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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强拆”既要依法又要理性(转载) [打印本页]

作者: 牡丹花    时间: 2018-8-15 12:24     标题: “强拆”既要依法又要理性(转载)

来源:宁夏新闻网

  2018年8月12日,经由《都市快报》率先披露,一则题为《温州3幢价值亿元别墅被强拆》的新闻,迅速被众多媒体转载,而很快成为因特网的热点。

  十几年前由于工作关系,笔者跟其中一幢别墅的主人,即“东方名剪”老板有过一面之缘,因此感慨更多。

  真是“无巧不成书”,就在前述3幢“违章”豪宅遭遇强拆的当天,即8月9日,中国经贸新闻网转自《法制与社会》杂志官网的一篇名为《江苏盐城:潘黄街道一居民楼疑遭非法“强拆”》的文章亦称,两栋分属不同户主且均已单独落户的独立楼房,在未经户主同意也未经法院裁判的情况下,竟被拆除。这样的咄咄怪事就发生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

  诚然,从有关信息片段来看,无论是温州的“强拆”,还是盐城的“强拆”,有关官方层面都是搬出了“理由”的。

  不过,“价值亿元别墅被强拆”,既是社会资源的较大浪费,又有损官方的声誉,而相关方面完全可以依法让这三幢别墅具有别的用途。譬如,用作国学教育基地、养老院之类的。换言之,将“价值亿元别墅”简单粗暴地一拆了之,是弊大于利的,属于不理性的。

  至于盐城的“强拆”,则更是不理性而颇值得法学界、官方层面和社会重点关注或深入思考的。

  有关新闻表明,记者接到一封题为《江苏盐城暴力“强拆”,宝才居委会“滥用职权”》的投诉信中称:“我叫蔡代兄,家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宝才居委会的居民。我是居住在这里多年的户主,由我和我的父亲白手起家盖的房子,在我不知情的情况在被强拆了。宝才居委会在没有取得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组织数十名社会人员对我位于潘黄街道宝才居委会一组22、23号的两户房产进行了强拆。”

  不可否认,有关新闻亦指出,潘黄街道在2018年8月4日发给记者的《有关蔡明发户房屋拆除前期情况说明》中“辩称”,2018年7月21日,工作组几位同志终于等到蔡明发儿子蔡银桂开门出来,并与蔡银桂碰面交流,动员其到指挥部洽谈拆迁事宜,经过几分钟劝说后,蔡银桂与工作组一起到指挥部进行洽谈,于当日下午3:25顺利签订了协议,并由蔡银桂领路与指挥部工作人员一同到被搬迁房屋,当着他的面将家中一切财物由搬运队搬出,运到宝才居委会租下的独门独院的房屋中,搬运结束后将租用的房屋几个门的钥匙全部交给蔡银桂。同时在确保蔡明发家中无任何一个财物遗留之时才将该户房屋拆除结束。

  但是,综合相关公开信息不难得知这样的结论: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宝才居委会确实涉嫌非法“强拆”。

  诚如有关文章所讲,长期以来,中国不少地方都普遍存在非法“强拆”,其不仅危害了群众的合法利益,而且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官方的形象。同时,给中国政法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脸上也抹了黑。基于此,中央三令五申地禁止非法“强拆”。

  尤其是,“一位从事法律工作近20年,且擅长处理行政强拆案件的北京律师”所讲非常有道理:蔡家被拆涉嫌非法强拆。蔡代兄和蔡明发、蔡银桂虽然是血亲,但从法律关系上来讲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前者和后者都是独立户主、其对各自名下的房产具有独立的处分权。也就是说,除非是蔡代兄委托授权于她父蔡明发、她弟弟蔡银桂,不然她们是无权代表蔡代兄签署有关协议的。特别是,依照中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和行政运作机制,宝才居委会只是属于代办机构,没有拆迁资格;而且,现有公开信息说明,宝才居委会也没有得到法律的授权,其拆迁行为属于违法行政‘滥用职权’,涉嫌触犯刑法构成;‘毁坏公私财物罪’。何况,有关拆迁行为也没有得到法院的法定支持。

  一言以蔽之,笔者认为,“强拆”既要依法又要理性。否则,一定是得不偿失,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动摇社会主义大厦的群众基础和执政根基。

(罗竖一,中国经济新闻联播特约评论员。中国著名评论家、独立学者、资深媒体人、调查记者、专栏作家,“中国好写手”十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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