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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江海宁发生可怕灵异事件,23万元党员关爱基金疑似被外星人变成了租金(转载) [打印本页]

作者: 牡丹花    时间: 2018-7-1 17:18     标题: 浙江海宁发生可怕灵异事件,23万元党员关爱基金疑似被外星人变成了租金(转载)

实名举报浙江省海宁市金泰鳖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法人)许金水系例违章违法犯罪事实,要求海宁市监察委公正,公平,公开调查处理以下的举报问题和人员。
被举报人:许金水,男,1967年出生,系浙江省海宁市金泰鳖业有限公司法人(董事长)、涉嫌骗取国家证件,非法侵占国有资产,拉笼腐蚀党员干部,非法组织赌博,现场放高利贷抽头,利用影响力请托捞人,有组织涉黑恶势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非法占用耕地罪、倒卖集体土地、违章违法建筑,一户多宅,非法偷倒建筑渣土,以权承包工程,重婚罪,骗贷罪等等违法犯罪事实。
举报,控告的事实依据如下,要求海宁市监察委依法严肃调查处理违法违规违纪人员,如涉及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办。
(1)、?要求海宁市监察委依法公正,公平,公开核查海土资罚字[2007]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十年未依法履行的违规违法违纪犯罪的问题,至使海宁市金泰鳖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法人)许金水非法侵占国有资产三千多万元,严重侵犯了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故意徇私舞弊,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要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依据海宁市国土资源局的海土资罚字[2007]17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书载明:“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7807.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占地11567平方米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处罚款356156元的行政处罚”。由此可以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许金水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事实成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是,海宁市国土资源局并没有将案件依法移交给司法机关立案调查,而只收取被控告人许金水356156元罚款,却没有依法将被控告人许金水非法侵占25000平方米集体土地退给村集体,也没依法将11567平方米非法建筑物进行没收,涉案土地仍旧被被控告人许金水非法侵占,并且在2009年违规违法为金泰鳖业公司办理了土地权属证,要求海宁市监察委依法公正,公平,公开核查违规违法办理土地权属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依据海宁市国土资源局的海土资信答字〈2014〉11号答复,许金水向村党员基金会缴纳23万元抵租金的严重违规违法犯罪问题;涉及村镇党员领导干部腐败问题,严重侵犯了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利益,要求海宁市监察委依法公正,公平,公开核查违规违法违纪弄虚作假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依据海宁市国土资源局的海土资罚字[2007]17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书载明: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7807.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占地11567平方米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违法企业金泰鳖业有限公司不再享有物权,地面建筑物及设施属国有资产,但是金泰鳖业有限公司把已行政没收的属于国有资产的违章违法建筑物当作为抵押物向许村镇信用社骗贷1260万元,要求海宁市监察委依法公正,公平,公开核查违法放贷和骗贷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违纪违法违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不遵纪守法,违反规章制度,玩忽职守,不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构成玩忽职守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应予立案、要求海宁市监察委依法公正透明调查核实,如涉及刑事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实名举报人:贺国兴,男,汉族,系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胜利村人,身份证号330419197008092019、联系电话13777414607:(微信同号)
2018年7月1日
证据目录附后:
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浙行终167号判决书,请办案机关办案人员依法调阅。
2、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嘉行初字第141号判决书,其中原审原告(被空人许金水)提供的证据编号为:(1)、(2)、(3)、(4)、(5)、(6)、(7)、(8)、(9)、(10)、(11)、(12)等证据,请办案机关办案人员依法调阅。
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嘉行初字第141号判决书,原审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
4、海宁市国土资源局(海土资罚字(2007)17号)处罚决定书
5、海宁市国土资源局信访答复
6、浙江省人民政府及省监察厅信访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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