级某些领导沆瀣一气,相互勾结结成利益小团体,利用虚假诉讼非法套取巨额国家资金3671万元。

  栾川县政.府县.长.王.明.朗胆大妄为,将法.院查封的2000万元执行款擅自转移给被执行人,达到隐匿犯罪,封其口实的目的。

  洛龙区人民法.院司.法不作为,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定,人为制造“法.律.白.条”;滥用职权办.理“人情案”,虚构案由乱发裁定;伪造当事人签名糊弄上级领导,给申请执行人造成重大损失。

  尊敬的河南省纪..委领导:

  我叫于红旗,男,汉族,1973年出生,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冶戌村人,住洛阳市洛龙区。现就洛阳市高新区人大工委主任马治敏暗.箱.操.作,非法插手政.府工程;拉拢腐蚀洛阳市人大主任李少敏,与其结成利益小团体,利用虚假诉讼案件套取国家巨额资金;利用李少敏的职权干预司.法公正,滥施淫.威将法.院冻结的资金非法支付给被执行人员等一些列重大违法犯罪事实控告如下:

  

  一、利用职权非法插手政.府工程,暗.箱.操.作谋取不正当利益

  2012年8月,洛阳海创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海创公司)在经济实力严重不足的情况下,许以高额回报,通过马治敏(原栾川县检察长)的暗.箱.操.作,在马治敏侄子马豪(洛阳市检察院干部)直接参与下,与栾川县城关镇政.府签订一份协议,拿到了栾川县凤凰广场建设项目。该项目总价值约7000万元左右,为政.府回购项目(BT模式项目),分期十年回购完成。

  海创公司拿到该工程后,由于没有资金,工程一直无法正常施工。其法人代表陈之慷到吉利找我,让我帮他筹款并承诺给予利息回报。

  由于当时陈之慷的刻意隐瞒,我与何青峰等人并不了解陈之慷与马治敏之间的内幕交易。经协商认为该项目是县政.府投资的回购项目,风险相对较小,便从亲朋好友处筹借了1850万元,分别以我、何青峰等5人的名义借给海创公司及陈之慷用于栾川凤凰广场的投资建设。

  到2016年,在海创公司自身没有资金,马治敏和其侄子马豪没有投入一分的情况下,栾川县凤凰广场已经基本建成进入收尾阶段。

  

  二、利欲熏心“炮.制”虚假诉讼,沆瀣一起骗取国家巨资

  其初,栾川县政.府假借凤凰广场向中.央上报财政要求拨款,当马治敏得知中.央财政拨款高出凤凰广场原来的造价后,顿时起了侵吞多出款项的贪心。由于马治敏权利有限,于是便拉拢自己的顶头上司洛阳市人大主任李少敏入伙。已经超出退休年龄,任期没有多少天的李少敏与马治敏一拍即合,于是一起精心“炮.制”的虚假诉讼便拉开了序幕。

  2016年9月28日,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将海创公司、陈之慷起诉到涧西区法.院,要求支付拖欠的3970万工程款。

  2016年10月19日,该案前后仅用时21天便迅速调解结案进入执行程序。2016年12月16日,涧西区法.院向栾川县政.府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栾川县政.府积极予以配合,仅用6天时间于12月21日即转给了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3671万元。

  令人生疑的是,首先该案中原告聘请的律师是被告的长年法律顾问;其次,原告开宇公司的诉讼费却有由被告海创公司预支付。

  据该案件被告方海创公司.法人代表陈之慷证实,这起案件明明白白就是一场精心“炮.制”的虚假诉讼,目的就是侵吞中.央财政多拨付栾川县政.府的那部分资金。

  但就是这样一起荒诞至极的“司.法闹剧”,却在权利滥用的淫.威下变成了活生生的现实,并且由于分赃不均,最终演绎成为一起政.府官员与法.院领导联手的行政干预、司.法配合的经济犯罪大案。

  

  三、贪心不足退休前企图狠捞一把,滥施淫.威顶风干预司.法公正

  2016年6月,栾川县政.府争取到了中.央财政债券置换资金8960万元,为了将该笔资金拿到手,栾川县政.府经常务会议决定,将凤凰广场由政.府建设回购模式转变为政.府投资模式。

  由于凤凰广场的投资模式发生转变,为了我们的资金安全收回,2016年6月7日,我与何青峰等人向洛龙区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2016年6月23日,洛龙法.院依据我们的保全申请,向栾川县政.府送达裁定,依法冻结、查封海创公司及陈之慷等被告在栾川县政.府的2200万元的到期债权(仅为凤凰广场的部分工程款)。

  2016年8月11日,海创公司等被告与我们达成和解协议,洛龙区法.院下发(2016)豫0311民初2543、2544、2545、2546号民事调解书,海创公司等被告自愿给付我们本息及各项费用2200余万元。

  调解书生效后,由于海创公司、陈之慷等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我们依法申请洛龙区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9月13日,洛龙法.院向栾川县政.府送达协助执行裁定,案件依法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正当我们的案件依法顺利执行完结时,马治敏找到时任洛阳市人.大.主任李少敏,让李少敏利用职权对我们案件非法强行干预。马治民一方面通过李少敏给栾川县.长.王.明.朗(原市人秘书长)打招呼,让栾川县政.府不配合法.院执行;一方面给洛阳中.院施压,干预该案执行。接着,马治敏一面又利用王明朗曾任职洛龙区副.书.记关系给洛龙法.院领导打招呼不依法执行;一面又通过其与洛龙法.院主管执行副院长郭钟老乡关系大搞“人情案”,不给执行人员出具合法手续。

  由于马治敏的四下拉拢腐蚀和李少敏的幕后干预,致使我们的生效判决一时成为了一张“法.律.白.条”。

  按理说,我们案件的执行,并没有影响到马治敏在海创公司的利益,马治敏为何上蹿下跳横加干涉。后来发生的事实证明,是马治敏看到中.央拨款后起了贪心,干预我们案件执行是为他“炮.制”的虚假诉讼争取时间。

  四、分赃不均贪心再起,违法乱纪顽抗到底

  案件完结后,由于马治敏没有按事先按约定分给陈之慷分赃,陈之慷四处放风要举-报他们。马治敏等人害怕事情败露,但又没人愿意把分到手的“肥肉”倒出来。于是,一处“一个在前台拉拢腐蚀,一个躲幕后滥施淫.威”的严重干预司.法公正的“闹剧”开始上演。

  2016年12月,就在栾川县政.府就我们的执行案件向法.院刚刚提交书面异议不久,不但积极配合涧西法.院迅速执行完结,而且从洛龙法.院冻结的款项中给陈之慷转了2000万元,作为其配合虚假诉讼案件的没有兑现好处的补偿。

  作为一级政.府本应积极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但栾川县政.府对于同样的案件,“合法的不予配合,非法的积极配合”的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态度让我们真实感到对权利监管失控的无奈。而面对栾川县政.府践踏法律尊严的公然挑衅,洛龙法.院自始至终没有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而且严重不作为予以积极配合。

  2018年9月4日,在我们5名原告的坚持不懈的不断向上级反映下,在栾川县政.府的行政复议严重超期之后,终于等来了洛阳市中.院“依法驳回栾川县政.府异议复议申请”的裁定。

  我们认为洛龙法.院这次应该没有借口了,但当我们将满怀希望到洛龙区法.院时,该院执行人员先是以“正在跟栾川县政.府协商”、“等待栾川县法.院院长正在协商”、“院领导正在向中.院汇报”等种种理由拖延。后来干脆以“我们不当家,你们直接找领导”一句话将我们拒之门外。

  后来,我们得知,洛龙法.院严重不作为的背后深层原因,却马治敏等人在尝到违法的甜头后,干脆一不做、二不休,企图再次策划虚假诉讼将剩余的款项据为己有。

  于是,就有了洛龙法.院对待我们案件,先是严重不作为予以软磨硬抗,到后来不惜以违法乱纪对抗上级监督。

  2018年10月,洛龙区法.院执行人员通知我到法.院,告诉我法.院将停止对栾川县政.府款项查封的执行。理由是法.院根据我们原告提出的对“栾川县政.府到期责权执行”申请作出执行裁定,栾川县政.府再次提出“异议”。令我感到震惊的是,我们5名原告从来没有向洛龙法.院提出过这样的申请,不知洛龙法.院是根据那个申请编造的裁定。对此,我开始多次联系洛龙法.院张院长和执行局的张局长反映情况,但他们始终以“开会”为由拒绝见面。

  更令人感到不可思议的是,在法.院的执行卷宗里我意外发现,洛龙法.院再给中纪..委汇报有关我信方的回复中,竟然伪造我的签名说“我对他们的工作很满意,保证不再上方”来糊弄领导。

  至此,我们才完全明白,由于马治敏小利益团体的违法运作和贪得无厌,才使我们这期原本十分简单的民事执行案件无法得到执行的根本原因所在。以马治敏为首的小腐-败团体只要一日不被清除,我们的合法权益就一日无法得到保障。于是,我们下定决心,誓与这一腐-败团体斗争到底。

  鉴于以上事实,我们斗胆向您举-报,以期:1、将该案指定到洛阳以外的法.院执行,排除外界干扰督促栾川县政.府配合执行,帮助我们挽回损失2200万元。2、尽快查处李少敏、马治敏等人的weiji、违法犯罪行为,挽回巨额国家损失以正国法。3、就两级法.院、三个单位的司.法不作为,司.法乱作为予以查清,追究其党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异地法.院。4、就内外勾结,其制造虚假诉讼,侵吞巨额国家财产的黑手予以斩断,使其受到应有制裁。

  尊敬的纪..委领导:党的18大以来,以zong .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以铁的手腕向人民展示了根除腐-败的决心。多年过去了,而马治民却依然抱着侥幸心理,拉拢腐蚀一撮人对法律肆意践踏,为达罪恶目的、干预司.法、漠视法律、纵容犯罪甚至同流合污,这不仅是对我们的合法权益的侵害,更可能影响到党的反.腐大业。对此,我特实名应予以举-报,请领导百忙之中予以关注此案,在保证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的同时,更为党的反.腐大计清除害群之马。

  此致!

  举-报人:于红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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