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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公开举报案件当事人恶意串通诈骗国家赔偿款40万(转载) [打印本页]

作者: 牡丹花    时间: 2018-3-23 13:21     标题: 公开举报案件当事人恶意串通诈骗国家赔偿款40万(转载)

  黄日友,男,广西柳州市人,一个重症患者,曾参加过越南战争的老兵。黄日友对举报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黄日友是(2005)柳市民一初字第3号案件被执行人,执行案号是(2012)来中法执字第45号,黄日友向中纪委、最高检、最高法和社会大众公开举报(2005)柳市民一初字第3号案件不适格申请人柳州市珂宁投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珂宁公司)、被执行人柳州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非法购买被法院在本案中违法拍卖的案外标的即被执行人黄日友挂靠在被执行人华泰公司名下的在建工程方华泰公司的裙带公司柳州市金银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银华公司)以及不适格申请人珂宁公司和被执行人华泰公司在本案中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柳州市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韦秋建在本案中恶意串通、占有和转移、挪用法院查封财产,故意向法院隐瞒占有和挪用法院查封财产的事实真相,并涉嫌恶意串通诈骗国家400000元赔偿款,相关国家司法人员也存在违法违纪的情况。
  
  案件经过如下:因黄日友在(2005)柳市民一初字第3号案件中欠案件申请人黄志刚190万元,法院查封黄日友挂靠在华泰公司名下的开发项目当时价值500余万元的34套房屋,后因本案以(2005)柳市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书确定黄日友欠黄志刚190万元,调解利息80万元,共计270万元,并确定黄日友的挂靠公司华泰公司出售和收取法院查封房屋款,并将查封款项的73%支付给申请人黄志刚,华泰公司占有和支配法院查封房屋款项3398463元,只支付了解封的14套房屋出售款中的1300000元作为支付黄志刚本金,黄日友个人已向黄志刚支付70000元,共计支付1370000元,尚欠黄志刚本金53万元,调解利息80万元,共计133万元。华泰公司并没有依据调解书的约定将被法院查封的34套房屋出售款项支付黄志刚余款。华泰公司故意向法院隐瞒占有法院财产的真实情况并自导自演设局向法院申请拍卖黄日友挂靠在华泰公司名下的价值4000万元的在建工程,造成黄日友巨额经济损失。操作过程如下:(1)、故意申请解封法院查封的没有被执行的20套房屋,并蓄意占有法院查封房屋出售款,终止黄日友一切开发活动,故意不将款项支付给黄志刚,逼迫黄志刚以80万元转让债权,黄志刚债权转让没有依法通知债务人黄日友,华泰公司以珂宁公司的名义接手债权,并以珂宁公司的名义申请违法拍卖黄日友挂靠在华泰公司名下的在建工程,华泰公司同意拍卖,华泰公司的裙带公司柳州市金银华公司非法购买被违法拍卖的案外标的,购买款并没有到位,本案不合法申请人珂宁公司与被执人华泰公司、购买人金银华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是柳州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韦秋建,韦秋建与案件当事人恶意串通,侵占和挪用法院查封款,造成黄日友挂靠在华泰公司名下的4000万元在建工程被违法拍卖,造成黄日友巨额损失3650万元。事情暴露后韦秋建还参与策划和怂恿被执行人华泰公司及非法购买人华泰公司的裙带公司柳州市金银华公司诈骗国家赔偿款400000元。华泰公司故意占有法院查封财产造成法院违法拍卖黄日友4000余万元财产不但没有得到法律的严惩,国家还赔偿本案中恶意串通损害黄日友合法利益给黄日友造成巨额财产损失的非法购买人华泰公司的裙带公司金银华公司400000元,国家的司法机关俨然成了华泰公司、华泰公司的裙带公司金银华公司、珂宁公司及以上三方共同委托代理方柳州市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韦秋建的私人后花园,这与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是否背道而驰?(华泰公司占有法院查封款的证据:(2017)桂执复27号执行裁定书、(2017)桂执复49号执行裁定书、(2017)桂执复50号执行裁定书,华泰公司的裙带公司柳州市金银华公司诈骗国家赔偿款的证据(2013)桂法委赔字第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
  
  二、举报华泰公司及其股东柳州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双方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柳州市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韦秋建共同策划并怂恿案件当事人起诉华泰公司及东华建筑公司虚增黄日友挂靠在华泰公司名下开发项目的开支,华泰公司与东华建筑公司故意隐藏支付款凭证,与起诉人和解,华泰公司利用法院下达的判决再到不属于管辖区的法院起诉黄日友,华泰公司得逞后再将虚增黄日友债务的债权转让给与华泰公司恶意串通方珂宁公司,而珂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也是韦秋建,华泰公司与华泰公司的股东东华建筑公司及珂宁公司与案件当事人恶意串通制造虚假诉讼的目的是虚增和扩大黄日友债务,以达到在(2005)柳市民一初字第3号案件中违法拍卖和瓜分黄日友挂靠在华泰公司名下价值4000万元在建项目的目的,涉及虚增黄日友债务的案件:(2009)柳市民一初字第10号案件(华泰已撤诉)、(2009)南民二初字第140号案件(华泰已撤诉)、(2013)柳市民二终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华泰败诉)、(2014)柳市民一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华泰败诉)、(2006)鱼民(一)初字第973号民事调解书:华泰公司及其股东东华建筑公司故意隐藏支付工程款凭证、故意与案件当事人调解不通知黄日友参加诉讼,虚增黄日友债务24万元;(2008)北民(二)初字第796、797号案件,华泰公司持有(2006)鱼民(一)初字第973号民事调解书及伪造的协议到不属于管辖范围的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虚增黄日友债务98万元,因相关法院组织对账虚增黄日友债务暴露,华泰公司将虚增黄日友债务的债权转让给柳州市珂宁公司形成案中案,严重损害黄日友的合法利益,(2015)桂民一终字第64号案件虚增黄日友债务75万元。
  
  三、广西柳州市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韦秋建违反律师法的几个事实:
  
  (一)在(2005)柳市民一初字第3号案件中同时担任不适格申请人柳州市珂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又担任被执行人柳州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而不适格申请人珂宁公司与被执行人柳州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中是对立的法律关系。韦秋建在(2006)鱼民(一)初字第973号案件、(2015)桂民一终字第64号案件二个案件中同时担任法律对立方华泰公司及华泰公司的股东柳州市东华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而华泰公司与柳州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以上二个案件中的法律关系是法律对立的发包关系。
  
  (二)举报(2005)柳市民一初字第3号案件被执行人华泰公司与华泰公司在本案中的委托代理人柳州市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韦秋建和覃捷将法院查封支付给申请人的房屋出售款199000元挪为支付韦秋建和覃捷的委托代理费,造成法院不能依法及时执行到位,造成被法院违法拍卖黄日友挂靠在华泰名下的巨额财产,严重损害黄日友合法的利益;
  
  以上事实都有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和存档资料佐证,敬请中纪委、最高检、最高法、司法部和全国律师协会给黄日友和社会大众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处理结果,并对恶意串通诈骗国家赔偿款和损坏黄日友合法利益的相关违法人员依法作出处置,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平、公开、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举报人:黄日友
  
  电话:15877258760
  
  2018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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