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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轩岗梨园河煤矿瞒报事故》一文不实涉事单位已报案 [打印本页]

作者: 七浮云近来    时间: 2017-9-28 15:10     标题: 《轩岗梨园河煤矿瞒报事故》一文不实涉事单位已报案

  本网讯:近日网上出现了一篇关于《轩岗梨园河瞒报事故》的文章,引发网站、论坛、贴吧、微信朋友圈大量转载,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反响,给当事单位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为打 击网络暴 力、还原事情真相,该单位聘请律师并报 案于网 警。

  据本网记者调查了解:文中提到的“瞒报一事”并不存在。文章中所说的死者张宏伟是输送带皮带断 裂致使当场死 亡,暴露出网文作者对实际情况并不了解,当时机器是属于关闭状态,并没有启动,怎么可能就如网民所说断裂导致死 亡?事实调查结果是这样的,死者张红伟,红并不是“宏”,是地面皮带司机,在9月11日早晨7;50分左右开完会以后,准备开始工作,其它工作人员检查设备,张红伟负责打扫卫生,时间过去一个小时以后,所有的设备检查完毕准备工作,却迟迟不见张红伟,且皮带一直没有启动,工友就开始寻找,发现张红伟在操控平台上趴着,工友发现情况不对,立即上报,调度室值班主任当即通知卫生所大夫和调度人员赶到现场急救,并汇报了相关部 门和领 导,经诊断张红伟已无生命迹象。掉落在张红伟身旁的手机界面显示搜索过相关“心脏病”的内容(这说明死者张红伟在死 亡之前感觉到自己身体不适,并查找症状。这说明死者是心脏因骤停导致死 亡)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当即报 案于石滩派 出 所,轩岗煤电公司劳务派遣公司经理全程参与整个过程。

  警 察到场后,勘察了现场,刚好死 者张红伟在摄像头范围内,随即警 察就调走了监控。由此可见此次事件并不属于安全事 故和瞒 报。梨园河煤矿正在等待警方的调查结果。

  编后语:

  舆论监督应以事实为依据,断章取义、网络散布虚 假 事 实可构成诽 谤 罪。近年来,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各类违法犯 罪 活动日渐增多,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作为新的犯 罪 平 台,在网上捏 造、散 布虚 假 事实。虚 假新闻的危 害已是人所共知,对虚 假 新 闻的打击也可谓“历史悠久”,然而虚 假 新 闻讨而不绝,伐而不灭,除其他原因之外,法律惩处不力和有关当事人法 律 意 识 薄弱,也是重要原因。 追究虚 假新闻法律责任的前提是:对虚 假 新 闻有无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对新闻的真实性有无法 律上的明确要求。事实上,即使世界上对“新闻”的定义多达上百种,即使对新闻本质的看法是见仁见智,但真实性要求却是中外新闻业界与学术界的共识,也是受众对新闻的共同要求。1991年1月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四条要求:“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新闻工作者……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为追求轰动效应而捏造、歪曲事实。”新闻界对虚 假 新 闻可构成诽 谤 罪并不陌生,但对 虚 假 新 闻可构成的其他罪名却很陌生。事实上,在我国《刑 法》中,除了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 诽 谤 罪(捏造事实 诽 谤 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 役、管 制或者剥 夺 政 治 权 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 害 社 会 秩 序和国 家利益的除外)外,还有3种罪可因虚 假 新 闻而构成:《刑 法》第181条第一款规定:“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 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刑 法》第221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 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金。《刑 法》第291条第一款规定:“编 造 爆 炸 威胁、生 化 威 胁、放 射 威胁等 恐 怖 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 役或者管 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 刑。” 综上所述,在我国,虚 假 新 闻的各种法律责任并不是模糊的,而是以法律明确规定的形式存在的,对虚 假 新 闻的惩处是有法可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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