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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反腐风潮不吹海宁市 许金水等伪造文件非法占地照样干(转载) [打印本页]

作者: 牡丹花    时间: 2018-6-23 12:36     标题: 反腐风潮不吹海宁市 许金水等伪造文件非法占地照样干(转载)

  ----《贺国兴反腐倡廉专栏》报道海宁市小圈子系例违法违纪腐败窝案之一
  
  十九大后,中央大力反腐,并指出着力解决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防止亡党亡国。现在全国大掀反腐浪潮,多名官员纷纷落马。然而,在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反腐风潮却怎么也吹不起来,正是一湾死水全无浪,也有春风摆动时。”金泰鳖业有限公司法人许金水等人贪胆包天不但在这里查处不了,反而还能春风一路,心想事成。
  
  日前,多家网站以《贺国兴反腐倡廉专栏》为题报道了浙江省海宁市金泰鳖业有限公司法人许金水和海宁市许村镇景树村村民委员、海宁家纺产业基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及海宁市许村镇景树经济合作社等有关人员,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集体土地,非法牟利的问题。浙江省海宁市纪委将材料批转至许村镇调查处理,然而许村镇负责此事的人员压案不办,违反信访条例,权大于法,无视公民的合法举报,真实举报虚假回复为由宣布结案。
  
  2005年12月28日,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景树村村民委员会以及海宁市许村镇景树经济合作社许金水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将许村镇景树村石马坟周家组25000平方米集体土地非法倒卖给许金水用于建造厂房。许金水分别于2007年、2008年、2009年向景树村村民委员会、海宁家纺产业基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景树村经济合作社缴纳土地征用款200余万元,其中包括向景树村经济合作社缴纳土地征用款1295905元,向海宁家纺产业基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缴纳70余万元,向景树村村民委员会缴纳18万元失地农民保险费(证据: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嘉行初字第141号判决书、浙江省省监察厅信访答复等证据可以佐证)。     
  
  自2007年8月份,许金水利用非法倒卖土地手段,非法侵占景树村25000平方米集体土地,用于建造厂房并出租牟取巨大非法利益。2007年,许金水非法占地行为被当地村民举报,海宁市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并作出“海土资罚字(2007)1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载明:“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7807.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占地11567平方米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处罚款356156元的行政处罚”。由此可以充分证明,许金水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事实成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是,海宁市国土资源局并没有将案件依法移交给司法机关立案调查,而只收取被控告人许金水356156元罚款,却没有依法将被控告人许金水非法侵占25000平方米集体土地退给村集体,也没依法将11567平方米非法建筑物进行没收,涉案土地仍旧被被控告人许金水非法侵占,并且直到2014年8月4日才被许村镇政府执行强拆。至此,被控告人许金水非法侵占集体土地和非法侵占国有资产(被依法没收的资产应属于国有资产)长达8年之久,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据此,许金水和海宁市许村镇景树村村民委员、海宁家纺产业基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及海宁市许村镇景树经济合作社等有关人员,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集体土地面积达到37.5亩,非法牟利200余万元。不管是非法倒卖土地的面积,还是非法牟利数额都远远超过刑法规定的立案标准,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仅如此,许金水还涉嫌非法侵占农用地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342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然而,许金水非法占用土地,在海宁市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后,并作出(海土资罚字(2007)17号)处罚情况下,仍旧目无法纪,仍旧非法侵占集体土地25000平方米,继续非法牟取利益,同时非法侵占被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国有资产长达8年之久,并谋取重大非法利益,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犯罪行为已经达到并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标准,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尊敬的纪委监察部门,自国家十九大以来,国家大力度反治 腐败,老虎苍蝇一起打,现在存在我们身边的苍蝇胃口极其之大,给我们国家和党与人民带来极其恶劣的影响,正常的常规举报起不到作用,反而使其越来越嚣张。在依法治国,从严治党的今天,我们坚信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敬请领导给予主持公道:只能借助网络的力量,希望能得到上级部门的高度重视。如果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前来调查,我们可以提供人证物证,所述情况如有捏造我们愿意承担法律责任,中国反腐人人夸,腐败不是一枝花,高官落马,老虎被抓,中国最小的干部没人抓,苍蝇腐胜似虎,泪落了反腐斗士贺国兴,身心苦、精神苦,再苦也要举官腐。恳请上级领导来反腐,别让百姓来添苦,反腐非您莫属。我们真诚的期待当下在全国热起的“最炫反腐风”早一点刮到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让坑国害民的腐败官员绳之以法,还百姓一方净土。
  
  
  
  
  
  
  
  
  
  广大群众要求依法查处以下几个突出的问题,要求海宁市监察委依法严肃调查处理违法违规违纪人员,如涉及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办。
  
  (1)、要求海宁市监察委依法公正,公平,公开核查海土资罚字[2007]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十年未依法履行的违规违法违纪犯罪的问题,至使海宁市金泰鳖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法人)许金水非法侵占国有资产三千多万元,严重侵犯了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故意徇私舞弊,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要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依据海宁市国土资源局的海土资罚字[2007]17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书载明:“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7807.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占地11567平方米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处罚款356156元的行政处罚”。由此可以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许金水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事实成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是,海宁市国土资源局并没有将案件依法移交给司法机关立案调查,而只收取被控告人许金水356156元罚款,却没有依法将被控告人许金水非法侵占25000平方米集体土地退给村集体,也没依法将11567平方米非法建筑物进行没收,涉案土地仍旧被被控告人许金水非法侵占,并且在2009年违规违法为金泰鳖业公司 了土地权属证,要求海宁市监察委依法公正,公平,公开核查违规违法 土地权属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依据海宁市国土资源局的海土资信答字〈2014〉11号答复,许金水向村党员基金会缴纳23万元抵租金的严重违规违法犯罪问题;涉及村镇党员领导干部腐败问题,严重侵犯了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利益,要求海宁市监察委依法公正,公平,公开核查违规违法违纪弄虚作假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依据海宁市国土资源局的海土资罚字[2007]17号行政处 罚 决定,该 处 罚 决定书载明: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7807.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占地11567平方米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违法企业金泰鳖业有限公司不再享有物权,地面建筑物及设施属国有资产,但是金泰鳖业有限公司把已行政没收的属于国有资产的违章违法建筑物当作为抵押物向许村镇信用社骗贷1260万元,要求海宁市监察委依法公正,公平,公开核查违法放贷和骗贷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违纪违法违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不遵纪守法,违反规章制度,玩忽职守,不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构成玩忽职守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应予立案、要求海宁市监察委依法公正透明调查核实,如涉及刑事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贺国兴,男,汉族,系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胜利村人,身 份 证 号330419197008092019、联 系 电 话13777414607:(微信同号)希望正义的媒体和记者介入,求助正义人士的声援。以上信息由我本人提供。如有不实愿负法律责任,巜重点备注,以实 名 举 报宁市金泰鳖业有限公司法人许金水犯罪的事实,只是许金水,许金夫兄弟俩人众多违法违纪犯罪中的一部分,涉及其它违法犯罪事实我愿意全部提供》
  
  2018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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