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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下,他在渴盼法治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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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晏林:房屋被毁多年,何处安身有谁知?
贵州六盘水素有“中国凉都”之称,其下辖的水城区有个阿戛镇仲河村曾因煤而兴,村境内有两对煤矿、一个洗煤厂,其中仲河小牛煤业是江西煤电集团公司的国营煤矿。多年的开采让仲河村在面临煤炭资源枯竭的同时,也给当地村民带来了突出的沉陷问题。
2014年10月 23 日,水城县政府召集县煤炭局、国土局、安监局、阿戛镇、小牛煤业等单位负责人开会,专题研究小牛煤业开采诱发的地质灾害有关问题,对矿界范围内受胁严重的农户,阿戛镇立即采取避让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然而,光阴已逝十余年,管晏林和部分村民却未能搬离,仍然生活在人身和财产安全均受到威胁的双重恐惧之中。
  他们到底有着怎样的辛酸和煎熬,何时才能走出困境?
迟迟不能落地的灰尘,让留守在这儿的村民觉得,这是个被遗弃的村庄,住着一群被遗忘的农民。更让农民们无法释怀的,是地面继续下陷和无法居住的房屋,以及在苦苦等待又何时才能领得到的补偿款?
更让管晏林这个拄着双拐的高度残疾人费解的远不只这些,管晏林不满意200元一个平方的赔偿款协议,拒绝自行拆除因采煤行为导致的危房,当地人民法院一审却判决管晏林拆除唯一安歇的房屋,管晏林不服,已经向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鉴于小牛煤业的实力不可低估,管晏林二审的希望渺茫。

不对等的协议+选择性的判决,管晏林陷入泥潭再落深渊
民事合同系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的约定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民法以尊重民事主体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并要求合同当事人全面履行约定的义务。但实际上民商事领域中交易主体双方大多都具有谈判与合同地位优势的差异,而这些优势或来源于主体的经济或履约的实力,或源于市场供求关系等,在合同中体现出来的优劣便是权利义务条款的不对等,如为一方设置较高的违约责任条款,但另一方并无违约责任条款的约束,或为一方施加较多的义务,但未赋予其相应的权利。那么,在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地位的悬殊时,作为劣势一方如何保障自身的权益成为一大难题。
小牛煤矿的过度开采,导致仲河村包括管晏林在内521栋房屋被毁,对此,小牛煤矿对受灾群众作出以下承诺:
承诺书


(图一:承诺书)
此前,有媒体报道《小牛煤矿沉降区房屋塌陷 赔偿不公引不满》,在社会引起了强烈反响,当地政府对此事进行了调研,但数月后,再没有实质性的进展。不料,小牛煤矿此时将管晏林告上了法庭。






(图二、不对等的协议书)
小牛煤矿在起诉管晏林时,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履行2017年8月11日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立即搬离并拆除位于贵州省水城区阿戛镇仲河村元林组2栋房屋。其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11日,因地质灾害,原被双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约定被告搬离位于贵州省水城区阿戛镇仲河村元林组两栋房屋并自行拆除该房屋,原告补偿原告拆迁款项合计644334.66元。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协议的约定全额履行了补偿款项的支付义务,但被告至今未拆除涉案房屋,且还在该房屋内居住,因房屋所在地属于地质灾害点,通过原告多次催促以及当地政府的多次协调下,被告均不搬离并拆除房屋,严重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协议,影响到煤矿的生产安全。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告小牛矿业公司与被告管晏林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诚实守信、依约履行。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并无对被告土地及房屋作出征收或征用的约定,该协议约定仅仅是针对被告房屋受损后接受原告货币安置的补尝,且双方协议明确约定被告搬离并拆除约定房屋后由被告将拆迁房屋宅基地恢复耕地耕种,并非由原告占有使用。被告在已额领取补偿款后,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搬离并拆除协议拆迁房屋,其至今未搬离并拆除协议约定房屋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作为煤矿生产企业,为排除其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要求被告履行双方于2017年 08月11日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办议》并无不当,依法应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搬离手拆除协议约定两栋房屋的诉请,因庭审查明被告尚未拆除房屋为协议约定争议面积为 474.6㎡的第二栋房屋,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由被告按协议约定搬离并拆除该争议房屋。



(图三、会议纪要)

管晏林渴盼能够享受司法的同等保护
对于这样的判决,管晏林自然不服,原因是:1、200元一个平方的补偿不足以重置?2、小牛煤矿的承诺哪里去了?3、民事拆迁协议公平、公证、合法吗?4、拆了房,养活管晏林的农村承包土地怎么办?5、管晏林只想生存下去,小牛煤矿为何不让?
管晏林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判决后,于2020年5月17日,向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从该上诉状中不难看出,一个残疾人、一个家园被毁还成为被告的农民,在向整个法治社会倾诉着血与泪,在向社会呻吟:我只想能够活下去---
民 事 上 诉 状
一、一审遗漏重要事实
1、管宴林的第二栋房屋是2012年4月10日修建的,离被上诉人水城县小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牛公司)采煤的井口很远。由于被上诉人小牛公司的采煤行为,导致井口周围出现塌陷,被上诉人小牛公司拒不赔偿,群众上访反映,政府才责令被上诉人小牛公司解决,2014年9月25日,被上诉人小牛公司才向井口周围的群众出具《承诺书》但并未赔偿,直到采煤行为造成井口周围大面积塌陷,被上诉人小牛公司才于2017年8月11日与上诉人管宴林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随后上诉人管宴林自行拆除自己的第一栋房屋。
2、水城县人民政府出台水府发(2014)46号文件(以下简称46号文件),针对的是全县境内的房屋拆迁,包括被上诉人小牛公司与上诉人管宴林在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上诉人管宴林居住地的村庄,被上诉人小牛公司也是按46号文件拆迁的,小牛公司存放在仲河村民委员会、阿戛镇人民政府的拆迁赔偿合同,足以证实这一内容。请求二审法院责令被上诉人小牛公司交出仲河村已经赔偿了农户的合同,便印证了上诉人管宴林主张应该按46号文件支付第二栋房屋补偿款的请求。
3、一审庭审结束后,小牛公司的党委书记黄继平约见了上诉人管宴林,也认为可以按46号文件给予管宴林拨付补偿款才符合企业支助周边农户的“助民政策”,还联系好仲河村副支书王典江接待管宴林,黄继平还当着管宴林的面电话请示了阿戛镇人民政府镇长周志宏,安排小牛公司工作人员涂越新带管宴林到仲河村民委员会协商补偿事宜。这一过程,有刘哲华、杨嵬等人在场。
综上三点,上诉人管宴林认为按照46号文件由被上诉人小牛公司补足自己的拆迁差价,才能在本案中与其他村民一样享受46号文件的惠民政策,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本案中《房屋拆迁补充协议》部份无效
1、被上诉人小牛公司与上诉人管宴林2017年8月11日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充协议》中,约定由小牛公司按200元/㎡补偿管宴林的第二栋房屋的内容,因200元/㎡无法重置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房屋,因此无效,所以上诉人管宴林拒绝搬离并拆除面积为474.6㎡的房屋(四至界限为东抵沟、西抵山坡、南抵荒地、北抵园地)。
2、第二栋房屋是2012年4月10日修建的,《承诺书》是2014年9月25日作出的,但当时小牛公司并没有履行《承诺书》确定的内容,直到2017年8月11日签订《房屋拆迁补充协议》时,被上诉人小牛公司才履行《承诺书》的内容,因此管宴林要求按46号文件补偿,恰恰是合情、合理、合法地维护残疾人的做法。
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黔府办法(2011)53号文件(以下简称53号文件)第六条第一款载明:坚持“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凡被征收人、被拆迁人没有得到依法合理补偿的,一律不得强迫被征收人、被拆迁人搬迁,更不得进行强拆。在管宴林的第二栋房屋没有得到合理的补偿前,包括人民法院在内的组织,均不得强制拆除管宴林的第二栋房屋,否则就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第五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的规定,剥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赋予管宴林的房屋所有权、居住权。
4、管宴林即是残疾人,又是贫困户,第二栋房屋是管宴林唯一的居所,如果按一审判决予以拆除,就得先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赋予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居住权的内,如何认定合同应根据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若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法院可以对双方的违约责任、权利义务等进行调整,以平衡合同双方的权益。合同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明显加重一方责任而免除另一方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据此不认可双方之间所存在的该种合同关系或认定该合同关系无效。
全国人大代表韩秋香调研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弱势群体情况时建议,将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转化为司法为民的具体举措,多关心帮助弱势群体,用法律为弱势群体撑起“保护伞”,守护好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确实,为弱势群体提供司法保护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现实需求。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让弱势群体充分享受司法保护的阳光,更好地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也是人民法院在司法工作和审判实践中应该理性思考和系统总结的。
同情弱者,扶助贫者,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象征,对弱势群体保护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需要各行各业联合协作。司法工作中尤其要贯彻人文精神,给弱势群体撑起法律“保护伞”,让弱势群体享受司法保护的阳光,有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管晏林能否上诉成功?社会各界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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